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正式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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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
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
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
“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
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
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
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
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
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
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
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
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
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
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
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
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三十六条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
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
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
各单位于20xx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
杨秀梅;
联系电话:
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第四十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八章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四条各矿井应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
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九章奖罚
第四十五条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xx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
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
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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