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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
更戍军冠以驻泊、屯驻、就粮等名目。
通常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为期轮换。
出戍边远条件恶劣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
朝廷临时任命戍军统兵将官,造成兵不知将,将不识兵,易于控制。
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
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府州军监:
自宋取消节度使后,府州军的政务均以中央文臣代行.
府的长官,除京师设置府尹外,其馀皆称作"
权知府事"
简称知府.各州皆称"
知州事"
简称"
知州"
.军监则各置"
知军事"
和"
知监事"
简称知军和知监.
帅漕宪仓
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
转运司掌财赋与转运,简称漕司;
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
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
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
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
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
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猛安谋克制
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
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
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
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行省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
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
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
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
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
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枢密院:
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
唐始设枢密使,掌文书,以宦者任之。
后唐改称枢密院,枢密使辅左宰相,分掌军政。
宋设枢密院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号称“二府”。
辽代按南北面官分设北枢密院与南枢密院。
元代,枢密院主管军事机密事务、边地防务,并兼禁卫。
明代,朱元璋废之,改设大都督府统军。
驱口
驱口,金国奴隶的称谓。
又称驱奴、驱。
初时仅称战俘奴隶为驱口,以后则成为奴隶通称。
驱口属贱民,为主人私产,主人可奴役和买卖。
婚配须经主人允许。
金世宗大定末年,始禁止买卖驱口。
金制规定,猛安、谋克的驱口放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
没入官的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
没入官的驱口,隶太府监为官户。
官户、监户、奴婢(驱奴)户,均为金户籍中的奴隶户。
据《金史·
食货志》统计,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在京都的宗室将军司,有户一百七十,正口九百八十二,占有驱口二万七千八百零八,平均每户占有驱奴一百六十人。
这说明金中期女真贵族仍占有大量驱口。
元时也有驱口的称谓。
郭守敬(1231—1316)
元顺德邢台(今属河北)人,字若思。
曾从刘秉忠学。
中统三年(1262)以张文谦荐,任提举诸路河渠,次年升副河渠使。
至元元年(1264)从张文谦行省西夏,治复唐来、汉延等大渠。
二年,为都水少监,掌河渠、堤防、水利、桥梁、闸堰等事。
十三年起,参与制订《授时历》,创制天文仪器十余种,所制简仪系世上最早之大赤道仪,高表比原来八尺之表高五倍,使测影更精密;
在全国设27个观测站,主持从北纬15度(今14.8度)至65度(今64.1度)的大规模纬度测量,推算一回归年长度为365.2425曰,测定黄赤交角为23度33分34秒;
与王恂共创招差术,为中国独特而先进的球面三角学。
二十三年,任太史令。
二十八年,领都水监。
其后主持修成通惠河。
三十一年,任知太史院事。
马可•波罗(1254—1324)
意大利威尼斯人。
其父、叔经商至中国,奉元世祖命出使罗马教廷。
1271年(元世祖至元八年),他随父、叔来元廷复命,由古丝绸之路东行,1275年抵上都。
从此侨居中国十七年,所次奉使各地,到过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江浙等行省数十城,又自称曾治理扬州三年。
后获准回国,1291年随伊利汗阿鲁浑请婚使者护送伯岳吾氏女阔阔真去波斯,从泉州由海道西行。
1295年回到威尼斯。
次年,在参加威尼斯对热那亚的海战中被俘,居热那亚狱中,讲述其游历东方诸国见闻,同狱鲁思梯切诺笔录成《马可•波罗行纪》。
所述元朝重大政治事件、典章制度及各地情况,基本属实。
1298年获释回家,成为巨富。
其书流传甚广,被译成多种文字,对后来欧洲人了解东方和中国影响极大。
投下
元代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
词源于辽之头下,元代称投下,或作头项,蒙古语作爱马。
元太祖建蒙古国,将被征服民分赐给诸弟、诸子、驸马、功臣;
后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将俘虏带回草原,作为各自的私属,形成若干投下。
投下人平时向领主纳赋服役,战时由领主率领出外作战,如进军河南灭金时,史载有十七头项,也称十七投下。
由于中原人不适应草原的生产和生活,投下领主又将俘虏寄留于各州县,派人管理。
元朝陆续专设官府,有本投下人匠总管府之类各种名目。
从太宗开始,曾几次在中原括户,并将人户按州县分封,每五户应向领主纳丝一斤。
因为这类人户集中在固定的州县,故又有汤沐邑、五户丝分地之称。
元平江南,又将江南各县人户分赐给各个贵族,向领主纳钞。
无论是漠南北、中原、江南的人户,凡属某领主所有者,通称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领主世袭继承。
漠南北投下事务由领主自理,中原投下事务由朝廷派官管理,由领主派达鲁花赤监收应纳五户丝。
行省
官署名。
行中书(尚书)省简称。
金以地方有征伐之役,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
元世祖建国后,始置中书省。
中统、至元间,于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因事设官,所以中书省长官领其事,用行某省事系衔。
后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衷积一品,掌统管内军政要务。
先后设立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十行省。
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丞相或设或不设,无丞相则以平章统理。
十行省之外,因军政所需,又增设若干临时性行省。
至元二十四年(1287)、武宗至大二年(1309),曾两度改称行尚书省。
明初沿置,秩从一品,各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下设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及都事、检校、照磨、管勾、理问、知事等。
洪武九年(1376)罢,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行省,或简称省。
清初增至十八行省,后又增至二十二行省。
现今省制大致渊源于此
难之役
明太祖分封诸子为王。
各王拥有卫甲士3000人至1.9万人不等,北边各王握有兵权,势力更大。
惠帝即位后,为了解除诸王“尾大不掉”所带来的威胁,采用齐泰、黄子澄之策,先后废削了周、齐、湘、代、岷等内地诸王。
建文元年(1399年),燕王朱棣起兵于北平(今北京),以讨伐齐、黄为名,号称“靖难”。
建文四年(1402年),燕兵破京师(今江苏南京)惠帝死于宫中,(一说逃亡)。
燕王即位,是为成祖,历时四年(1399—1402年)的内战结束。
郑和下西洋
为了进一步加强明朝同海外的联系,明成祖派遣郑和出使“西洋”。
从1405至1433年,前后航海7次,最远抵达非洲东海岸和红海沿岸,扩大了我国同亚非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了友谊。
一条鞭法
“鞭”又作“边”或“编”。
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
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
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
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
