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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与图书资料、文物,既有性质上的区别,也有某些联系。
他们之间有部分重合关系、彼此转化关系等。
因此,档案部门既要区别档案与资料,着力管好档案,也要收藏与档案有关的资料,辅助馆藏档案提供利用。
二、档案的种类
(一)公务档案与私人档案
公务档案是指人们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个人。
(二)历史档案与现行档案
历史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起历史文化作用的档案。
现行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实性查考作用(即对人们的现实工作、生活依然有具体的实际作用)的档案。
(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与专门档案
文书档案也曾被称为党政档案、行政档案,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在领导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发出和收到的命令、指示、请示、批复、报告、决议、通知等,在办理完毕归档保存后,即为文书档案。
它是了解、研究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史,研究个体的机构、组织历史的基本依据。
科技档案的全称为科学技术档案,是由生产技术应用与管理、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等科技文件材料转化而成的档案材料。
这些档案多集中在工厂、矿山、设计院、研究院和地质、测绘、水文、气象、建筑等部门。
它是反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真实面貌的原始记录,也是科学技术的重要存在形式之一。
专门档案是指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在某些专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工商档案、税务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审计档案、统计档案、专利档案、外交档案和军事档案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与旧政权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形成的归国家所有的档案。
革命历史档案又称革命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由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政权、企事业单位、社团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所形成的归国家所有的档案。
旧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除了革命历史档案之外的所有归国家所有的档案。
三、档案的价值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
它是主体(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需求)与客体(各不同时代产生的各种类型、载体、内容的档案)之间的关系范畴
(一)凭证价值
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它的这种可资为凭的特性构成了档案的基本价值之一——凭证价值。
(二)情报价值
档案是事实、知识和经验的记录,它的这种可靠的、广泛的、可资参考的特征,构成了档案的又一基本价值——情报价值。
(三)对档案真实性的辩证理解
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辩证地理解。
一方面,因为档案是历史上执行特有任务中作为表达工具而使用的文件转化来的,所以总的说来,它在反应历史活动的客观过程方面是真实的;
在反应史实内容方面,一般说来也比其他资料可靠。
另一方面,具体说来,就每份特定的文件或某部分案卷而言,档案所技术的内容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不真实的或不完全真实。
但是,即使档案内容有虚假部分以至完全不违背事实,它还是反应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本来意图或欺骗活动。
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其为真实的历史记录。
综上所述,对档案真实性一定要辩证的表述。
(四)实现档案价值的规律性
1、档案价值的扩展律
由于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内容与版本的唯一性等特点,档案价值是可以扩大和发展的,它的扩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称为档案价值的扩展律。
档案价值的扩展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由于价值主体扩展而导致的档案价值扩展。
(二)由于档案作用性质的变化而导致价值扩展。
2、档案价值的时效律
档案价值的时效性是指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是有时限的,某些档案在一定时期内对利用者是有价值的,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后则降低或丧失了价值。
这一规律可称为档案价值的时效律。
档案价值的时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档案与利用者需求之间关系的时效性。
(二)档案价值形态的时效性。
3、档案价值的条件律
档案价值关系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通过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种联系和作用就是档案利用活动。
档案利用是档案价值产生和实现的中介和必要条件。
没有利用活动,利用者与档案之间便无法结成价值关系,档案价值的实现也无从谈起。
档案利用活动的可能性、广泛性及其效果取决于一定的条件。
当档案没有为利用者提供有用性时,它的价值是潜在的。
在一定的条件下,档案被利用者有效利用,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它的潜在价值才能转化为现实价值。
对于档案价值实现发生影响的条件设计很多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社会环境、社会档案意识、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的作用
1、行政作用。
2、业务作用。
3、文化作用。
4、法律作用。
5、教育作用。
第二部分档案工作概述
一、档案工作的概念和内容
广义上,指整个档案事业,包括档案室工作、档案馆工作、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教育工作、档案科学研究工作、档案宣传出版工作等。
狭义上,指档案业务工作,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的工作。
内容包括:
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目)、利用、(编研)。
二、档案工作的性质
管理性、
服务性、
政治性(为一定的政治服务、是机要工作、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
科学性(是科学研究的先决条件之一、本身具有学术性)、
文化性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心)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手段,基本要求)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根本目的)
四、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未找到)
五、档案馆(室)的性质与任务
(一)档案馆
1、档案馆的定义、性质、职能和具体任务
定义:
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性质:
科学文化性、永久保存性、社会服务性
基本职能: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具体任务:
接收与征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科学地进行管理;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
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2、档案馆的类型
综合性档案馆(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
专门性档案馆。
3、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参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档案馆的功能
基本功能就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档案的收集和存贮的功能
档案馆通过其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来实现其社会功能。
(二)档案室
1、档案室的定义与性质
各机关统一保存和管理本机关档案的内部机构,是整个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属于机关管理和研究咨询性质的组织机构,是国家档案工作组织体系中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的业务机构。
是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是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本机关。
2、档案室的作用、类型与任务
作用:
是机关内具有参谋、咨询作用的部门,是机关工作的助手,为机关管理和机关职能活动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支持,是全国档案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不断补充的源泉,是档案形成后首先提供利用,并大量发挥现实作用的阵地,是先期保存具有长远价值档案的过渡性机构,为档案馆工作创造条件。
类型:
