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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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主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税率设置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
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
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
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
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
根据最新数据,上海“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4.5亿元。
[7]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颁布的主要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
《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财税【2011】111号文),包含三个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
主要政策:
[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2011-12-1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2012-01-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04-05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08-24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2012-08-27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2012-08-29
1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2012-08-20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2012-08-21
15、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2012-08-27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2012-08-31
17、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2012-08-31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2012-09-03
江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财税[2011]133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2.6.29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8.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71号2012.7.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3 2012-8-15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2012.8.24
安徽
安徽省在全省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
要求各地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要按照试点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保持情况信息畅通,在辖区内做到步调一致,全省一体化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
要求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合作,及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关注引导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
要把宣传改革试点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对有意愿的投资商进行点对点宣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先行先试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
要求分五个层面做好培训工作,即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财政系统培训、国地税系统培训、银行国库系统培训、试点企业培训,每个层面培训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确保做到培训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
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
随着试点宣传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成效作用的显现,会吸引增加新的试点企业。
要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更加细致的做好协调,妥善解决好后续新增试点企业信息交接工作。
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
要求国税部门在9月1日前调试完成新的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软件开发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等工作,留足一个月时间进行试点纳税模拟运行,确保2012年10月1日实行新旧税制转换。
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
要求对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过渡期政策和解决问题的预案,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
各地财政部门要算好帐,测算好本地收入变化。
做好应对预案,在测算基础上,做好财力预调准备。
抓好试点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保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政策不落实影响招商引资工作。
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协调、协助好国税部门和纳税人的模拟征缴的同时,重点按照税款入库方案要求,测试好财税库之间的连接,保证新的增值税准确无误的入库。
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
改革试点启动后,要求各地超前谋划,提高预见性,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加强对新的增值税的征管,不遗不漏、全面准确、做实基数。
深圳
深圳市已经成立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领导小组,预计今年第四季度,我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据了解,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有关人士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能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
深圳2012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分析小组,有关部门开展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测算工作,5月份向市政府提交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分析报告》。
广东
广东省于2012年7月底获国务院批准,成为首批扩大试点的8个省市之一,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
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
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
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
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
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
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
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
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
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
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
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
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
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根据《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营改增”准备阶段工作中,财政部门将参照纳入试点范围内企业2011年度实际运行情况,开展分户调查和调查样本模拟测算,提出征管业务转移界定办法、征管移交衔接及过渡期政策。
市地税局着手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进行界定,确定“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测算“营改增”试点政策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税收收入等产生的影响,做好试点企业有关征管业务移交等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
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
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
厦门
2012年11月5日讯,14日上午,厦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次试点行业涉及6个产业近7000家企业,据初步测算,试点行业的年流转税额及其附加税负降幅将超过10个百分点。
厦门企业预计可减轻税负12亿元。
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于伟国出席启动仪式,并现场了解办税情况。
“你们对这次‘营改增’改革情况了解吗?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有没有降低?
”在厦门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营改增”政策咨询台前,于伟国关心地询问前来办事的企业办税员。
他表示,大部分企业改革后税负是下降的,少部分企业负担增加,政府也及时制定了财政扶持政策给予补贴,保证平稳过渡。
为便于广大企业了解政策,厦门国税12366呼叫服务中心还专门增设了“营改增”咨询专线。
10月以来,12366解答相关咨询已达1.8万个,占总话务量近四成。
于伟国表示,12366的话务量大增,是企业需求的真实反映。
每一项改革,肯定有大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了解、不熟悉新政策,咨询专线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今天感觉现场非常有条理,准备非常充分,我看厦门的‘营改增’一定会顺利实施。
”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柜台,于伟国也强调,在出口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更要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降低企业成本。
据介绍,“营改增”是厦门全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阶段性重要成果,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前,于伟国曾亲自赴北京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
在“营改增”试点获批后,于伟国也在专门批示中指出,“营改增”试点有利于完善税制和实现结构性减税,对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
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浙江省将与天津市、湖北省一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此次浙江“营改增”试点基本延续了“上海模式”,试点范围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税率和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试点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依据方面,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合理扣除。
试点税率上,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将由原先征收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由原先5%的营业税,改征6%的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征17%的增值税。
为了满足纳税人经营勾当的需要,浙江省国税局新启用2类11种通用普通发票票种,延用出租车机打发票、汽车客票等企业冠名发票票种,拓展部门原有票种的使用范畴。
截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印刷完成,并已送往各级国税构造验收入库。
试点税率的改变,对于涉及试点的企业来说,税负究竟是升还是降呢?
省财政厅副厅长罗石林介绍,根据前期开展试点模拟测算的结果,我省大约95%左右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负会下降或持平。
截至2012年12月1日零时,全省已有10.45万户纳税人经省国税部门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完成税种登记,可以正常办理国税业务。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4、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
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
政策的补充通知
7、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8、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9、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
10、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1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14、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15、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文
1、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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