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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资源配置规则
市级资源配置规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入专设的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配置机构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委托受理、信息发布、场所安排、配置组织、业务咨询、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委托方,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第二章配置准入
第六条进入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
第七条所有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配置组织、合同签订等配置活动全过程,原则上在配置机构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租借其他场地进行配置活动的,须经配置机构同意。
第八条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以下简称《配置目录》)规定的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
若需变更配置方式,应按《监管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有权部门批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配置: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
(五)委托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
(七)其它按规定不宜进入配置机构的项目。
第三章配置程序
第十条项目委托。
委托方按《监管条例》规定,将配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向配置机构提出项目配置委托,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方身份证明资料;
(二)项目的权属资料;
(三)项目市场配置决策资料;
(四)配置登记表;
(五)项目情况介绍;
(六)项目配置工作方案;
(七)项目备案证明;
(八)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项目配置方式与《配置目录》不一致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决定及变更配置方式的公告证明。
第十一条受理审核。
配置机构在接到项目配置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反馈给委托方。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配置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选择中介机构。
采用拍卖、招标方式配置的,在配置机构统一管理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编制配置文件。
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项目的政策规定及委托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委托方制作配置文件。
配置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经营及开发要求;
(三)项目市场配置的方式;
(四)竞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五)标的配置底价(限价);
(六)确定中标(成交)方式;
(七)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范本;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说明的内容。
配置文件经委托方确认后,在配置过程中不得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第十四条发布公告。
配置文件确定后,由配置机构在公开网络上或其它公众媒体上公告项目配置主要信息,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五条发放配置文件。
配置文件由配置机构统一组织发放,配置文件需售卖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接受报名。
配置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配置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的报名,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在报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的);
(四)配置项目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缴纳保证金。
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指定帐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将在公告中说明。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参加配置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配置活动由委托人或中介机构组织资格审查;采用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的配置活动由委托人组织审查,配置机构提供配合。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参加配置活动。
第十九条公开配置。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配置活动由中介机构在配置机构指定的场所组织配置;采用竞价等方式的配置活动,由配置机构组织配置。
所有配置组织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结果公示。
配置结果由配置机构在公开网络或其它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委托方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成交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配置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退付保证金。
未中标的竞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应在成交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还;中标人(买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配置机构或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委托方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结果备案。
委托方需将所有配置活动的结果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未成功的,可择期按照原方案重新配置。
原配置方案中配置方式、底价、资格准入等实质性要素发生变化的,委托方应另行制定配置方案向财政部门备案,配置机构依备案情况开展配置活动。
第四章配置监管
第二十五条配置活动在财政部门监管下组织进行,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配置机构协助财政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在配置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制止,经查实后报财政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配置规则的;
(二)项目配置一方不具备配置资格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配置的;
(四)配置双方当事人或竞标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操纵配置价格的;
(五)委托方以竞标人、竞买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制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配置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从业信用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的,应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配置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配置活动有异议的,按《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递交书面异议材料,配置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受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配置项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对项目的现状,包含使用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情况作真实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规定开展配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违规活动。
第三十条参与配置活动的竞标人(竞买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竞标、竞买资格,不得干扰配置机构的配置活动,如有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配置机构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不得与竞标人(竞买人)或中介机构串通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属于秘密的信息,如有违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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