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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④内容具体确定。
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
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效力。
P241-242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
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须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4、无效合同及其情形。
P243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格式条款。
P239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同时履行抗辩权。
P25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7、不安抗辩权。
P251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8、合同保全。
P252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9、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P261-26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消灭。
包括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
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
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⑵合同解除;
⑶债务相互抵销;
⑷标的物提存;
⑸债权人免除债务;
⑹债混同;
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类型有: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
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10、违约责任。
P267-268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
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③具有相对性。
应了解: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P229-232
2、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
P248-249
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P258-261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P67、P69-70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
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2、经济法律事实。
P79-80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P72-79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P81-83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P70-71
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
P118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
P122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
P130、133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
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
P131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
P134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
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6、破产清算。
P137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破产财产的分配。
P138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P88-90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P92-108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P109-117
4、和解和整顿。
P135-136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
公司,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它的特征:
①公司是股份制企业;
②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
③严格的法定性(亦称规范性或标准性。
二、公司法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这种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①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②资本运营关系,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
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
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
2.公司法的特征:
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⑤公司法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规定了公司应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香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四、公司的一般法律制度和规定1.公司的设立。
关于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
①自由设立,亦称放任主义。
②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
③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④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
我国采用核准设立的许可主义原则。
2.公司合并和分立。
①公司合并属企业合并。
亦分吸收合并和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的,由吸收公司继承被收公司债权、债务;
新设合并的,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继承。
合并后,应相应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②公司分立也属于企业分立,应包括分离与分解两类。
3.公司财务、会计。
①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批验证。
②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③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所余利润才可分配。
4.公司债权。
所谓公司债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权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权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来源:
5.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此外,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
①人合资合兼具;
②股东数额限制;
③募股集资封闭;
④股份不须等额;
⑤转让严格限制;
⑥组织结构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⑶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①公司内部通过章程,即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以2/3一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外部进行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的体制。
①股东。
②股东会。
③董事会。
④经理。
⑤监事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此外,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六、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①募股集资公开。
②股东数额低限。
③全部股份等额。
④股份自由转让。
⑤典型资合公司。
⑥设立要求严格。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①发起设立。
亦称认股设立。
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方式。
②募集设立。
又称招股设立。
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方式。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65%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5.股份发行。
①股份的特点:
等额性(均等性);
不可分性;
平等性;
可转让性。
②股票是有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⑴它是权力证券;
⑵它是有价证券;
⑶它是证权证券;
⑷它是要式证券;
⑸它是风险证券。
③股份发行可分为两类:
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④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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