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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国内和国际业务在许多领域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和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广告、数字内容、消费者保护、房地产、电子商务、移动通信和媒体、知识产权、税收、进出口、外汇管制、数据隐私要求、环境、健康和安全等。
公司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及类似的要求将增加公司运营成本,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也可能限制或改变公司商业行为,影响新产品在更多地区的引入和推广。
尽管公司已实施旨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制度和程序,但无法保证公司的员工、承包商或代理商不会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或公司的制度和程序。
2.贸易保护政策的风险
近年来海外业务在小米公司收入构成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司需要将大量产品出口至海外国家或地区。
如果公司主要海外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境内实施贸易制裁或对硬件设备实施进口限制或关税,则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从海外供应商采购,如果中国政府施加进口关税,进行贸易限制或采取其他限制贸易的壁垒,公司原材料采购的成本将会大幅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经济制裁政策的风险
小米公司产品的出口必须符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种经济和贸易制裁法律或政策。
例如,美国的经济制裁政策禁止向被美国列入经济制裁名单的国家、政府及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英国的金融制裁和欧盟的制裁亦有类似的政策,禁止向列入目标清单的国家、政府及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尽管公司已经采取了措施,防止公司向上述列入制裁的国家及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公司的分销商仍然有可能向上述国家和地区提供产品,从而造成消极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查、处罚和声誉受损等。
如果未来公司因违反上述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制裁政策,因此受到的处罚或其他经济成本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4.税率及税务政策变化的风险
小米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受税收司法管辖,其中包括印度等主要境外市场。
由于经济和政治条件的不同,公司不同税收司法管辖区域的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不同国家收入构成情况的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税收法律及其解释条款的变化等均可能对公司的实际有效税率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也受到国内及国际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税申报及其他税务事项的审查。
虽然公司会评估税务审查的可能结果而计提税务拨备,但是仍然无法保证避免税务审查结果的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加(尤其是在中国境内和印度),或者公司的税务审查结果大大超出历史数额,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都有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印度政治经济制度变化的风险
印度是小米公司最大的海外市场,印度的政治经济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存在显著影响。
自1991年以来,印度历届政府都奉行经济自由化和金融部门改革的政策。
但是公司无法保证印度的经济自由化政策未来会持续。
未来印度的经济自由化速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率以及其他事项也都可能发生变化。
印度政府对政治经济政策具备较大的影响力,印度政府的经济自由化和放松管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破坏印度的商业和经济状况,可能对公司在印度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印度劳动保障标准提高的风险
印度有严格的劳动立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包括解决争端和解雇员工的详细流程的相关立法,以及雇主在裁员时强加经济补偿义务的立法等。
另外,印度对员工的加班和交通等也有一定的行业标准,小米公司的员工亦有可能在未来组建工会。
如果这些劳动立法或行业标准未来变得更加严格,或者公司的员工组建了工会,公司可能难以保持灵活的人力资源政策,其中任何一项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二)法律诉讼或赔偿风险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小米公司难免会受到各种法律、行政诉讼的影响,并且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尚未解决,未来公司依然存在新的索赔风险。
此外,小米公司所签订的部分协议附带经济补偿条款,可能在受补偿的第三方遭索赔时产生成本及损失。
尤其是,公司曾经并可能不断面对与公司产品和服务所使用技术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索赔(包括专利、版权及商标纠纷),未来亦可能牵涉新的索赔。
例如,2014年12月5日,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PUBL)(以下简称“爱立信”)向印度新德里德里高等法院(HighCourtofDelhi)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控股子公司小米科技及小米印度科技等作为被告。
爱立信声称公司在印度销售及推广的若干型号手机及其他手机配件包含其在印度注册的通讯领域八项专利但未获得其有效许可,侵犯了相关专利。
此外,2018年1月12日,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控股子公司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作为被告。
宇龙声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包含其所持三项发明专利所涵盖的技术,侵犯了相关专利。
此外,2018年5月10日,宇龙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作为被告。
宇龙声称公司生产、承诺销售及销售的被指侵权产品包含宇龙所持发明专利所涵盖的技术,侵犯了相关专利。
另外,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联安”)于2017年12月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及若干其他人士作为被告。
杭州联安声称公司在小米商城及第三方线上分销伙伴销售的若干产品侵犯了“MIKA米家”商标。
公司目前正在对上述诉讼进行积极应诉,该等诉讼的原告不时寻求禁令及重大损害赔偿。
此外,公司亦曾并可能继续面临各类侵犯或滥用知识产权的索赔,相关索赔是由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小米平台提供的游戏、视频、音乐等数字内容及互联网服务所致。
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整改或移除所有潜在侵权内容及服务,亦无法保证公司不会面临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违反相关规定而引致的侵害或滥用知识产权的索赔。
面临上述诉讼或索赔事项,小米公司积极应对,但是应对该类诉讼或索赔事项可能会耗费公司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分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精力,并且仍可能存在败诉赔偿的风险。
