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部门决算情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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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专业社团工作和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蚌埠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和局属事业单位决算,与预算比较,无增加(减少)。
纳入蚌埠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2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财决公开07表
部门:
金额单位:
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年初结转和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余
类
款
项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蚌埠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627.41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627.41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
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38.27万元,增长17.15%,主要原因:
一是人员经费投入增加;
二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三是其他收入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1627.41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1562.84万元,占96.03%;
其他收入64.57万元,占3.97%。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627.41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006.34万元,占61.84%;
项目支出621.07万元,占38.1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562.84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1562.84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05.20万元,增长15.11%,主要原因:
一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增加;
二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62.84万元,占本年收入的96.03%,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5.20万元,增长15.11%。
主要原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2.84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6.03%。
与2016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05.20万元,增长15.11%。
一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2.8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行政运行支出666.18万元,占42.63%;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2万元,占4.61%;
基层司法业务支出129.20万元,占8.26%;
普法宣传支出134万元,占8.57%;
法律援助支出83.3万元,占5.33%;
社区矫正支出9万元,占0.58%;
其他司法支出121万元万元,占7.74%;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8万元,占0.5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62.37万元,占16.7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7.15万元,占2.38%;
住房保障(类)支出40.65万元,占2.6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61.14万元,支出决算为1562.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7.28%。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其中基本支出1006.34万元,占64.39%;
项目支出556.5万元,占35.61%。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406.38万元,支出决算为661.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2.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
年初预算为129.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2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
年初预算为60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
年初预算为30.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8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16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7.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数为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安排(追加)司法业务经费增加。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为230.1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31.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增加。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0.6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局在2017年有2位退休干部去世,财政追加此项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37.0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7.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0.13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36.95万元,支出决算数位40.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06.3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49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7.34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蚌埠市司法局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蚌埠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666.18万元,比2016年增加182.39万元,增长37.7%,主要原因是财政在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增加。
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蚌埠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9.21%,其中:
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2.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9.21%。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蚌埠市司法局(含二级事业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保有车辆为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
蚌埠市司法局局机关保有4辆执法执勤用车;
蚌埠市司法局二级事业单位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保有1辆公务用车。
4.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蚌埠市司法局组织对2017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共5个项目,涉及资金376.23万元,占项目预算总额的67.61%。
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均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同时我局组织开展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我局整体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
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
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
三公"
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
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
反映用于维护司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主要有:
(1)、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经费和司法鉴定工作经费;
(2)、普法宣传:
反映在"
七五"
普法宣传过程中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宣传资料等方面的支出;
(3)、法律援助:
反映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4)、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用于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支出,开展警民联调工作的支出,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支出及司法局信息化建设维保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反映用于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反映用于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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