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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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贸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1949年至1977年
1、1950年至1956年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了进出口、海关、商检、外汇、仲裁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新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2、1957年至1977年,由于国家外贸计划和行政命令对控制外贸活动起着主导作用,并行使了带有法律性质的职能,再加上“文革”十年动乱对外贸管理制度的冲击和破坏,使我国外贸立法受到严重影响,法律手段在外贸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二)1978年至1991年
1、立法情况
1978年至1991年,颁布的主要外贸法律法规有:
《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2、立法特点
围绕恢复和新建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
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新法规数量明显增加;
除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立法之外,还相继颁布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多项法规;
但这些法规、规章过于分散,缺乏系统,缺乏透明度,在很多方面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色彩。
(三)1992年至2000年
1992年至2000年,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体系,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范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更加注意与国际经济条约、规则和惯例相衔接。
另外,从立法数量、范围、内容、等级和水平方面,都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
随着外贸立法的不断完善,外贸宏观调控正从行政直接控制为主转向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为主的轨道。
(四)2001年入世后至今
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承诺:
“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定的义务。
”因此,入世前后,中国针对外贸法制建设制定了详细的废、改、立计划,并确定了各项计划完成的具体时间表。
1、外经贸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对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
2、抓紧进行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定
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对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制定工作。
3、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的透明度
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均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
三、对外贸易立法体系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组成。
国内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际法渊源包括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承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图5—1: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结构图
(一)国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内法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根据,对外贸立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2、法律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
在对外贸易法的渊源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主导地位。
包括专门性的外贸法律和非专门性的涉外经济法律中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
3、行政法规
指国家最高行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根据宪法、法律制定颁布的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规章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本地区对外贸易关系的区域性法规。
其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所辖区域内具有规范性效力。
(二)国际法渊源
中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除了进行大量的国内立法外,还认真研究和积极参加国际条约,承认所能接受的国际惯例。
1、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各国之间缔结的、规定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权力、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分为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国之间缔结的多边条约。
2、承认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家之间相互贸易交往中,当事人经常引用、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
中国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原则是:
具有经济内容并为中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在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经济法律没有规定或允许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被适用。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于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通过外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外贸法》的立法宗旨
(一)为了扩大对外开放
(二)发展对外贸易
(三)保护对外贸易秩序
(四)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贸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新《外贸法》由11章77条组成,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外贸法》主要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贸易行为
5—1: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序号
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外贸法》主要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贸易行为5—1: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序号
、《外贸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贸法》的基本原则
《外贸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外贸易法确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贯穿于对外贸易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1、含义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制度。
2、主要内容
(1)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统一。
(2)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统一。
3、意义
我国实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不仅对于维护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处理国与国之间外贸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可以保证履行国际条约、协定与约定的义务,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
1、含义
国家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在法律上为外贸企业提供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
保障公平的进出口秩序,使外贸企业享受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并要求外贸企业依法经营。
2、主要内容
公平与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公平与自由不是绝对的公平与自由,而是在国家统一管理下的公平与自由,是建立在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公平与自由。
为此,《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和第八章就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从对内方看,主要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为准则。
从对外方面来看,主要针对外国的倾销、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
我国对于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在一定必要限度管理下的自由进出口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在保证进出口贸易不对国家安全和各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前提下的自由;
而当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不良倾向出现时,则对进出口贸易实施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2、主要措施
依据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确立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的同时,还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取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外贸管理措施,即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
明确公布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法定范围和程序。
行做法,采取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外贸管理措施,即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
(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是允许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原则,即将缔约国承担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
2、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原则
《外贸法》确定了中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作的承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一方面给予其它缔约方或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还列举了国家限制和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边贸易关系原则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
(五)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多边、双边贸易关系原则
1、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2、中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六)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外贸法》第九章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的内容、实施主体及其行为规范等作了规定。
1、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1)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2)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3)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式,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4)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5)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2、贸易促进主体及其行为规范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3、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4、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节货物贸易管理立法
货物进出口管理立法体系,主要由货物进出口管理和进出口流程各环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此外,维护贸易秩序的法律法规也是货物进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立法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外贸法》关于货物进出口规定的实施细则。
《条例》共八章77条,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1、《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总则中引用了“关境”的概念,规定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货物进出口管理原则
《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3、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
在《条例》第二、三、四章中分别对进出口货物的分类及范围、管理手段、管理机构等做出了具体说明。
4、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5、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条例》第六章规定,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6、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章对货物进出口经营者违反条例的行为,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能中的失职行为,做了处罚规定。
货物贸易管理立法
体系
货物进出口管理立法
货物进出口流程各
环节管理立法
维护外贸秩序法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立法
海关管理立法外汇管理立法
反倾销立法
反补贴立法保障措施立法
(二)《条例》的配套规章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
2、进出口配额管理规章
3、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管理规章
4、特殊货物进出口管理规章
二、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立法
根据国际经济通行规则,中国为规范货物进出口各环节管理,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立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中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于1989年颁布,2002年进行了修订,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基本法。
(1)基本框架
现行《商检法》共有六章41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主要内容
《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商检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商检原则、商检分类、商检内容、商检依据、商检监管制度、进口商品检验和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商检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商检法》的配套法规
(1)进口商品检验法规
(2)出口商品检验法规
(3)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法规
3、与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相关法规
中国颁布的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有关内容。
(二)海关管理立法
海关管理是货物进出口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海关监管,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中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海关法律体系。
1、《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颁布,2000年进行了修订,是海关一切职能行为的基本规范。
现行《海关法》共九章102条,包括总则、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海关事务担保、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海关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海关的性质、任务、基本权力、监管对象,海关组织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海关对关税征收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缉私,海关事务担保,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等。
2、《海关法》的配套法规
根据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统计等基本职能颁布了相应的法规。
3、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对《海关法》的执行均发生影响。
4、参加国际海关组织及条约
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关组织及相关条约、协议也是中国海关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外汇管理立法
外汇管理是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国外汇管理的内容和措施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的。
1、《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至今尚未颁布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行《条例》共有七章55条,包括总则、经常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作为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中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外汇管理机关、外汇管理原则、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规定、法律责任等。
2、《条例》的配套法规
《条例》是目前中国外汇管理最高层次的行政法规,不可能包罗一切外汇收支活动细则,因此,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外汇管理某些业务的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立法
在贸易救济措施日益被滥用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中国以《世贸组织协议》为基础,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法规。
(一)反倾销立法1、《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颁布,共六章59条,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度;
倾销损害的界定,损害评估标准;
负责调查倾销与损害的机关,反倾销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倾销和损害裁定程序;
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
不服裁决者可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反规避措施和反歧视措施等。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二)反补贴立法
1、《反补贴条例》
《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共六章58条,包括总则、补贴与损害、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进口产品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
补贴损害的定义,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负责调查补贴与损害的机关,反补贴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补贴与损害裁定程序;
临时反补贴措施,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反补贴税的征收;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反补贴调查听征会暂行规则》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三)保障措施立法
1、《保障措施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共五章35条,包括总则、调查、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调查机关及其职责分工;
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相关因素;
采取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裁定程序;
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程序;
反歧视措施等。
《保障措施立案暂行规则》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定》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第四节技术贸易管理立法
中国技术贸易管理立法由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
图5—3:
中国技术贸易管理立法体系结构图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立法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立法概况
1、入世前
中国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方面公布过三个行政法规: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2、入世后
根据《外贸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0日颁布了统一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法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还相应颁布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随后又公布了两个目录,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立法宗旨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起一套国家关于技术进出口方面的宏观运行
技术贸易管理立法体系
技术进出口管理立法
保护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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