为避免或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公司可以与相关主体达成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但是公司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与相关方达成该类协议,即使能够达成协议,仍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高的运营成本。
三、公司结构
法务部结构:
四、公司无形资产
(一)总体介绍
(1)小米公司2016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2015年末增加40.60亿元,主要原因为:
①小米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公司研发办公楼等的建设,有关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业务与技术”之“五、
(二)主要无形资产”;
②小米公司2016年从第三方购入专利增加商标、专利及域名账面价值;
③小米公司2016年从第三方购入支付牌照增加牌照及外购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账面价值。
(2)公司2017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2016年末增加10.76亿元,主要原因为公司2017年从第三方外购取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所致。
(2)知识产权信息
小米已注册商标1843个,拥有专利5000项,软件著作权18项,作品著作权9项。
对于硬件公司来说,最核心的便是自主创新技术。
作为互联网手机品牌的代表,小米在成立之初给人展现的是一种轻资产,完全就是一个组装公司,加上互联网化的营销等,从而累积了大量的用户和销量。
但是,一旦涉及到专利问题就会出麻烦。
2014年12月11日,因小米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的ARM、3G等相关技术等8项专利,在印度被爱立信诉至法院,当时爱立信提出“临时禁令”并获得同意。
最终,小米妥协,在满足每台设备向法院预缴100卢比(当时约折合10.12元人民币)提存的前提下,小米才能够继续在印度市场销售搭载高通芯片的手机。
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后,小米加强了研发以及投入,并研发了澎湃处理器,虽然大规模商用还需要时间,但是已经有了更多的主动权。
同时,小米还采取并购的策略购买专利。
其中,2015年10月,小米收购了博通公司31项无线通信专利;
2016年2月,小米从美国芯片巨头英特尔公司购买了332项美国专利;
2016年6月,小米从微软手中购得1500项专利等。
根据小米招股书内容显示,截至2018年3月31日,小米已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3600多项授权专利,有10900多项专利申请正在受理中。
同时,小米在多个海外国家及司法权区(主要是美国、欧洲(包括但不限于英国、法国、德国)、印度、日本及俄罗斯)注册3500多项专利,并有5800多项专利申请正在受理中。
五、小米公司纠纷处理情况报告
(1)诉讼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通过北大法宝搜索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包括民事、知识产权、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一共3899件;
其中知识产权案件有3437件,占总案件的88%。
故对于小米公司的纠纷处理情况分析,会将重点放在知识产权案件上。
1.民事纠纷
小米公司民事纠纷案件共236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101件,物权纠纷53件,海事海商纠纷34件,侵权责任纠纷23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多为消费者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购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其中最为典型案例为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小米公司的惯用招式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
同时,小米公司有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便是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相对方的诉讼成本,进而减少消费者诉讼纠纷。
其余民事纠纷案件中,多数情况为原告撤诉,无太多分析意义,故不赘述。
2.行政纠纷
在中国商标网仅以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检索项,就可搜索到66页结果共3257个商标项目。
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行政案件共106件,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否予以核准注册。
与小米公司有关的行政案件大多是小米公司认为其他法人申请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与小米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或者可能致使小米公司注册商标利益受到损害。
2017、2018年小米有关行政案件共66件,能够看出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小米公司对于自身商标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3.知识产权纠纷
与小米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共3458件,17年是小米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案件共计1394件。
在所有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最为普遍,合计3450件,其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3038件,占比88%;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97件;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相对较少,共105件。
(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这类案件合计3018件,其中裁定书2120件,多为小米公司申请撤诉;
判决书848件,多是小米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其损失,主要裁判依据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类案件中,法院多会支持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也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案件中因小米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新浪超市的侵权获利,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地域、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小米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小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这可能使得小米公司获得司法救济的效果不佳,实际损害难以获得弥补与修复,这是公司法务在以后的诉讼中需要注意并予以突破的一点。
(2)著作权权、侵权纠纷
这类案件共计297件,判决127件。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乐视小米版权系列纠纷,案件中根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以联合运营模式开展合作,双方联合运营产品,共同负责相关软件模块升级管理,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方式,共享收益。
