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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交通事故法律知识100问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100问
第1问:
什么是“道路”?
答: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2问:
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3问:
什么是机动车?
什么是非机动车?
答: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4问: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5问: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答:
122。
第6问:
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
答:
当拨打“122”报警电话时,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
最好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7问:
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8问: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答:
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报警人、事故发生情况、车辆情况等信息后,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9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答:
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建议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第10问:
遭遇逃逸事故怎么办?
答: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
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妥善保管。
第11问:
发生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事故认定书?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12问: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或行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
第13问: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4问: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性质如何?
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强制的和必须的而是自愿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申请的情形下进行的。
第15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多长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答:
应在1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
第16问:
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适用调解,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答: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17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扣押机动车辆及行驶证吗?
答:
因收集证据需要,有权利扣押,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18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上的货物吗?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第19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20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原因、责任等无法做出认定的,当事人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答: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第21问: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答: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22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
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第23问:
向法院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答:
造成受害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第24问:
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25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如何?
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如果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误,法院可依职权重新认定各自责任。
第26问: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27问: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起诉?
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认为认定有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即可。
第28问: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29问:
提出复核申请后,什么时候受理?
有无期限限制?
答: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30问:
哪些情形下,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答: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31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多长时间作出复核结论?
答: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32问: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有无次数限制?
答:
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33问: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借用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4问:
机动车、行人与火车发生事故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35问:
雇员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6问: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答:
如果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37问: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38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性的吗?
答:
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投保,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第39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赔偿呢?
答: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40问:
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
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41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答:
不是,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42问:
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答: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43问:
当机动车出现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答:
这类事故有的案情较为复杂,对事故原因需要有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响应的专业鉴定,因此这类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44问: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能否解除合同?
答: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45问:
投保人一旦解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所缴纳的保险费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吗?
答: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46问:
如果投保的车辆转让,还需要与保险公司变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吗?
答:
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47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
保险期限为1年
第48问:
哪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答: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9问:
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答: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50问: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51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全国各地的标准一致吗?
答: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第52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为哪几类?
答:
责任限额分为四类,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53问:
最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数额是多少?
答:
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责任限额为: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第54问:
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理赔?
答:
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55问: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6问:
道路交通事故中归责依据是什么?
答: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57问: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的,责任如何确认?
答: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58问: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59问: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赔偿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还予以赔偿?
答: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对超过交强险最高限额部分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部分交强险不予重复赔偿。
第60问:
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原车主已经失去对机动车的控制权,也不享有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61问、中途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62问:
酒店、宾馆员工代客泊车,驾驶顾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
由酒店、宾馆等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车辆所有人的,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酒店、宾馆等服务企业追偿。
第63问:
车辆在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由修理厂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64问:
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进行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
答:
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5问:
车辆挂靠关系如何认定?
答:
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66问:
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赔偿?
答:
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67问:
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赔偿?
答:
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68问:
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赔偿?
答:
按照挂靠关系处理,由借用人和被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9问: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赔偿?
答:
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0问:
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起什么作用?
答: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71问:
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哪里?
答: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第72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对方支付了修车费用能否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答: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虽支付了全额修理费,但原告的受损车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故肇事方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第73问:
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74问:
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
因伤致残的,除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外,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第75问:
交通事故直接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
致人死亡的,除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外,增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76问:
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答:
可以,根据伤残的等级不同,可以主张的数额有所区别。
致人死亡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第77问:
交通事故伤亡发生后,如果起诉,谁可以作为原告?
答:
直接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78问: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者继承?
答:
不能,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79问:
医疗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如何计算?
答: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80问: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包括所有治疗费用吗?
答: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第81问:
后续治疗费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何时有权主张?
答:
主要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中支出的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82问:
误工费如何计算?
答: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83问: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
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84问:
护理费如何计算?
答:
护理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人员收入,其中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
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85问:
两人护理,可否要求两人的护理费用?
答:
一般只能要求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除非受伤确实严重,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的,才可以要求两个人的护理费,但可以在诉讼时选择要求赔偿收入高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第86问: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第87问: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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