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三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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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方式: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
第十二条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投资者任命。
第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八)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九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二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篇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XX是经XX省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住所:
投资额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篇三:
第一条本企业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第二条本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
第四条本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名称、住所与经济性质
第六条本企业经批准,名称为。
第七条本企业住所:
市区街号,系自有租赁,租期为年。
第八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第三章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九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
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第十条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拨款万元,投资万元。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是,是主营:
,兼营:
。
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二条本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五章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终止程序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组织机构拟设。
第十四条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主管部门委任、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征职工代表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本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七条本企业按国家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帐目,并按期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十八条本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利税,上缴利税后,留利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百分之五十用于企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职工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职工奖励基金。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指标由确定,在指标内采用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本企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采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对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与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修改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终止,本章程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终止,由主管部门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债务清偿以本企业的全部资产为限,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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