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识法官相的律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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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篇累牍,就是抓不住关键点,而且人还懒,作为原告代理人采证工作做得不好,举证很不充分。
他从下午两点嘚不嘚到五点半(超过了正常下班时间),法官和我都受不了了。
我记录得都快虚脱了,差点睡过去。
看着这个案子审下去没有什么搞头,法官下令休庭。
准备则日调查后再审(当时法院还是需要配合当事人调查证据的)。
这个混蛋开完庭也累坏了,竟然拿出一支香烟在法庭里就点上(法庭里贴着禁烟标志),当即被我严厉地训斥了一番。
如果仅仅是这样,我绝对不会记恨他。
啰嗦一点的律师我见得多了,多说也就多说一点好了。
可是后来他做了一件自绝于我们法院自绝于我的事情,却令我狠狠地记住了他。
不多久后,审判员意识到,这个案件涉及海上运输,按照专案管辖的原则,应当是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于是一纸裁定将这个案件移送往上海海事法院。
事情就打这儿起……
大约在案件移送后的三个星期,海事法院的两位女同志登门拜访,找到了我们庭长,说是要调查一下有关情况。
很严肃。
庭长找我和审判员谈话,“听说这个案子原告方的原件材料不见了,你们有没有印象?
”我一定这话就愣了。
不对啊!
这个案件的单证材料我收的都是复印件,绝无原件。
是这样吗?
好,你就和海事法院的同志说明一下情况吧。
不要紧张,实事求是地说就行了。
于是,我作为被询问人接受了平生第一次询问笔录。
根据原告律师的说法,他把本案的有关单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呈原审法院作为关键证据,在移送后,海事法院开庭双方质证的过程中,却只有复印件,原件不翼而飞,被告以无原件为名拒绝对复印件质证。
该案的承办法官遂赴原审法院调查了解情况,看看是否原审承办人装订移送卷宗时遗漏装订。
听到这番情况介绍,我首先仔细回想了这个案件的前后经办始末。
在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的确出示了原件,但是出示完毕之后就收回去了。
我这里肯定没有留底。
另外,负有案卷保管责任的人是我和审判员两个。
如果他一口咬住是我们弄丢了对我们很不利。
不过,我很清楚地记得立案庭签收证据材料时注明所收材料为复印件,我和审判员都没有单独向原告出具证据收受清单。
就是说,无论从哪方面说,他都没有办法把我们告倒。
我们当然异口同声的说没有遗漏材料,从来没有接受原告提交的单证原件材料。
我们在庭长的监督下接受了这次调查。
看得出他还是不放心。
虽然表面上没有什么,他也知道对方整不到我们法院头上,但是他还是怀疑是我闯的祸。
如果这件事情一直没有结果,其他人就会怀疑我是否是一个值得信托的人,这对我日后在法院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因而我期望那些材料能够被找到。
大约又过了3个星期,消息传来,原件证据材料在原告律师处,他忘了提交给海事法院,情急中就说是原审法院给扣下了,事后发现这些材料,就提交了上去。
自然,海事法院代我们教育修理了他们一顿。
我终于舒了一口气。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律师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他的工作态度不严谨,拿当事人的交托不当回事;
第二,情急之中他不该陷害法院工作人员,这样做给他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我们法院和海事法院都知道他是这样一号人,以后和他交流会有更多地保留。
这还不算,对他个人的陈述意见,一定也会先存一分疑心。
这人,不值得交托、信任。
还有,就是在事发后,我给法院系统工作的同学一个个地打电话,让他们留意一个叫做×
×
的律师,提醒他们,如果接到他代理的案件,一定要小心从事,如果方便的话,烦劳好好地、细心地照顾他。
由此看来,漫无目的地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确是十分愚蠢的行为。
(二)千万不要把法庭当作普法的课堂,千万不要给法官上理论课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律师在法庭上滔滔雄辩,台下一干人等抑制不住地鼓掌叫好。
我非常恳切地提醒诸位,那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够享有的权利。
在你作为一名代理律师出庭的时候,如果你有一份很长的代理词,那么请你首先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已经谈过了其中的观点,如果有,请你省略相关的内容;
第二,这些观点是否都有必要在都庭上照本宣科,有没有可以跳跃处理的,毕竟代理词会呈堂;
第三,其中有没有普法知识教育,有没有基本理论的介绍。
如果有而且这方面的内容很多,那请你别在法庭上照字照句地念。
否则,很有可能法官会给你脸色看。