对于未来公司通过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侵害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小米公司应当与未来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其他案件的情况与上诉情况相同,这一侵犯版权的行为致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不少损失。
(3)专利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90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2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2件。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判决仅5件,都支持了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构成了对小米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2)纠纷处理情况分析
从小米公司的诉讼案件来看,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个是善用管辖权异议;
二是重视小米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
1.关于管辖权
在多数案件中,小迷宫式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效果有二:
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原告诉讼成本;
若管辖异议成立,原告需到小米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北京法院提起诉讼,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更是让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
在小米公司准备上市期间,公司通过管辖权异议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使得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描述可以简要写明,而尚未有大的损失,为公司上司塑造一个较稳定的环境。
网络购物纠纷网站用户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
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善存争议。
对于约定是否有效,多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①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合意。
互联网中典型的合意形式就是对网站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接受,在用户进行注册时往往要对用户协议进行勾选,即“我同意”或“不同意”。
选择“我同意”,则接受了合同内容包括管辖条款,选择“不同意”,则无法完成注册。
实际上消费者对于用户协议大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根本就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
因此法院可通过合意形成的形式来判断用户对协议内容的了解程度以及用户接受协议的肯定程度,以此来判断该合意的效力。
如果争议的商业合同是一个标准的、单独的、需要由用户专门予以点击接受的合同,则用户的点击接受可以表明该协议的有效性,可以认定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但如果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在争议的合同中,而是存在于用户为了获取网络信息必须预先注册、接受相关注册条款的网站使用协议中,则该合意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就应重新审视。
②其次格式协议管辖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管辖负担。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一般不高,而网站平台管理者住所地却可能远在几千里之外,约定管辖法院就因关涉高额差旅成本或时间成本而变得意义重大。
如果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则不论互联网商家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合同履行地在哪,纠纷均由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样所有外地消费者都可能因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互联网商家则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
③最后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明示。
对于需要用户予以同意的协议管辖条款,在形式上应该符合明确告知用户的要求,而不能夹杂在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用户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小米公司便通过在用户协议中加粗字体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管辖约定这一格式条款,虽然任然存在约定无效的风险,但是通过现有裁判文书来看,大多案件法院都认定该约定有效。
2.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8年1月26日,酷派发布公告显示,因涉嫌六件专利侵权,酷派将小米等诉至深圳中院。
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一件专利侵权,酷派又将小米诉至南京中院。
2018年6月底,因涉嫌侵犯3GPP标准必要专利,小米又被一专利权人袁弓夷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件专利的索赔金额高达5000万元。
当然,这也并不是小米第一次卷入专利诉讼案件了。
早在2014年,小米就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的ARM、EDGE、3G等8项技术专利,而被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
2015年,小米又一次陷入专利侵权案件中,美国专利流氓BlueSpike起诉小米的大量产品侵犯其专利。
从数量上而言,成立才8年的小米专利数量确实有限,但近年来,小米一直在不断加大专利研发和收购的力度,早年提交的专利申请也都陆续进入了公布期。
疯狂的“恶补”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小米的专利短板。
在2018年4月份,在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发明专利排行榜”中,小米则以历年发明授权专利1415件的数量排名第五,同时也是当时的前十名企业中唯一一家还未上市的企业。
除了在专利领域的表现外,小米在近年来注册的一大批商标,只能用各种“米”根本停不下来来形容:
小米、大米、紫米、粟米、虾米、非米、绿米、纯米、万米、红米、兰米、米粒、米线、黑米、米粉、美米、青米、清米、爆米花、万米……甚至还有小麦,可谓将各种“米”都凑齐了。
在将各种“米”都网罗到自家的商标版图之内外,在小米生态链品牌的商标注册中,小米的表现同样可圈可点。
“米家”是小米生态链品牌,除了“米家”商标外,小米还注册了“咱们家”、“咱家”、“我们家”等等商标。
在不久的未来,我们也许会看到这些商标用在小米的产品品牌上。
如今,被誉为超市、杂货铺的小米,产品越来越多,生态链体系愈发庞大,为了保护如此众多企业及产品品牌,足够多的专利与商标是其必备的知识产权策略。
小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在电子科技的专利技术研发方面,小米并不出彩。
但小米的聪明之处在于,它参透了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并通过专利布局进行“曲线救国”,不仅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实力,同时小米越来越注重以法律手段保护已有知识产权,夺取电子行业特定领域的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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