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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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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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及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本行员工违规使用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行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业外案件是指本行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本行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本行办公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本行办公场所安全及员工、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本行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案发单位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监察室。
监察室在收到案发单位案件确认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在本行党委审核报告内容后,监察室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银保监分局及省。
对符合《商业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案件,办公室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12小时内向监察室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第十四条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
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
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按照监管权限,由监管部门初步核查并认定。
第十五条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十六条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四章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本行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归口报送单位:
人力资源部);
(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状态出现异常的(归口报送单位:
运营管理部);
(三)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归口报送单位:
授信评审部);
(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归口报送单位:
金融市场部);
(五)本行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监管部门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归口报送单位:
监察室);
(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归口报送单位:
办公室);
(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归口报送单位:
各单位)。
第十九条归口报送单位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至监察室。
监察室在收到归口报送单位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对符合《商业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办公室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12小时内向监察室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第二十条归口报送单位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
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
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
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
第二十一条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予以撤销。
第五章案件处置
第一节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内部调查、内部问责、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三条本行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
(二)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
(三)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
(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五)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节业内案件内部调查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本行董事长担任。
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处置预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本行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本行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突击巡查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本行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节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当制定与本单位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银保监分局。
在内部调查工作完成后,本行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内部问责工作由监察室牵头负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与银保监分局沟通。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追究案发单位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案件追责涉及省党委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行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违规积分处理、责令退出违规所得、降低薪酬级次、扣减绩效收入、扣减延期支付、赔偿经济损失、罚款等经济处理;
(三)待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岗位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停职、免职、责令辞职、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一)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三)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行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本行应做出责任认定,报告银保监分局。
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本行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四节业内案件审结
第三十四条本行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本行应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五节业外案件处置要求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内部调查和案件审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行应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
整改完成后,本行向银保监分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行及员工应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单位员工,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生各类差错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据本行相关处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
附件:
1.《案件确认报告》
2.《案件确认报告(续报)》
3.《案件撤销报告》
4.《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5.《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报)》
6.《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报告》
7.《内部调查报告》
8.《案件审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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