法版有一个名叫liuzhicheng的ID,是个老律师,前些日子在坛子里贴一份刑事辩护状,说是宣读这个辩护状的律师被屡屡打断发言,最后愤然出离,擅自退庭,由此说明这个法院草菅人命云云。
首先我得说,擅自退庭的责任在于这个律师,不在于法院。
法官屡次打断其发言,在礼貌上,在职业道德上,可能有所亏欠。
但是根据审判案件的潜规则来看,这种作法是可被接受的。
有些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出庭时惟恐说得不够多,不够详细。
尤其在己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惟恐表现的不卖力,就拚着命地说,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喉咙一定要比对方律师响。
别人说一句,他至少要说三句。
碰上脾气不太好的法官还直接在庭上与法官进行争辩。
其实这并非适当的选择,只能糊弄一些不谙世事的当事人。
解释一下。
我并不认为“识相”是一个贬义词,相反是一褒义词。
之后,我还想写一篇《如何成为一名识相的法官》。
在行文之初,我已经说过,这个“识相”是“给法官以及客户形成一种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观感。
”的意思。
不存在人格上的贬低,不是说得低三下四,曲意逢迎。
能做到这一点的,至少得“识相”,识相识相,是认识事物的本来真相的意思。
如果给某些律师朋友造成了伤害,我再次致以歉意。
首先,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每个月都必须要审结一定的案件,每个人都有定额的指标。
不同的庭室的指标不同,比如民一庭的审判员一个月总得完成15个左右案件,多的人可以冲到20多个,指标是庭里根据院会精神定下的,你完不成指标就等着庭长来修理你好了。
民二庭,即原来的经济庭的指标要少一点,但是因为案件关系、性质相对复杂,当事人更为狡猾,所以工作的强度不比民一庭小。
好,你们来算一下。
以民一庭法官为例,假设一个法官一个月需要审结15个案件(以我以前任职的法院计算),平均一个案件需要开庭1.5次,一个月有效工作天数是22天。
加上有时需要参加其他法官的合议庭,平均一天至少开庭2次。
15个案件形成法律文书的以较低平均数2/3来计算就是10个判决书或调解书,用6:
4来核算就是6个判决书4个调解书。
一个复杂的判决书没有三四天是写不完的。
我们说这样的工作完成量对一个基层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来说是很寻常的。
加上有时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现场调解纠纷,庭前谈话,审委会报告,还有各类学习等等杂事,你们可以计算一下,一个民一庭的法官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有多少?
说到书记员,书记员是跟着法官跑的,开庭那当口,实在是书记员比法官累。
案件审结了,归档整理都是书记员的工作。
归档的要求是高院定的,非常严格,当年我们都是晚上加班归档的。
而且,书记员要同时服务两个甚至是三个审判员。
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有的律师就是以为法官不如自己聪明,同时又要求法官多块好省地断案。
法官也是人,既有脾气,也要喘气,书记员也一样。
基于上述原因,你们可以看到即便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有时候一个上午也要排2个庭。
基层法院的民一庭甚至可以一个下午排4个庭(在我以前的法院,这很正常)。
也就是说法官在拼命地抢时间,而你却在那里“吱吱不倦”地上课,告诉他以及观众们侵权的构成要件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或是人是人生的,妖是妖生的……外面还等着其他等待开庭的当事人,办公室还有一大堆法律文书没写……如果可以的话,他早跳下来抽你了。
所以但凡从诉讼做起的律师大多有这样的体会,法庭上的游戏绝对是由法官主导着的。
他让你说你就说,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
经常可以听到“有关辩论意见待辩论过程中再发表!
”,“现在尚未进入质证阶段,你先等一下!
”,“现在还没轮到你!
”和“重复的意见不要再说了!
”这样的训诫。
对大多数法官而言,开庭主要是调查核证,以此巩固自己的先知先觉,次要是听取辩论意见。
出于时间上的考虑,出于审判节奏的考虑,法官是不会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上自由发挥的。
在中国的法庭上,你休想看到真正的西方抗辩式的审判。
我们还是以诘问为主。
大多数法官拿到案子以后心里自然会先行作出一个价值性的评判,认为谁有道理谁没道理,谁能胜诉,谁具备了哪些案件上的补充条件就能够胜诉。
基本上和处理的结果不会有大的出入。
好律师得试图鼓励或影响法官的判断,而不是试图将自己的判断强加给法官。
这就说到了法官讨厌律师给自己上课的另一层原因。
当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地大谈人身权发展沿革的时候,当律师在庭上旁征博引地描述票据的无因性与对价支付之间的关系的时候。
法官会怎么想?
