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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章程;
(3)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档案专(兼职)人员;
(二)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德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一年以上的档案工作时间;
(2)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
(3)从事其了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地区的中国档案学会和湖北省档案学会的个人会员,可直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交纳当年会费;
(五)谷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语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优秀论文评选和奖励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外地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本会所办期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
(七)优先取得本会发行的业务参考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发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纲;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并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纲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行为,或在社会上有违法行为败坏本会名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学术计划;
(六)讨论通过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修改章程建议,起草章程修改草案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修改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人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市档案局(馆)科教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需由理事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荼计划;
(二)各学会小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负责对这些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起草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交理事长审查并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提名学会组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工作人员均属兼职,除国家规定外,不享受工资报酬或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必要时,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全体通过。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或必要时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燕尾服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制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械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
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GuangzhouLiWanArchivesSociety。
英文缩写为:
GZLWAS。
第二条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学会是中共荔湾区委领导下的由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档案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遵循《档案法》及党和国家确定的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档案学术活动,保障学术自由,繁荣档案科学,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荔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荔湾区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所设在: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328号六楼荔湾区档案局内。
邮政编码:
51014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二)组织开展档案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三)发挥参谋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档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
(四)组织学术交流,加强与档案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为档案部门进行业务考察、学习和学术交流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业务的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
(六)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编辑、出版有关档案编研成果,广泛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扩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影响;
(七)为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研成果,开展档案业务咨询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八)发展会员,并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我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爱档案事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1、现职的档案员和档案网络小组成员;
2、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档案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3、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的人员;
4、热心本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各界人士;
5、中国档案学会和广东省档案学会、广州市档案学会在本区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由档案部门或会员两人推荐;
(三)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的优先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学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经荔湾区档案局和荔湾区社团登记机关审查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学会副理事长担任。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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