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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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安委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目标,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必须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综合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督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责任。
第七条安监局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安委会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直管单位及公司机关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2.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等方面动态信息的收集,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
3.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委会的有关决定;
4.负责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
5.牵头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
牵头负责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6.负责对集团公司井田范围内各类煤矿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7.负责对集团公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同职教部门对各级安全培训部门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牵头负责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报审、验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等工作。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各产业发展局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一)生产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单位的采煤、掘进、运输等专业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3.牵头负责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4.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年检等业务管理工作。
(二)机电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机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业务管理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运行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发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业务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机电设备选型、报废的业务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通讯系统安全运行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通风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井上下瓦斯抽采、井下爆破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集团公司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集团公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使用和校验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矸山、铁路运输等专业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调度、协调和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五)资源环境管理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放射源、矸山治理等方面的安全业务管理;
4.负责集团公司矿井水、生活污水、环境空气、噪声、锅炉烟尘、烟气等方面环保监测安全业务管理;
5.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定,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六)煤化工事业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煤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七)煤层气(燃气)事业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煤层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八)电力事业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九)多种经营产业发展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新兴产业板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十)洗选加工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煤炭洗选加工、煤炭储存、煤质化验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十一)发展规划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安全费用计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十二)基本建设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监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机械、施工设备的检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武装保卫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爆物品、消防、道路交通、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要害部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的秩序维持、人员疏散、交通疏导及重要部门保卫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十五)装备物资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负责集团公司材料、备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并保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安全规定;
3.负责集团公司火工品及油脂的采购、运输、储存的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设备采购和租赁,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安全规定。
(十六)物业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集团公司地面现场管理,对各单位地面生产作业现场、办公场所和生活小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十七)救护消防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2.负责集团公司所属范围内地面火灾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3.负责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单位辅助救护队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八)总医院(医疗集团)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普查、鉴定、治疗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三级创伤急救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4.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做好员工的工伤管理和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十九)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劳动用工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安全考核兑现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工伤管理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4.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二十)职教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相应资格证书颁发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十一)财务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费用使用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罚款的落实工作。
(二十二)技术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对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的安全技术难题,及时组织攻关;
2.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时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并监督落实;
(二十三)党群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齐抓共管工作的落实;
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四)集团公司其它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十五)太原煤气化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太原煤气化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不参与下属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时,要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子公司要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不得负责和受托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单位是矿井生产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在生产矿井生产区域内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煤矿单位负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的基建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具有资质,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必须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工程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承包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总承包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总承包单位都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该单位都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该单位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办的工厂企业,只要该工厂企业还未能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存在,矿山企业就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工厂企业办的矿山企业,只要该矿山企业没有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工厂企业就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乙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借调外单位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经济类型如何,借人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人员(包括外籍职工、港澳台职工)在本单位支援工作、安全检查、科研、培训、实习、学习、参观等发生伤亡事故,本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事故,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发生事故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在哪个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哪个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在哪个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哪个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非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职工所在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单位职工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单位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职工所在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第三十二条单位职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工或成建制外界队伍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直管单位、职能业务部门,太原煤气化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子分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废止《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晋煤集安字〔2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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