我可以告诉你们,大部分的法官会这样想——
“靠,你以为我不懂吗?
你以为我不是科班出身的吗?
老子的导师可是×
!
这么浅显的道理,也值得一说,浪费时间。
娘的,这儿还说错了!
这个废人从那里毕业的?
导师是哪个?
”
“提一下概念就完了,我会参考的,哪那么多废话?
还有,这个,这个和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有关联吗?
需要证明这一节理由吗?
“哇!
真长!
学问不错,但是听不明白。
对这个案子没什么影响。
我得请他停下。
这就是意图强加给法官观点的普遍性后果。
发表代理意见,切忌冗长,切忌晦涩。
要用法言法语,但是亦得平直,条理须分明,须结合案情展开。
每一项意见均不宜太长,交待清楚基本的观点以及事实情况即可,无须一一展开。
如果你觉得不过瘾,可以把你的宏论当作正式的代理词呈递,在庭审时念简化的版本。
你们知道法官最讨厌哪种职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吗?
中小学校的人民教师。
我一直觉得,这类人是最大的心理亚健康人群,他们的日常工作与一般人不同,永远是用训管的腔调,“明白了吗?
”,“懂了吗?
”是这类人群的口头语。
在长期的职业环境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变得不太会与人作平等的交流。
而且,这类人群特别喜欢讲道理,也特别会讲道理。
只是他们的道理往往不是法官愿意听的道理。
他们特别喜欢和人争辩,尤其是语文和政治老师,不肯比对方当事人少说一句,也不听劝。
和这样的人开庭,得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
不过他们中也有历练出来的人物,比如陶武平大律师。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叫罗嗦,什么是法官讨厌的当事人,可以去旁听一下教师作当事人的庭审,多半会让你逮到。
如果你有志于成为一名向诉讼方向发展的律师,不妨观摩一下这类当事人的表演和法官的回应,你就知道哪些做法是应该避免的。
(三)法官和书记员是怎样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
既然上面有朋友提到了,说书记员不能够把那些看不顺眼的律师怎么样。
那么我就在这里说一说相关的问题,就是一般而言法官和书记员是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
不过一般而言,法官和书记员不会作这样的事,我也不提倡法官书记员报复律师。
因为我们以后也可能在这个圈子里混,比如我现在的状态,应该说已经是算是有一只脚淌进去了,如果闹得太大,对自己以后的发展不利。
在第一个标题里,我说过这样的一个案子,一个律师自己忘了把材料放哪儿,就给我还有我们法院栽赃,事后我给所有政法系统里工作的同学打了招呼,让他们一旦看见这位仁兄,一定得好好照应他。
当时我还不成熟,其实没有那个必要,只是气不过。
结果中院的兄弟和我支招说,要废掉一个律师太简单了,你完全可以自己干。
这位是怎么干的?
有一次,他当着律师(不是同一个律师)委托人的面,给律师的代理工作挑刺,一条一条又一条,横竖就是不认真吧。
最后那句话可厉害了。
“你们竟然用了这样一个律师,他对你们的案件实在太不负责了!
据你这样说收费也有问题。
你们完全可以去司法局举报他这样不负责任和滥收费的行为!
你们知道这句话意味着什么?
第一层意思的表达是这个律师不被法院接收,第二层意思就是直接挑唆当事人直接把这个律师干掉。
司法局对待投诉的态度是这样的,如果是公检法反映律师办案过程中的问题,一般不作处理或不作大的处理,大不了就是咆哮公堂,态度欠佳,挑唆当事人对抗调查等等;
但是对待当事人的投诉却非常认真,查得很严,司法局承担着律师界行业整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真去司法局反映上述的情况,至少这个所的主任得出来照应一下,结果还很难说。
反正主任会修理他。
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单位以后再也不会用这个律师办事。
所以说,不要以为书记员不能够整律师。
书记员有很多方法很多机会可以收拾律师,但是大多情况下律师不会踩那根线,所以大家相安无事。
有时看见一些律师在法院里对年轻的书记员显摆,我就暗笑,谁知道哪天轮到你倒霉?
再说,谁知道哪天那书记员就成承办你案件的法官了?
