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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当事人主义;
7执行的时间、场所、环境不同于审判。
民事执行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1性质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主要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但他不具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惩罚的属性。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采取的一种处罚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惩罚性。
2适用目的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
强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着眼的是民事实体权利。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在于及时排除程序中的障碍,保障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
3适用条件不同。
以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为前提(个别为法院主动发动),符合执行条件者法院才会发动程序。
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为要件,无需任何人申请,法院会主动视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处罚。
4适用对象不同。
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比较宽泛。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
1在程序规范的适用上。
只要是特别程序有明文规定的,法院在解决特别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只有在特别程序没有特别的、具体的、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2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也散见于各种有关实体法中;
普通程序则具有完整性,广泛性,普适性。
3审判组织形式要求不一。
4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在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6审理期限上。
特别程序审结期限并不统一,但较短,立案之日或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
普通程序的是统一的,且较长。
7级别管辖上。
特别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普通程序并不统一。
8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的程序不同。
特别程序: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特别程序查证属实以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普通程序:
则要通过再审程序。
9程序的启动要求不同。
特别程序除了选民资格案件以外,申请方式。
普通程序则是通过起诉的方式。
10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不用缴纳诉讼费用。
非诉案件与诉讼案件
08级诉讼法2班张文君整理3
1目的说.
非诉案件以解决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所具有的实际功效,避免纠纷发生为目的。
诉讼案件以维持私法秩序为目的。
2对象说(客体说)
非诉案件,没有发生争执的权利的保全或认同为对象。
诉讼案件,以民事纠纷为对象。
3手段说(方法说)
非诉案件,与私权无关,法院的裁判无需强制执行。
诉讼案件,既判力的判决,强制执行。
4实定法说
二者的区分关分健是看立法者在实体法上对他们的排列。
5民事行政说。
非诉案件,国家以法院为代表积极介入公民之间的生活。
诉讼案件,需要使用抽象法规加以解决。
6以具体民事案件的不同价值追求为标准。
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从原则和制度的角度上来看)
1处份权主义(公权与私权)
2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3公开主义
4言词主义
5直接主义
6当事人进行主义
7证明标准
8当事人对立主义
9裁判形式、效力
10审级制度
公示催告程序与挂失
票据挂失是指票据丢失以后,失主向况付银行或答发银行办理遗失声明,请求停止支付,使票据无效。
与公示催告程序相比,有如下缺点:
1范围狭窄,只允许挂失票据,而且是否许可取决于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不明确。
2法律效力弱。
3挂失的保护作用也没有公示催告力度大。
公示催告与声明作废
声明作废是声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反诉与反驳
1主体: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
反驳是当事人之间皆可。
2性质:
反诉是独立之诉;
反驳不是独立之诉,不具备独立之诉的要件。
3时间:
反诉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内;
而反驳随时都可以。
4处理方法:
反诉用于判定诉的成立,且可以上诉。
反驳,如果成立,作出判决,只是法官形成一种心证,无别的约束。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1法定事由不一致。
2时间不同:
诉讼中止在审判的各个阶段;
延期审理是在开庭阶段。
3诉讼中止无法确定下一次开庭日期;
延期审理却可以确定下一次开庭的时间。
4诉讼中止使整个诉讼程序处于冻结状态;
延期审理仅仅是使开庭的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审判权与管辖权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形态的重要组成部份。
管辖权是特定一个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审判的权力。
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在诉讼理论上,二者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说,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诉讼的角度说。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是确定共同管辖法院一条规则,两者都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补充。
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权恒定
二者并无冲突。
因为管辖权恒定以受诉法院有法定管辖权为前提。
在诉讼中,当事人就该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说明该受诉法院对案件无法定管辖权,法院应当依法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体现了管辖权恒定的要求;
如果异议不成立,说明该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因管辖异议而失,这也是管辖权恒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致性
1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一般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院对某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所作的利益判定最终有其归属。
2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一定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依民事法律资格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承担某种民事义务的人,在该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通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应诉,使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最终实现。
二,分离性
1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例如:
死者的人格权在其死后仍然受到保护。
2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不是民事权利的人却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胎儿;
非法人团体。
三,从二者分离的原因来看
1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民事主体从实体意义到程序意义和民事主体制度的建立。
2司法能动性的体现,打破传统的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承担和履行的程序性法律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在诉讼当中必须承受的某种行为负担。
1诉讼义务的设定与某种公法秩序的维护有关,违反了该义务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制裁。
诉讼负担仅仅体现为当事人在避免败诉这一压力下而产生的某种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
当这种负担没有能够解除时,仅仅影响了负担承受者个人的利益,即承受程序上的不利益或败诉这一不利后果,而不会对他人进行诉讼的利益或整个诉讼程序构成影响,因而不会导致法律制裁。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程序性义务;
