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委办公室史志室档案馆公共服务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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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2、《关于印发〈安徽省"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皖密办(局)〔2016〕20号)四(五)1:
加强公民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把保密法治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信息安全教育有机结合,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4
泄密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2.《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或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接到有关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5
地方志等地情资料的调阅查询服务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六安市叶集区地方志办公室
6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7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志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三
(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
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发编纂出版镇志、村志和企业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富了地方志资源宝库。
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名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1.中国名镇、名村。
2.安徽省名镇、名村。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
4.其他愿意编纂志书的镇、村和企业。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
8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三
(二)3.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
需要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
9
提供志鉴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出版后,编纂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志馆
10
旧志整理交流与合作服务
三
(二)4.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分类整理旧志资料。
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交流与合作。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四):
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11
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
三
(二)8.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征集范围和聚到,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12
开展方志文化"
六进"
活动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
(二)10:
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
做好《中国地情报告》、《中国方志发展报告》、《中国年鉴发展报告》编纂工作。
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机关、农村、社区、校园、企业、军营
13
规划外镇、村、企业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
(二)3:
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规划外名镇、名村、名企
14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提供地情资料、家谱免费馆藏服务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2.《安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收集的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行成的地方志文稿,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3.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15
为有需要的规划外镇、村、企业提供志书编纂业务培训服务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
(二)3: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规划外镇、村、企
16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大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区档案馆
17
开展"
69"
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档发〔2016〕9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
124"
国家宪法日、"
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区档案局
18
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
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
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
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法人、社会组织
19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0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
各级国家档案馆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积极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并开放应开放的档案。
各档案馆(室)要依法做好档案查阅服务,改进查阅方式,简化利用手续,免除利用收费,最大限度满足利用者需求。
21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22
档案资料来馆(室)查阅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23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4
接收捐赠档案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档案,可以接受捐赠寄存的档案。
25
档案寄存服务
26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第七条、大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
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7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
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
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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