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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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实物财产是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的一项重要方法,也是保证帐实相符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有价证券、各种实物财产必须全面盘点,发现多、缺、残、损、变质等情况,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能转帐。
如实物财产遗失,属于人为原因要追查个人责任。
(1)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2)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3)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关注1.入账成本
2.折旧计提
3.修理支出
4.改良支出
(4)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书面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3、核对账务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公司现有的账务进行核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对各项往来资金,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在决算前应对内外帐务进行全面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调整更正。
在年度终了时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需要注意的主要会计科目如下:
1.1现金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现金余额是否过大,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销售情况、采购情况确定)来具体判断。
如果余额过大应及时调整。
1.2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编制或者审查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正确,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合理。
1.3应收票据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将余额与没有兑现的应收票据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已经贴现、背书转让的票据没有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1.4(其他)应收帐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没有记串户的情况,可以将应收款余额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对方发函确认。
结合预收帐款科目检查是否存在多处设置。
注意个人借款年底前帐务处理
1.4.1投资者借款涉税风险
《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67号)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该办法明确规定: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4.2员工个人借款涉税风险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83号)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到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是用于83号文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
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取得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1.5存货科目(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额入库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数量是否准确,入库是否有入库单。
检查出入库单据,特别是有编号的单据,是否与入账相符,是否存在缺失情况。
检查存货入账单价波动幅度是否过大,本年度与以前年度相比单价波动幅度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异常变动的合理原因。
对存货进行年末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明细账进行核对。
针对盘盈或者盘亏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需要特别注意年末零库存情况。
检查存货出库单价是否采用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计价方法。
重点关注销售数量是否与发票数量一致,是否有多转销售成本的现象。
检查对发生的购货退回、损坏赔偿、销货退回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检查以下逻辑关系“原材料贷方发生额=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借方发生额”、“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库存商品借方发生额”、“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
检查暂估入库材料是否冲回。
1.6待摊费用
检查是否存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误计入待摊费用,检查费用入账是否有合理的凭据。
检查费用摊销是否按期摊销,有无多摊销或者少摊销的情况。
1.7固定资产
固资的原始凭证: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拍买购入),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检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按照税法要求执行,例如车辆等,检查入账是否有合法的凭据。
关注1.入账成本及资产权属
对固定资产盘点,已经提足折旧并且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清理。
1.8累计折旧
折旧项目下财务处理重点:
(1)、新增固定资产的归类、折旧率、已提折旧是否符合政策有无错漏,应将折旧计提表附在凭证后面;
(2)、是否有停用与其他未予列支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企业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年限计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
检查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计提的起始时间、折旧范围、折旧率等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是否存在多计提或者少计提的现象,是否存在已提足折旧继续计提的现象。
检查折旧是否分配正确,累计折旧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折旧费”和“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相关科目是否相符。
1.9在建工程
检查是否存在将工程支出直接列入到费用,未进行资本化。
结合工程预算报告书审查费用支出是否合理。
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是否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1.10无形资产
检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按照规定归集,是否取得合法凭据,权属关系是否归属企业。
检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均匀。
1.11长期待摊费用
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价值是否按照规定归集,是否取得合法凭据;
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均匀。
1.12短期借款
检查短期借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借款合同一致。
借款主体是否为企业本身,检查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按合同规定的期末应付未付款是否正确预提;
检查有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第121号规定)
1.13应付票据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将余额与客户进行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已经承兑的票据没有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1.14应付账款
重点检查以下账户,确认应付款余额是否正确:
1)长期挂帐的账户;
2)有借方余额的账户;
3)业务频繁,而期末余额小的账户;
4)很少活动或不活动的账户。
1.15预收账款
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核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记录,检查预收账款是否按产品销货合同及时转销,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检查存在借方余额的预收账款是否应进行重分类。
(3)检查长期挂帐的预收账款,追踪银行进账单、销售合同等原始凭证,核实其真实、合法性。
(4)询问管理人员、了解销售政策并结合分析性复核、审阅大宗销货合同、将以前年度客户名单与本年账面记录进行对比分析,检查预收账款的完整性。
1.16应付工资
检查工资计提的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规定或劳动部门的批示,有无超标的现象;
检查工资费用的分配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工资的领取是否经过本人或代理人签字。
1.17应交税金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外购已税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2)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情况;
3)材料销售及视同销售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4)接受捐赠材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5)修理用备件中有无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
6)因企业确认的材料的入帐价值与税法法规规定的成本存在差异而在处置材料时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8预提费用
检查大额预提费用提取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预提金额是否准确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有预提费用项目是否确属本期、是否确实存在。
检查大额预提费用冲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实际用途与预定用途是否相符;
1.19其他应付款
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应付的各种罚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及应付、暂收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等。
极易被不法纳税人将该账户做为转移隐匿应税收入,偷逃税款的工具,历来是对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等进行税务检查中一个重点检查的账户。
企业会计核算中对纳税的具体影响表现在:
(1)由于其他应付款的内容较繁杂,往往混入某些不合法、不合规的经济业务,将一些应税收入隐匿转入该账户,以实现偷逃税款或延期纳税的目的。
