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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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范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
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处理办法
(一)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经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
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
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
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省环保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环保部备案管理。
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
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
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二)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21年1月l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21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21年1月31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重点区域入厂调查、重点企业逐一排查等形式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清查。
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同时市环保局针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组织开展独立调查。
根据清查和独立调查情况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汇总整理出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清单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021年2月l日一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肃查处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21年12月31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属地政府要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
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解决环境隐患突出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环境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全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爱国同志牵头市环保、发改、经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安监、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农业、交通运输、卫生、商务、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要按环境保护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参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朱付山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好清理整治的相关工作。
2021年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纳入部门单位和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工作内容。
(二)明确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并将全市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按时间结点汇总上报省环保厅。
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安监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结合《AA市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郴政办函〔2021〕203号)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
各地要列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研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
2021年3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分类处理意见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环保厅同意后实施。
2021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清理整治情况总结报市环保局2021年12月28日前市环保局汇总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清理整治情况总结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
(四)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
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地区和单位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附件:
1.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情况调度表2.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台账
附件1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县市区企业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备注
注: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治污设施不配套、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等。
附件2全市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县市区违法建设项目数(家)违法行为分类完成整改(家)备注未批先建(家)批建不符(家)久试不验(家)治污设施不配套(家)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家)其他违法行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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