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
丁不分上下,一体为银;
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
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
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
各地实施时间不一。
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
嘉靖末,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
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
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
①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
②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
③里甲伦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
④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
⑤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
一条鞭法为明代服役制度一大变革。
明初的赋税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物件征收,按田亩计算;
役以人为物件征收,分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比较适合,但到明中叶,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它将力役部分推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
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两税,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位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又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改土归流
也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
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
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
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
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
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
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
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
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
在改流地区,清==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
但直至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锦衣卫
锦衣卫,皇帝的侍卫机构。
前身为朱元璋即吴王位时所设的拱卫司。
洪武二年(1369年)改设亲军都督府,十五年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
朱元璋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成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和全国官吏和民众。
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常以勋戚都督担任。
三司
洪武九年(1376年),为削弱丞相和行中书省权力,废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云南、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
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
都指挥使司管军队。
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
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则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
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审平反刑狱的官署。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
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鱼鳞图册:
为征派赋役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
以所绘田亩状如鱼鳞而得名。
明代鱼鳞图册登记的项目,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
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使==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
但明代中叶后,鱼鳞图册与实际逐渐不相符合,而流为具文。
赋税黄册:
洪武十四年,明朝==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户帖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户籍调查,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
二十四年准奏攒造赋役黄册格式。
黄册以户为主,详细登录各户人丁、事产及其变动的情况,每隔十年要重新编造一次。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
「鞭」又作「编」或「边」,简称「条编法」、「总地」等名。
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
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史·
食货志二》云: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
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
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
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奴儿干都司
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之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
永乐七年(1409年)始置。
治所在今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
明初,太祖、成祖曾遣行人邢枢等三至奴儿干,招抚当地各女真部落。
永乐二年初,始设奴儿干卫。
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佟奴来朝,请设元帅府,遂置都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遣宦官亦失哈同往。
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并于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
未置都司前,其地已置有一百一十五卫。
永乐至正统中,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另置二十所,地面、城、站五十八。
至万历时,所属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
所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
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
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
实权远远超过内阁。
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
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农政全书
书名,明徐光启撰,六十卷。
成书于崇祯六年(1633)以前,后经作者门生陈子龙增删,于十二年刊行。
分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牧养、制造、荒政等十二项,辑录古代与当时农业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以介绍中外农业生产技术与经验。
