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深度执法检查工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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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深度执法检查工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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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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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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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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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总体布局
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要求。
与周边社会道路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企业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要求。
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到规范要求。
生产及储存设施的建(构)筑物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防火分区、耐火等级、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涉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企业总平面布置竣工图是否与现场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完成安全设计诊断。
设计诊断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是否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三、工艺安全管理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未投入使用。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是否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指标运行情况。
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是否有工艺报警处置程序。
发生工艺报警后,岗位员工是否按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并记录。
岗位员工是否按时进行巡回检查。
是否建立交接班记录和原始操作记录。
工艺管道仪表流程图是否与实际一致。
是否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落实整改。
工艺联锁摘除/投用是否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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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锁值等设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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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是否发放到相关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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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及内容是否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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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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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开停工是否编制开停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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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开车是否有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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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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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是否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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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具备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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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是否开展SIL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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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是否存在直接在工业化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四、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
企业是否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是否有专(兼)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和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包括使用证、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相关资料。
压力容器操作是否存在超温、超压、不符合工艺操作规定的情况。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资格证,是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工艺参数变更是否有审批程序。
是否制定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有效执行。
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是否办理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是否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检报告,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并无差错。
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
压力容器现场是否有清晰明确的位号标识、压力管道是否有清晰明确的介质流向标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是否齐全完好、有校验标记、在有效期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有泄漏、保温是否完好。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扶梯平台等是否完好、规范,是否有严重锈蚀。
根据加工原油含硫介质情况,对易腐蚀的容器、管道是否进行腐蚀介质分析。
对重点容器、管道的腐蚀状况是否定期开展监测、检查、测厚。
是否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加热炉开停工是否制定开停工方案,方案是否包含停工时防止硫化物和连多硫酸造成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应力腐蚀开裂的应对措施。
加热炉最终排烟温度是否≤170℃。
加热炉对流室顶部烟气中的氧含量:
燃气加热炉2~4%,燃油加热炉3~5%。
排放烟气中的CO含量是否≤100PPM。
加热炉的外壁平均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即炼油炉≤80℃,裂解炉、转化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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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气)线是否有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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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器是否有堵塞、漏油、漏气、结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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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明灯是否正常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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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枪、瓦斯枪是否定期清洗、保养和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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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的燃烧器是否将风门、气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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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用的油枪、瓦斯枪是否拆下清洗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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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蒸汽系统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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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区现场是否干净整洁、无油污、无杂物、保温无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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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的控制仪表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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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热电偶、负压表、在线氧含量分析仪、流量计、压力表等检测仪表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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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氧含量分析仪是否做到每季度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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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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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组联锁变更、摘除是否有审批手续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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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运行参数如温度、压力等是否符合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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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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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或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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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油位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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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视镜是否完好、清晰、无渗油,油位线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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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站是否整洁、油种标识是否清楚、三级过滤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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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一次系统图、二级回路图、电缆走向图等“三图”是否与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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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等“三票”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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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定期检查、定期清扫等“三定”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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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检查检修、试验、运行、事故、故障缺陷等“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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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安全规程、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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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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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接地是否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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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用具的配置、摆放、使用、保管、定期试验、试验标志等到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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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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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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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是否落实防小动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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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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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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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是否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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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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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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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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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室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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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控制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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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停车按纽是否有可靠边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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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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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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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级领导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A1证。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情况。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是否具有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有毒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企业是否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涉及易燃液体、有毒物料、低温储罐及压力罐,是否在进出物料管道设置超高限报警和自动联锁切断、超低限报警及自动停泵和联锁切断。
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时作业人员是否坚守在作业现场。
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落实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
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是否完好;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
相邻罐区是否落实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
原油储罐浮顶密封是否完好,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存在超标情况。
内浮顶储罐运行是否存在浮盘落底情况。
储存甲B、乙A类液体是否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有输送泵,输送泵与储罐防火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可燃液体储罐是否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是否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储罐接地线是否接焊接在罐体上并设置断接卡,人体静电释放球是否有效接地。
呼吸阀、液位计是否有定期检查。
钢结构耐火保护是否规范要求。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是否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是否执行“五双”制度。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仓库配电箱及开关是否设置在仓库外。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是否开设门、窗、洞口,仓库的疏散门是否向采用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物品堆放是否满足“五距”规定。
涉及腐蚀性储存场所是否设置紧急冲淋洗眼器。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是否设置排烟设施。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是否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企业装卸管理人员、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装卸操作人员是否培训合格,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
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处于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场所是否有非防爆设施。
是否配备静电接地报警器,静电接地报警器是否符合要求。
车钥匙是否交给装卸操作人员保管。
是否是企业操作人员进行装卸操作。
装卸时是否对车辆轮采取防滑措施。
装卸操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记录。
是否存在超装行为。
装卸车辆资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涉及液化烃装卸是否设置“拉断阀”和紧急停车按纽。
六、安全综合管理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班组安全活动是否正常开展。
是否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督查。
承包商资质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存在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问题。
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是否按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证。
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符合规范。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是否开展特殊作业风险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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