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是实体性的义务。
3具体的内容不同。
4行为后果不同。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区别的关健点在于:
诉讼代理人自始自终完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由此而形成的判决由其被代理人承担,与其本人不发生任何联系,诉讼代表人的行为不仅及于他所代表的多数当事人,同时也代表其本人进行,因为法院所作的判决效力不仅及于他所代表的人,同时也及于他本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
1法律性质不同。
代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
在刑事案件中。
2为诉讼行为时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
刑事实体法,刑诉法;
3责任不同。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依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进行辩护。
4范围不同。
不仅为被告方也为原告方代理诉讼,有第三人存在时,还为第三人代理诉讼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民事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相同点
都是显名主义;
基于代理权,在权限范围内,代理后果都归于被代理人。
人民法院依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具有司法性质;
二,区别
1担负的任务不同。
代当事人完成某种民事行为,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实施某些诉讼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
3完成任务的方式不同。
其基本方式是与第三人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实体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被代理人的意愿;
代为诉讼行为,从而争取胜诉维扩被代理人权益的目的。
4代理范围略有不同。
人身性的债务,债权行为不能代理;
都可以代理。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1代理的权限范围,事项不同:
法定;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与委托。
2存在监护关系
3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表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辩论主义与处份主义
(书本上)一,相同点
1二者内容上有一些交错,广义上的辩论主义包括处份权的内容。
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与当事人的处份权范围密切联系,当事人不能处份的事项,自然不能适用辩论主义。
2实质内容一致,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关系。
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一定差异:
辩论主义承认当事人在形成法院裁判基础方面(诉讼资料——案件事实与证据)主导权,而处份主义则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发展,决定诉讼对象的范围等方面的自治权。
(张卫平)
都是当事人诉讼体制的结构,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诉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规定,二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1处份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
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份权来间接实现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的作用。
辩论原则则主要是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的限制作用。
处份原则主要从诉讼程序的动态来限制,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的地位。
3由于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括了当事人的主张与陈述,因此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份原则的内容。
4处份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利行使的角度来加以规范。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1性质不同。
非国家审判权的运作,不具有司法性,充其量是准司法性质。
2法律效力不同。
强制效力;
除仲裁调解外,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和解分为诉讼上的和解与诉讼外的和解
1主持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是审判权与处份权的一种结合;
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当事人自主行使处份权的一种行为。
2适用阶段不同。
审判程序;
审判和执行程序。
3是否具有强制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强制效力;
不具有强制效力。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反映的是民诉法的根本精神,价值要求,决定了民诉的基本构造与程序结构;
仅就民诉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定。
2民诉立法,司法的准则,是对整个民诉法的具体制度,规范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以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以民诉基本原则为指导制定的民事审判的基本操作规程。
3用以指导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民诉活动的准则;
用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
审判主体的中立性与审判的独立性
审判的独立性强调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特别是不受来自于国家其他权力的压制,依事实,法律自主,理性地作出判决;
审判的中立性,更注重诉讼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
期日与期间
1完全由法院指定;
法定和法院指定。
2可以变更,没有不变的期日;
不能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延长或缩短;
3只有开始的日期,即法院传唤的日期,为开始的日期,起点一开始就是期日的到来,何时终了,法律没有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行为情况进行决定;
有起点和终点
4法院宣布期日开始以后,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
期间之内的任何时候,其都可以单独为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适用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在于排除已发生的,业已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属于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勤务继续犯罪。
2实施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法院实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则可以由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
3适用对象不同。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对有妨害行为的人采取,无论是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件人,只要其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
都可以对其使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只针对本案被告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能对案外人适用。
4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判决结果无关,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没有任何关系。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判决结果产生联系,如拘留,逮捕期间可以折抵判决的刑期。
5种类不同。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拘留,逮捕;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1法院的判决不是凭证据材料定案,而是凭证据;
2时间上,在诉讼中,证据材料往往出现在法庭质证前,证据则形成于法庭质证以后;
3证据力上,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4经过法庭质证,辩论;
未经过法庭质证,辩论;
诉讼终结与诉讼程序的正常结束
1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前,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非正常地结束诉讼程序;
