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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用建筑27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1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1
5A木结构建筑40
6消防车道44
7建筑构造45
7.1防火墙45
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5
7.4楼梯间、楼梯和门48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2
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52
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4
9防烟与排烟56
9.1一般规定56
9.2自然排烟59
9.3机械防烟60
9.4机械排烟62
11电气65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5
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5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9
12城市交通隧道72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72
12.5供电及其他73
说明:
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
1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
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
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
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
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
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
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
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一致。
2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
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
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
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
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
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
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
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
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
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
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术语
2.0.19A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消防扑救面exteriorwallforfire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厂房(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本条原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本条比较原则,主要为定性的规定内容,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1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
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
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
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
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
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
甲
C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L/m3100L类1闪点小于28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L/m3(标准状态)25m3(标准状态)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0.003kg/m3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kg/m320kg
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kg/m35kg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高氯酸铵0.006kg/m3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
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kg/m350kg
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kg/m3100kg
乙
类1C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C至60闪点大于等于28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氨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
3助燃气体氧、氟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0.025kg/m380kg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kg/m350kg
硫磺、生松香0.075kg/m3100kg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
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
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
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是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当空间内的空气与可燃气体的混合气体浓度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
因此,当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
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的现象,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假设该局部空间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
25%×
20%=5%。
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还参考了前苏联有关建筑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
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
同理,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参考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
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
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
(1)
式中:
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相对密度(kg/L)。
此公式引自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ProtectionHandbook,NFPA),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
……………………
(2)
公式
(2)中液体的相对密度,以水的密度为1;
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
V表示挥发气的气体体积,单位为ft3。
公式
(1)为公式
(2)换算为公制单位后的表达式。
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参照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法规。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等,单凭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
有时,尽管这些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发生火灾后常难以控制。
在本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参照了美国、日本及前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1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108L)。
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在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在9m范围以内,灭火器扑救这类火灾时的能力不应小于40B(40为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的性能级别)。
这些与我国规定灭火时要求2支水枪控制火灾的基本原则一致。
3)注意事项。
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要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计算确定。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内除卫生间、楼梯间及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外的所有其他部位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丁、戊类厂房(仓库)。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往往要求较大的作业面积。
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该类建筑中应用比较广泛。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
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急速下降,进而迅速失去承载力。
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
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有所限制。
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梁、柱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应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
在防火设计中采取的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主要有:
提高建筑物的不燃化程度、改进工艺,提高工艺防火能力,或者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对建筑进行防火分隔,以控制火灾并进行扑救等,力求不失火、少失火或失火时能将火扑灭在初期阶段。
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
经过多年的研究、使用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努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种类不断增多,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改善,其控火、灭火成功率也有很大提高。
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当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场所、存放可燃物品的部位等生产、管理区域内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部位,如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场所,设置了相适应的其他灭火系统或进行了防火分隔)控火和灭火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而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主要指水泵房、消防设备间以及设置基本无可燃物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执行时,应注意本条主要针对钢结构建筑而言,对于有条件达到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还是要尽量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顶层内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丁、戊类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屋面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考虑到在火灾发生后,它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是安全疏散场所之一。
为与第3.2.1条的规定一致,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如果屋面板为屋顶非承重结构时,则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本规范对屋面板的要求。
根据第3.2.1条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1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钢屋架。
但在实际执行中,钢屋架进行防火处理有时不仅比较困难,且有些措施,如喷涂防火涂料,其实际效果往往较差。
因此,允许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但为保证钢屋架的安全使用,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防火保护措施应尽量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考虑喷涂防火材料等进行防火隔热保护。
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本条所指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梁、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厂房的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多层
厂房高层
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一级
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
30003000
2000-
--
-
乙一级
二级不限
65000
40004000
30002000
1500-
丙一级
二级
三级不限
不限
2不限
8000
30006000
4000
20003000
2000
-500
500
丁一、二级
三级
四级不限
3
1不限
1000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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