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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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
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
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附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
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
4
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5
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6
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7
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
8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9
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附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单位安全管理
机构及制度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锅炉
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
检验标志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运行情况
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水(介)质
处理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
年度检查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
(表4——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压力管道
作业
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运行
情况
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年度
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表5——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电梯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记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
装置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维保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10
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表6——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
状况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表7——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客运索道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
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
沿线广播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应注意事项
应急
救援
是否有应急救援装备
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表8——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大型游乐设施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表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场
(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倒车镜是否完好
(表10——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
充装
许可
资格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超范围充装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质量安全管理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设备
条件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充装气瓶要求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附3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时分至 月 日时分
被检查
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经营□其他
抽查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代码(产品编号)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
□下达监察指令书□实施查封□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
日 期:
年月日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期年月日
附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监特令[]第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
的规定,根据第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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