成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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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
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
4
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或者需要
至
6
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
(三)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
7
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
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
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
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
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成都市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
改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省
级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
隐患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六条市、区(市)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
称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
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对被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市、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列出清单,并
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
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中直省属、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
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督办。
第八条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督办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发布
公告,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督办单位在重大事故隐
患公布后,应根据隐患权责归属,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责任
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在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下达《安
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
1),明确隐患
具体情况、整改期限、整改要求。
第九条督办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实施跟踪
督办,并做好隐患治理相关协调、指导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隐
患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
第十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责任单位),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
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
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
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
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事故风险防控的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
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隐患治理方
案应报督办单位审定;
隐患治理期间,每月至少要向督办单位报告
一次隐患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
(二)治理的目标、时限和要求;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责任单位积级组织实施隐患治
理,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
区(市)县政府及市级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的,应向市政府安办
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区
(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挂牌
督办的,应向当地政府安办和上级对口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
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或督办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
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按治理期限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申请验收。
督办单位收到责任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
查验收。
由督办单位填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见附件
4),验收合格的,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
验收不合格的,
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
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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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
审查,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审批意见送达
责任单位;
区(市)县级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延期申请审批意见应
报当地政府安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案,区(市)县政府及市级部门
的审批意见应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完成整
改或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
经验收或现场核查不合格;
无法整改
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
法处理。
第十七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
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督办单
位采取通知、约谈等措施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
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被挂牌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有关情
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督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并及
时将督办工作情况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
治理资料按
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年。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有关文件;
(三)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视听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我市相关单位承办的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附件: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意见书》;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附件
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
〔20×
〕第×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
办制度》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
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上述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工作。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
实施,并在年月日前,将治理方案报我单位审定;
2、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每月至少一次向我单位报告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3、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向我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4、在实施隐患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督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各一份。
2: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督办单位)
根据×
〕第×
号通知书要求,我单位存在的
重大事故隐患现已治理完毕,特申请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
责任单位(盖章)
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延期意见书
字〔20〕第
号签发人:
根据你单位延期治理申请,
经审查决定(见打√栏):
□同意延期治理,治理期限延期至年月日
□不同意延期治理。
单位(公章)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区(市)县政府安委会、责任单位各
责任单
位名称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督办文号
要求完成
时
间
隐患
主要
内容
治理
措施
资金
投入
情况
编号:
20×
年第×
一份。
4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完成时间
申请验收
督办单
位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单
1.
本表一式三份,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审批单位各一份。
2.报
送本表时,请附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安全生产专家审查意
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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