这些日子不断地冒出法官打律师的新闻,如果那法官真的打了律师,我认为他是有欠考虑的。
至少在上海的审判庭室,不会再发生如此低级的错误。
其他收拾律师的办法还有:
1、律师故意不配合或是懒骨头,就跳开律师,直接和当事人联络,久而久之,当事人会对律师是否真的在干活产生怀疑。
2、检查律师证,发现没带,或是没有及时年检,以其代理的一方没有到庭论,缺席审理,并将其未到庭的情况反映给当事人知晓。
3、就案件的发展方向,向当事人和律师透露不同的信息,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4、如果和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相熟,就直接和他反映情况——迟到,开庭时还没睡醒,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态度恶劣,业务水平低劣,和当事人有暗盘交易等等(这是专门针对小律师的)。
其他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应该说,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是律师应该尊重的对象,虽然用不着叫老师。
但是你别有意给别人找不自在。
同样,法官和书记员也要尊重律师的劳动。
(四)千万不要低估法官的真实水平,更别把不屑写在脸上
N年前,整个中国,法官的业务水平远远低于律师。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时而有法官被律师涮着玩的情形发生。
律师们私下里讥讽那些连担保责任顺序都搞不清楚的法官。
可如今,时代不同了,变天了。
如今如果你仍然以为法院还是没有读过多少专业书籍的转业军人的天下,那就大错特错了。
有心的朋友可以去上海中高院的网上浏览一下公布的判决书,业务水平非常高,论理清楚,分析得当,组织架构和谐。
而且他们的法学修养也跟着上来了,越是高层越客气,耐心越好,但是也越威严。
有的律师朋友不服气,说我去基层法院,那里的法官什么都不懂,就蒙事儿。
一看就知道没有法学功底。
那么我说,在这个问题上,你可能得去听听老律师的说法。
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中高院不同,他们每个月都有必须要完成的工作额度,工作量很大。
中高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是涉案金额大,审理难度高,案件关系复杂,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是收案数量多,涉案金额较小,案件关系相对不甚复杂,审理难度相对低一些。
以上只是说普遍现象,并不以个案和个别阶段论。
基层法院的案件最大的区别与中高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在于:
繁琐。
因为多而繁琐,因为更加贴近底层人民群众而繁琐。
在这样的情况下,久而久之,基层法院法官养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方法。
依照一些律师的说法,就是先吓唬,再蒙骗,把双方的脑袋搞晕了之后达成调解或让一方撤诉,实在不行才判。
这样的说法,说出了形式上流程上的意思,但是总的来说有点欠公允。
现在我就来说说处理流程上的问题。
1、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先看被告能不能给找到,如果找不到,就看这个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是不是本院辖区,如果不是就把原告找来,做个笔录依职权移送了。
这样就算结了一案子。
2、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被告是一单位,但是找不到,一看,有被告执照的复印件但是没有即时工商登记证明材料,于是找原告律师说我很忙你帮我查一下。
这个时候就是检验律师配合度的时候了。
有些律师一口答应,去工商局把事办了,然后让当事人把费用给结了;
有些律师一口推托,没时间,老子不伺候。
这多多少少都会给法官的留下一些观感印象。
碰到脾气不好的法官就想着什么时候还以颜色了。
好,根据材料反映,这家公司已经被吊销。
于是,法官暗怀喜悦地通知原告前来办理撤诉手续。
退一半受理费,案子结了。
3、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一打电话,被告找到了。
欠钱了吗?
欠了。
干吗不还呢?
没钱。
没钱不要紧,说法得有一个嘛。
这样,你过来,我做做工作,看看帮你定一个还款的计划,拖得长一点。
钱不还不行。
我没有偿付能力。
这样,我再做做工作,让他把利息给免了。
不过受理费你承担怎么样?
……
我告诉,这个案件如果真判,你一定输。
你看这欠条你都写了,利息也是你自己答应给的。
真判的话,判决一生效十天后你就得付。
那我先来吧。
明天上午九点,我在×
路×
号×
法院×
法庭等你。
别忘了。
然后法官又给原告律师打一电话。
我和被告联系过了,他态度不错,不过有困难,一时之间没有偿债能力
那您看……
这样吧,两年的还款期限,利息免掉,受理费一人一半。
您饶了我吧。
两年,原告不可能同意,我没法做工作。
倒也是,这样,我争取一下,往短里压缩。
利息的问题不能不考虑。
开玩笑,有你那么算利息的吗?