全部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在事实认定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而结束诉讼程序
2诉讼终结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加以评判;
终结诉讼裁定一旦作出,产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涉外民诉财产保全与国内民诉财产保全
1提出的主体不同。
当事人;
当事人,人民法院。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间规定不同,30;
15。
3保全的监督措施不同。
要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
不需要监督措施。
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
一联系:
都是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收,生效后都具有既判力,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重在处理程序问题;
重在处理实体性问题。
2,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
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实体性事实。
3两者的上诉期限不同。
10;
4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书面,口头;
书面。
5适用阶段不同。
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
只适用于审理终结时。
6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可以有多个;
只能有一个。
7是否可以上诉不同。
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上诉外,其他的都不可上诉;
第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
8适用阶段不同。
审判和执行;
审判。
裁定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作出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包括
1)
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2)
虽属于法院主管,但不属于此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
驳回起诉的裁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机构做出,是由于诉讼要件(程序性要件事实)缺乏导致。
一,联系
1.
都采用裁定的形式
2.
原因都是不符合起诉的要件
3.
都可以上诉,
4.
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可以再次受理
5.
都不交诉讼费用
裁定作出的时间不同。
裁定作出的主体不同。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实体审查,由审判机构做出;
是当事人证明活动无法满足本案的实体法事实构成要件导致的。
如诉讼时效已经过,经审查无中止,中断,延长等到事由,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都是法院受理后做出的裁判
条件不同。
不符合诉讼的程序要件;
不符合诉讼的实体要件。
法律依据不同。
依民诉法;
依民事实体法。
裁判做出的方式不同。
裁定;
判决。
上诉的期限不同。
是否收诉讼费用不同。
不收;
收。
6.
裁判生效后,可否再受理不同。
不可;
可。
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民事裁定
区别:
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特殊事项;
实体;
主要是程序性事项。
作出的时间不同。
民事决定,民事裁定产生于诉讼进行中;
民事判决产生于案件审理终
结或部份事实查清后。
效力不同。
一律不准上诉;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上诉;
只有三个可上诉。
诉权与诉讼权利
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依我国现行通说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分别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有无诉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保护。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指向诉讼行为。
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优先于诉讼程序;
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权利主体不同。
(依人大的民诉法)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体。
诉讼权利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广。
民事诉讼与和解
1,存在第三者介入;
无。
2,有固定的模式,程序;
3,有强制力;
无
4,生成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司法性质;
民间性质。
2依据不同。
民诉法;
人民调解条例。
3主持不同。
法院法官;
调解组织成员。
4效力不同。
调解书可以成为证据材料却不能直接成为强制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与仲裁
民间性质,充其量是准司法性质。
2提起条件不同。
只需要一方的起诉行为;
双方合意。
3适用范围不同。
4程序设计,原则制度也有许多不同。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
1从实质意义上来说,二者密不可分。
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2实体法的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得以实现。
民诉法与刑诉法
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的法律。
二区别(由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导致的。
)
1具体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诉法:
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
刑诉法:
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起诉主体不同。
由与本案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除自诉案件外,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3基本原则不同。
民诉法。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民诉:
第一审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刑诉:
第一审分为公诉程序,自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少数。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裁判由人民法院执行外,还有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被告人的生命权。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二者都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它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还要适用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二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1诉讼主体不同。
主体之间平等;
行政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争议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
关于行政权利义务的问题,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纠纷发生以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诉:
纠纷发生以后,有的争议需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举证责任不同。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除行政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
一,联系:
参见二审程序构造立法例(复审制,事后审制,续审制)
二,区别
1.审级不同。
第二审是终审程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经过该程序,诉讼终结,正当的诉讼程序结束。
第一审是初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该程序,经过一审,诉讼可能并未终结。
2审判发动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是上诉权。
第一审,是起诉权。
3审理对象不同。
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第一审的审理对象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4担负的具体任务不同。
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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