按所管理档案内容和形式不同,分文书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声像档案室、认识档案室、综合档案室、联合档案室、档案信息中心;
按职能分单纯的档案保管机构和具有双重职能的档案室。
基本任务:
集中统一地管理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
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
定期把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参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1、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定义、性质和基本职责
是党和国家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既是党的机构,又是国家的机构。
党和国家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的行政部门。
既是党的机构,也是政府机构。
基本职责:
在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原则下,分层负责地掌管全国档案事务,对全国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2、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任务
第一,拟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办法,建立国家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二,指导和监督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
规划和筹建档案馆,在业务指导档案馆工作;
第三,研究和审查有关档案保存价值、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和标准,监督和审议有关档案和销毁问题;
第四,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经验的交流、档案干部的专业教育和档案科学研究;
第五,组织和参与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
(四)新型档案机构
1、文件中心的含义与类型
文件中心的定义:
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按地区按系统建立的介于文件形成单位和地方综合性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
文件中心的类型:
政府性,由政府拨款建立,为政府机关服务的非营利性文件管理机构。
商业性,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创办的一种营利性档案管理机构
2、档案中介机构的含义与任务
第三部分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
一、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参照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
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
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
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者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①较大的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略)
二、档案法律的特点及其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档案工作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
(1)直接性;
(2)具体性;
(3)综合性
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
与法规的主要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2、法律有广泛的行为约束力,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均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则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专指性特征。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联系:
1、它们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和调整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以利于档案事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2、它们又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
档案法律的问世,也使行政法规的科学合理制定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减少了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主观随意性。
3、它们都应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
其中包括:
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档案法实施办法》与《档案法》的地位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档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范畴;
而《档案法实施办法》则是由国家档案局起草,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档案行政法规。
一方面,它是以《档案法》为依据制定的,它的内容没有超出《档案法》的范围;
另一方面,它又不是重复《档案法》的规定,而是在其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把条文更加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作用、施行原则和施行方式
《档案法》的属性特征:
1、《档案法》具有所有国家立法的共同特征——社会性,《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而且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
2、《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所做出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建性。
3、《档案法》的民主性。
该法律是在科学地总结档案工作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制出来的,也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创制出来的。
4、《档案法》的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
档案法的作用:
档案法律的作用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体现着《档案法》与其调整、规范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表现为:
1、是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的法律保障;
2、是进行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3、是保护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形成的或保存的具有国家和社会意义的档案财富的有力法律手段;
4、是促进我国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工具;
5、是加强我国档案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
《档案法》的施行原则: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法》必须坚持
1、施行档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档案法》的施行方式:
1、档案法律的遵守
2、档案法律的适用
五、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
1、概念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国家档案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
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
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
3、属性
档案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殊性
六、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1、概念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2、性质
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
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3、类型
档案行政规章除了可以依据其制定主体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还可以根据其内容将其区分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
七、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的分类、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类智力活动的一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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