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讲解与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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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以及对企业与其承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体现。
1.2相关施工总承包资质解读
1.2.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已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0-10建市[2015]154号”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1.2.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6.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
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1.2.3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二级、三级。
1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2.专业承包序列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
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
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
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
2.1取消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一览表
2.2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合并、名称变更一览表
2.2.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
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
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
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
计算机网络工程;
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
监控系统工程;
自动化控制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智能化系统工程;
应急指挥系统;
射频识别应用系统;
智能卡系统;
收费系统;
电子声像工程;
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
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
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
通讯系统;
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
停车场管理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广播系统;
会议系统;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智能小区管理系统;
视频会议系统;
大屏幕显示系统;
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
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
2.3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划分新、旧标准变化一览表
2.4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4版)(建市[2014]159号)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
4.其他相关规定
4.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4.2注册资金相关问题(中国招投标协会)
案例回放
某权威纸媒新建办公楼的夜景照明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参考品牌推荐表”中列出了LED的三个参考品牌,同时注明投标人选用的LED产品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
某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属于参考品牌,有多个生产厂家,投标人所选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本金少于2000万元;
评标中标人代表坚持该投标人选用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当废标。
问题:
对生产厂家提出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够不构成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等于公司净资产,并不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能力,且国家对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也已取消资本金的要求。
因此,以注册本金要求投标人,构成限制行为。
此外,该举也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
市场的条款或者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
门槛”的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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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 企业资质 等级 标准 讲解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