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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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6、检验机构的设置或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8、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46)
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49)
10、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11、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12、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合格证的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50)
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
16、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7、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319项)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条
3、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5、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7、伪造产品产地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条
8、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
9、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0、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1、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1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1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撤销认证资格
15、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罚款。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6、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罚款、没收全部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1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9、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拒不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20、生产、销售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公告、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21、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3、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伪造产地的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4、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25、不合格的产品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的
2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认证不合格,出厂、销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并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的
2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用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未用中文标明组装厂的厂名、厂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附中文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未标明安全认证标志的
28、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
罚款、没收监制所得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9、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受轻度损伤尚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未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出厂、销售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出厂、销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条
30、违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1、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2、未经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的
罚款、没收其检验收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
33、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十条
34、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
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6、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行为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37、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4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3、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4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5、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6、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8、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0、汽车制造商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
警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六条
51、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未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不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不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的
警告、罚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
52、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53、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条
54、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条、
55、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条
56、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的
罚款、没收物品和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条
57、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允许销售证明商品的
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58、生产、销售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地、厂址商品的
59、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的商品的
60、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商品的
61、生产、销售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或内在质量、数量与其明示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商品的
62、生产、销售未用中文标明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6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罚款、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销售工具和物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停业整顿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一条
64、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65、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6、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7、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
取消其免检资格
(1)《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
6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69、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罚款、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70、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7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罚款、没收非法产品、取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7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7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
7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7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76、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7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78、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通报批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79、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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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甘肃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