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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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
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四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
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五条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
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
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产假。
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
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
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
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条节日假。
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15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
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6、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按《晋江市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晋委发[2006]3号)执行。
第四章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考勤处理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指纹签到或签名签到等方式。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制度的,由单位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
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减发的工资由各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再由财政(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见附件1)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旷工的,应扣发工资参照事假标准和办法,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含)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机关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个月缺勤情况,缺勤情况应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
未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或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能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受理当年年度考核和奖励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纪律,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病历证明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执行纪律。
对于提供虚假病历证明或者在病历中随意夸大病因、不据实建议休息时间的,将追究当事医生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全市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
发现问题的,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工资扣除审批表
2.工作人员缺勤情况汇总表
附1: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工资扣除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任
职务
入编单位
事假累积天数
病假累积天数
旷工累积天数
主要
原因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审核
组织
人事
审批
年月日
说明:
1、主要原因指事假、病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
2、请假审批表附后,此表一式三份。
附2:
(单位)年第季度工作人员缺勤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姓名
职务
缺勤时间
缺勤天数(次数)
缺勤原因
全年累计
天数(次数)
1、缺勤原因分为请假(具体类型)、旷工、早退和迟到等四种原因;
2、此表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内上报上一季度缺勤情况。
主题词:
效能建设考勤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市各套班子领导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人武部部长,市纪委副书记,存档(3)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2011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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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晋江市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考勤 管理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