书中所记白蜡虫、蝗虫活动,为研究白蜡虫、蝗虫习性之最早文献。
大理寺
始置于北齐,九寺之一,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掌决正刑狱。
置卿、少卿、丞各一员,下设功曹、五官、主薄、录事等员,属官有正、监、评各一员,律博士四员,明法掾二十四员,槛车督二员,掾十员,还有狱丞等官。
隋置卿、少卿各一员,丞二员,主薄二员,录事二员,又有正、监、评各一员,司直十员,律博士八员,明法二十员,狱掾八员。
唐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报刑部,由中书、门下详覆,有正二员、丞六员、主薄二员、狱丞二(或四)员、司直六员、评事八(或十二)员、录事二员及府、史等官。
辽属南面官,只司汉人狱讼,其官员亦只任用汉人。
北宋初置判司一至二员,权少卿一员,以朝官充任。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复听讯,但掌蒜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后上于朝廷。
设详断官八员,以京官充。
神宗元丰改制,置卿员、少卿二员、正二员、推丞四员以及断丞、司直、评事、主薄等官。
凡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奉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大理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
南宋初并省官寺,唯大理寺不并,重司直、主薄之选,增选试取人数。
金于天德二年(1150)设,掌审断天下奏案、评谳疑狱;
有卿一员,下设少卿、正、丞等属官;
汉人共六员,女真、契丹各四员。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领北庭都护府置,掌旧州城及畏兀儿人居汉地者狱讼,衷积三品。
二十二年,复旧。
明洪武十四年(1381)复置,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
复审,本寺为主。
有卿,左、右少卿,左、右丞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寺分左、右,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亦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定满、汉卿各一员,满、汉少卿各一员,下设满、汉评事、寺正等官。
凡平反重辟,皆由三法司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归其平决,参预朝廷大政。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并入刑部,寻复旧,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
永乐二年(1404),始设奴儿干卫。
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冬奴来朝,请设元帅府。
随置奴耳干都指挥使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有钦差内官亦失哈率同前往。
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设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同知、佥事等由朝廷任命。
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
下属各卫所由朝廷来朝各部落首领量授以官,允准世袭,不改其俗。
驿站传递、官兵轮戍等事,均有定制。
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自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
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
永乐七年至正统十二年(1447)间,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
另置二十,地面、城、站五十八。
至万历时,奴儿干都司属下共有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
史称“羁縻卫所”。
摊丁入亩
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
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
为清代赋役制度的在重大改革。
历代均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
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
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
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
雍正元年(1723),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
惟奉天府(今辽宁)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
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
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四、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田三主
又称一业三主。
封建土地租佃形态之一。
行于明清南方某些省份,如福建、江西等。
三在户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租主,又称苗主、骨主;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赔主,又称税株、皮主;
耕种土地的佃户。
租主向赔主收租并向国家纳赋;
赔主向佃户收租;
佃户种地纳租。
一田三主的具体形态各地不一,名称亦不尽相同。
一串铃法
又称伙收分解法,明代役银征收和解运方式的改革措施。
隆庆初创行于北直隶和山东等处,在实行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进收解方法。
主要内容是“伙收分解”,役银一条征收,然后按原有各项名目,分别存留和解运。
万历四年(1576)山东曹县实行条鞭法,三十四年又改为每年佥派两甲(一正一副)应役,亦称一串铃。
十团营
军事编制。
明景泰元年(1450),选原京军三大营(五军营、神机营、三千营)精锐改制。
每营设都督一,号头官一,都指挥哦,把总十,领队一百,管队二百,于三大营都督中推一人为提督。
成化三年(1467)改十二团营。
丁随地派
又称丁随田亩。
清代一些地区按田派征丁徭的赋役法,即将传统的按人计丁派役法改变为按田计丁派役法,根据纳粮户的田产数量计算和派征丁徭。
其做法为将州县全部的丁额分派于全部土地之内,若干数量的地亩折算为一“丁”,承担一丁所要交纳的丁银和差徭。
每户丁徭及“人丁”数量完全随其实有地亩数量的增减而变化。
五年一次的人丁编审,地方==也只查地不审丁。
七大恨
一作七种恼恨。
天命三年(1618),后金国汗努尔哈赤决意征明,出兵前誓师,历数明朝杀其父、祖,侵其边地,偏袒叶赫、压抑后金等,作为兴师征明的理由,史称“七大恨”。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一种军事、社会组织形式。
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原有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初创黄、红、蓝、白四旗(旗皆纯色,后称正黄、正红、正蓝、正白)。
四十三年,又增添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旗色黄、蓝、白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合为八旗(满语称“固山”)。
每旗下辖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每牛录初为三百人。
每旗所辖牛录的数目,以及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
凡八旗成员分别隶属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
出征时,军械粮草自备。
皇太极时,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增多,分别编入“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
入关后,于摄政王多尔衮死后,世祖福临收掌起所领之正白旗,于是称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
从清初起,满族统治者以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或“京旅”,而将期于部分分别派到全国各地若干重要城市和据点驻防。
利用八旗兵丁加强对本民族和各族人民的控制,并规定发给八旗兵丁一定饷额,出征时坐饷之外还有行粮,但其生产只能曰益缩小。
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和绿营兵共同构成清统治全国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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