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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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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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
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功能等同原则:
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舒服,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3.意思表示的撤回:
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邀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合同的成立:
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6.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7.网上银行:
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其产品和服务一般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
8.比特税:
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
它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9.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10.常设机构:
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权利管理信息:
附加于作品的没见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于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13.网络商业方法:
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持连接方式等。
14.隐私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15.埋置链:
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
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16.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17.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18.PKI:
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共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1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
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到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0.域名: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21.狭义的电子合同:
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含义:
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24.网络广告:
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25.域名抢注:
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26.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27.数字签名:
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交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8.免责事由:
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29.隐性广告:
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藏,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30.域名反向侵夺:
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31.电子代理:
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32.哈希函数:
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3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
34.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35.管辖权:
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36.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7.电子签名人:
指特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38.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9.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0.数据库:
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1.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2.电子认证:
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43.电子支付:
狭义的电子支付是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一起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44.网络隐私权:
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共的一种人格权;也值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45.司法管辖权:
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46.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47.电子认证服务:
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48.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49.安全港模式:
系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5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1.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至少应承担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2.简述电子签名的特征。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3.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题的权利。
概括来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的权利包括:
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4.简述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
1)独特性。
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辨识力。
指签名可客观辨识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
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未造成破解4)关联性。
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5.简述电子签名信赖方应遵守的主要义务。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6.简述什么是免责事由.举例说明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形。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的情形。
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性,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7.简述国内对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银行卡管理规范》等。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等。
评价:
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于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夏利而言,以上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8.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称为货币的以下条件:
被广泛的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9.简述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简述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
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狱的限制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
网络中的域名绝对唯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
知识产权虽然有专有性,但是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不同行业的人使用,或者被用作不同的用途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商标权或商品权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或模仿,这是基于传统社会当中的人们认知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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