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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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挂号信件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视为包含在合同价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令发出之日前7天内。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无。
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办理与本工程开工和施工有关的一切证件;
②复测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③调查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④与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权属部门的协调工作。
办理以上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工程师发出此项要求后10个日历天内。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必须按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保证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配套符合要求。
经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及工程师检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施工四项中某项达不到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且可根据补充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满足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施工所需的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施工噪音、水土保持、安全文明施工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有关成品保护要求执行,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保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前清除并外运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验收合格的使用状态。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若因承包人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的障碍物,而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诉讼或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承担其施工范围内的以下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
①按有关规定办理为开展、进行及验收本工程所需要的各项报批手续,并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执照及证书;
②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因施工破坏的原有建(构)筑物的恢复;
③工程移交前的一切保护管养工作;
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政府和行业规定以及设计要求进行的一切材料检测和工程试验(包括平行检验、工程师按规定进行的抽检等);
⑤各种设备材料的送检,并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12项目经理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详见补充条款相关约定。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分包
14.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名称:
(3)分包工程名称: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2)专业工程名称:
(3)专业工程名称: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在中标后14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详细说明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应对的措施等。
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提交下周施工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工程师已同意。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重新报工程师确认。
17施工准备
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发包人根据其进度安排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应做好分段开工的准备,并现场施工进度及时调整自身施工进度计划,若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只允许索赔工期,不得索赔费用。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现场条件自行组织施工,合理使用红线范围内用地。
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临时占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
20.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20.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发包人不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发包人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2%。
任何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仅允许承包人索赔工期,不得索赔费用。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材料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商的生产许可有关证件,产品质量和参数应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并确保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承包人应当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设备材料型号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技术规范的匹配关系,如有矛盾,以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高的为准,但项目单价不会因此而调整),然后按工程师批准的材料设备办理进场抽检见证手续。
②全部样品均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的设备、材料(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供应)等一切需要检测的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常规检验和抽检。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工程试车
25.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工程试车内容按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三万元整。
28.5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车·
次;
■人民币三万元整。
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合同价款
29.5删去该通用条款内容,代之以: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构件出现价格变动时,均不予以调整。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到在招标期间及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人工及机械使用价格的上涨,以及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29.7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
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
29.8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29.9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
29.10暂列金额的最后确定:
30工程量确认
30.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设计文件采用的规范标准相对应的计量规范。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31工程款支付
31.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工程师发出工程开工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签发工程预付款,具体支付程序按《深圳市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办法》等规定执行。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合同价的30%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
31.3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从支付第二次进度款时开始起扣。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分二次等额扣完。
31.4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按月办理期中支付。
每月26日前,承包人填报当月期中结算书及下月进度计划,工程师应在7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金额按工程师核准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计量支付;
竣工验收合格后,但结算未经政府审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计之前,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80%。
结算经市政府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5%,剩余结算价款作为保留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除外)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内容按月支付。
当支付金额累计达到该清单总金额的80%后暂停支付,余款待市政府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结清。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随进度款进行支付:
第一个月支付该费用总额的50%,剩余部分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内容按月支付。
31.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十一、工程变更
33变更价款的确定
33.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
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材料单价采用年第期的信息价)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下浮%后作为该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最终以政府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4)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
按合同单价执行。
33.2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按通用条款第33.2
(1)
(2)执行。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竣工验收
34.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竣工后30天内提供竣工图纸及有关全部竣工资料,其编制内容应档案部门验收要求,套数除满足档案部门存档案需要外还需另提供三套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未按期移交合格竣工资料导致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4.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4.10履约评价: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承包人返工处理,直到满足合同要求,返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课以承包人合同价的2%作为质量违约金。
3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
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35竣工结算
35.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
35.4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30天(不包含政府部门部门或造价管理所需时间)。
3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
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7天;
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7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赔偿任何费用。
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由于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而影响支付,承包人应予谅解、并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由于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而影响支付,承包人应予谅解,并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6.2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同专用条款第20.5款。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同专用条款第34.11款。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详见补充条款。
出现重大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
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条款时,发包人可暂缓支付工程款,必要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相关程序另择施工单位,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38争议
38.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
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40不可抗力
40.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
(3)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40.2补充增加以下约定:
不可抗力发生后因承包人怠于采取抢救措施,致使工程损失扩大的,扩大部份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工程保险
41.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为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成本费用)、施工场地内发包人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但支付限额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该部分金额。
(3)承包人投保内容: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上述保险所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2工程担保
42.3履约担保金额为:
中标价的15%。
支付担保金额为:
不提供支付担保。
42.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由中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设立的支行或以上分支机构出具,或中国境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设立的支行或以上分支机构出具。
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承包人还应根据实际工期及时办理银行保函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工作。
执行本款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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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道路 修养 护工 施工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