有的贪污分子还利用该账户的过渡性质,将某些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收入款项,先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然后再伺机用现金从“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取出,不仅偷逃税款,更伴有贪污犯罪。
(2)“其他应付款”中某些特定的应付、暂收款项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纳税。
如存入保证金,如为存入的包装物押金,企业未按税法的规定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作转账处理,应会漏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若是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生产企业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没有并作应税收入,也会因此漏纳相应的税款。
(3)企业某些应付款直接与成本费用有关。
如应付统筹退休金,是实行退休金统筹办法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按月提取计入管理费用,定期交纳社会保险机构,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实际交付的退休金数拨给企业,由企业交付给退休职工。
因此,企业多提或少提统筹退休金也必然影响到期间费用的正确列支。
又如,由于业务需要,企业向其他单位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其应付租金构成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因此应付租金数额计入成本费用的日期是否正确,都会影响纳税。
(4)某些应付款,如应付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包装物的租金等经济业务一般需要与对方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如果企业对有关协议、合同不按规定贴花,就会偷逃印花税。
根据“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同时注重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检查。
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企业所设置的“其他应付款”账户是否真实,有无利用该账户转移隐匿的应税收入;
2.企业涉及成本、费用的应付款,其金额的计算及计入成本费用的日期是否正确,有无影响纳税;
3.酒类企业(生产啤酒、黄酒的企业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的规定并入当期销售额如数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
4.长期呆账的存入保证金是否属于逾期未退应予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有无因企业未及时转账而影响纳税;
5.涉及订立合同、协议的应付款项,其合同协议是否已按规定贴花;
有无偷逃印花税;
1.19主营业务收入
比较各月主要产品收入波动情况,查询有无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及其原因。
将本年度销售收入与上年度比较,分析销售价格有无异常变动及其原因。
检查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有无跨期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检查销货合同和库存商品发出记录,是否与收入明细一致。
1.20主营业务成本
比较各月主要产品成本波动情况,查询有无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及其原因。
将本年度销售成本与上年度比较,分析销售成本有无异常变动及其原因。
测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是够正常,分析异常波动的原因。
1.21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结合应交税金科目中的“未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和“应交消费税”确认计税基数,验算全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计提及缴纳情况是否恰当。
1.22销售费用
与往年及各月间销售费用比较分析,异常波动或重大差异查明原因,与各部门沟通,杜绝费用跨期现象发生。
收到大额发票时,应到网上自行查询发票的真伪。
1.23管理费用
与往年及各月间管理费用比较分析,异常波动或重大差异查明原因。
与各部门沟通,杜绝费用跨期现象发生。
1.24财务费用
与往年及各月间财务费用比较分析,异常波动或重大差异查明原因。
需要关注利息以下方面事项:
①列支标准用途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标准(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按实扣除。
纳税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及合法凭据(支付给企业的为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或地税发票、支付给个人的为地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当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②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方具体规定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0%以内的部分,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3)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
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1.25营业外支出
检查罚没支出、捐赠支出的内容,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行政性罚款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3.赞助支出
4.准备金支出
1.26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只是应计入本年的费用,影响本年损益的部分。
年末会计应自行计算调整所得税项目,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并计提到当年所得税费用。
4、年底结账前对大额凭证和异常的账务应注意
(1)对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
2)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3)关注不合法凭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不合法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年末已计提的应交税金及附加、赊购的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及预估入账购入存货已结转销售成本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5、做好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在年前进行一次自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进行关注并做好纳税事项调整。
另外,还要根据公司内部的需要,进行数据的统计,如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支出、销售数量、金额等等。
5.1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
没有发票,税局检查时难免大眼瞪小眼,谁让税法上写着没有发票费用不能列支呢,但是多数情况下发票有不能及时到位,时间长了就忘了,所以发票的问题老生常谈,年底的时候大家还是要检查一下,有没有当期应发生的费用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
5.2检查当年的税费计提、缴纳情况
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
5.3检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按照规定按期缴纳。
5.4检查纳税申报表
5.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完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后,正事申报以前,需要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数据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
核对的数据包括:
1)帐载收入数与申报收入数是否金额一致,明细金额是否一致。
2)报表进项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进项税额累计数一致。
3)报表销项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销项税额累计数一致。
4)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是否与帐载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一致,出口企业还需与出口退汇总表一致。
5)报表应退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应退税额累计数一致、出口企业还需与出口退税汇总表一致。
6)检查留抵税额是否与“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不一致应在留档报表或者账面做情况说明,注明不符的原因。
7)报表应纳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致。
5.4.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各项附表时,需要注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文件的要求填写。
注意查看填表说明。
填写完毕,正事申报之前,应将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与损益类科目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具体清算要求:
我们会另外在所得税清算文件中详细说明。
5.4.3地税申报表
与公司业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检查合同是否全部缴纳印花税。
检查员工的各种报销费用明细、补贴和补助,是否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5.4.4需要备案或者报批的事项
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2)工资发放标准及相关制度;
3)差旅费及补助标准;
4)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
5)企业所得税过渡的优惠政策;
6)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8)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9)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10)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11)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1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1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
1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7)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18)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
5.5.5需要报批的涉税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3)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
以上报批或备案事项应按照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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