又没有书面约定,凭什么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好好好,这个工作我来做,我的意思是,如果时间拖得长,利息总得算一点,否则我的面子过不去不要紧,这个工作也很难做。
好,如果半年之内还清,利息就免了,怎么样?
我告诉你,就算判了,他还可以上诉,还可以和你拖,到时候申请执行还有麻烦。
能调就调吧。
那好,外加受理费他承担。
这个看情况说,你也不要太狠了。
小心把他逼急了。
第二天,经过法官再次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债务减免10%,利息不计,受理费各半负担,所有款项三个月内付清。
双方皆大欢喜。
法官又结了一案子。
在这些案子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经验和程序化的经验是第一位的,专业领域的知识用的很少。
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你庭前调解,往往令你觉得是在和自由市场的小贩讨价还价。
这是很无奈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他们而言,工作成绩的考核就是案件的处理量,和错案率(即发回重审和改判率),当然其他还有信息、调研、法宣,还有廉政考核。
不过安生立命的,还是经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移送、撤诉、调解,这些都不会或很难导致错案的发生,实体性的裁判是需要担风险的。
而且移送、撤诉、调解处理快速,不需要制作很长的法律文书,后续的大量工作基本上都可以由书记员甚至实习生完成。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当然是能调则调了。
调解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不会造成受理费的流失。
如果一法官一个月办25个案件,其中移送15个,撤诉10个,那么他的庭长一定不会夸奖他,相反可能让他端正一下工作的态度,说不定还会检查一下他经办案件的卷宗。
另一个法官一个月审结12个案件,均是调解,无一判决,你看这庭长一定对他赞赏有加。
调解还有一好处。
前些年温家宝总理接见了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问这位法官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虽然他办案无数,但从来没有人投诉举报他。
这位法官说出了自己的秘诀——调解。
政府往往会要求法院(从宪法上看这有问题,不过一般那都是借地方党委的名义)维护社会稳定,怎么稳定?
能调则调,不能调也要尝试调,要尽量做好沟通工作,提防小小的诉讼案件演化成危急社会主义团结稳定大局的事件。
基层法院在落实这一精神的时候的确是下了大力气。
所以如果你是新出道的律师,请不要介意法官用卖菜小贩的口吻和你交流案件的处理方案,他们并不是拿当事人的利益来做交易。
再说,调解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少伤和气,操作便捷。
另外,如果你真的有难处,法官也不会硬按着你的头皮让你签字。
对调解而言,法学理论的确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社会经验和沟通的技巧。
在这一点上,大部分基层第一线的法官有自己的一套本领。
有的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就觉得那法官根本不象法官,象是居委会大妈,或是钟点工,一点法言法语的感觉都没有,东拉西扯,就会和稀泥,而后产生十分鄙夷的感觉。
其实这就是他们不明白之处,基层法院民一庭处理的案件,大多需要这样的人物料理,即便你是法学博士,但是你没有亲身经历过离婚诉讼的审理,我敢肯定你审不好,处理不好。
国情使然,案件的性质使然。
很多律师说有的法官未审先判,在沟通的时候就明明白白说,如果你不同意这个条件,我就判,判决一定你败诉。
这是什么样的行为?
这是草菅人命的行为,这是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这是有违法官执业道德的行为。
总之这个法官业务素质极差,而且可能有廉政作风上的问题。
而后就写信举报,监察室,政治处,人大法工委,高院……好好好,你们都对。
但是听我一言,你想一下,法官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对方的当事人是否在场?
如果也在场,那么我支持你正义的行动。
如果不在场,那么你得综合判断,这究竟是不是一个花招。
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是采取两头镇压的战略。
一头说不支持,一头说败诉,以期达到平衡的效果。
我承认这样的做法有失法律的尊严,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把话说得那么直白了,最多暗示一下。
时代在进步。
但是,你千万不要以为成天和你讨价还价的法官,真的就是业务素质很差。
业务素质的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来把握的比较好。
即便你真遇上业务不行的法官,也千万别把不尊重写在脸上,也别到处乱传。
因为业务不行的人,最恨别人说他不行。
今儿你痛快了,明儿你提出的请求可能就会被他驳了。
(五)态度和细节很关键,往往决定成败
所谓的态度和细节是什么?
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种态度可说是处事的风格。
举个例子,之前一个同事和我说,有一案子的代理人系上大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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