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日韩印澳的专利申请常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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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CT阶段的修改文件(如有);
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美国提出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美国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
(1)申请信息: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优先权信息。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发明
美国专利审查采用审查制,并采行先发明原则并且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分类;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流程主要包括:
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申请关于费用减免的规定
1、自然人;
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司的相关人数;
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
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美国专利申请特点
1、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简称IDS)。
2、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3、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USPTO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4、连续申请案(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就原申请案为基础母案,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案,通常应在最后核驳审定后,而原申请案未被放弃之前,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争取专利的核准,并保留原案的申请日。
5、部分申请案(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6、美国专利新颖性特别规定: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销售超出一年(通常这一年叫GraceTime),该发明即尚失新颖性;
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欧洲专利申请概述
1978年以前,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处理的。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程序和专利性要求。
随着欧洲内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变得极为重要。
这导致了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英国等25个国家以及阿尔巴尼亚等6个延伸国。
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申请语言:
英文、法文、德文。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
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
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
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
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欧洲专利申请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程序问题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
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2、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问题
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
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
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
根据经验,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白白支出翻译费。
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3、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的问题
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递交一个声明,可由欧洲事务所来作;
如递交两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作,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
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日本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
与中国类似,日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日本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2、日本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3、日本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
自注册日起15年。
日语。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外观设计
外观:
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审查制
日本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
先前申请是发明及实用新型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日本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4)委托书;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日本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1)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请求书或已公布的PCT申请小册子;
(4)委托书。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日本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日本提出申请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日本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发明
发明: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制度
发明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先申请原则;
早期公开原则;
请求审查原则。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
采用登记制,无须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
日本专利的特点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之可注册性进行检索。
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2、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3、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4、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
或
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韩国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
与中国类似,韩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韩国发明专利
韩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20年之日”为止。
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
采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实审之日起25个月内审查。
2、韩国实用新型专利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
采用注册登记制度,向韩国政府提出申请后约3-6个月可领证。
3、韩国外观设计专利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授权登记日起生效,截止于登记之日起15年。
韩国政府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无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法。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无审查申请的对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M1(纺织物等)。
韩语。
韩国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3)优先权信息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韩国提出申请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韩国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韩国专利审查制度-发明
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韩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
请求审查原则;
授权后异议制。
申请及公开: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答复审查意见:
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到接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大概需要18至24个月时间。
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答复。
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每次可延长一个月,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专利登记手续:
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
授权后异议制:
申请人交付费用后,工业产权局即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异议期后,审查员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上诉到工业产权法庭,对工业产权法庭决定的诉讼由专利法院审理,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决定不服,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
韩国专利审查制度-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采用实质审查制度:
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韩国专利审查制度-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审查制度:
审查制与非审查制的结合
分为审查注册制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制并行的方法。
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
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
包括以下审查步骤:
申请及公布:
首先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请,之后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经实质审查发现驳回理由时,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
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延期次数限于二次,每次可延长一个月;
非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
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交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
在授权公告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
非审查注册制外观设计只适用:
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F3(办公用纸、印刷品),F4(包装纸、包装容器)M1(纺织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foods)和餐饰(table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将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
在非实质审查制中,从申请到授权约为四个月时间,且还可以享受诸如:
多项申请等新的申请程序待遇,即对大分类相同的物品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即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
澳大利亚专利包括标准专利、革新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广义上讲,这三种类型同中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类似。
1、澳大利亚标准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
标准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和最有效。
2、澳大利亚革新专利:
自申请日起8年。
革新专利的可专利性门槛比标准专利低,适用于生命周期短,或者针对现有技术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发明。
革新专利要求权利要求在5项以内,不需经过实质审查,一般申请后3个月内即可获得授权。
3、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
同样不需经过实质审查,一般申请后数周即可获得授权。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1)申请文件(英文):
(4)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不需要提供委托书;
(5)申请人及发明人的权属声明。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1)国际公布说明书(英文);
(2)如果国际阶段有修改,相应修改文件(英文);
(3)翻译人签署的声明;
(4)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
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澳大利亚提出申请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澳大利亚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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