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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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统计汇总、实行特困供养人员“一人一档案”管理和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及特困供养人员变动情况等;
(六)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的变动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预算安排;
(二)根据民政部门申请,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三)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受理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二)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三)提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区级民政部门;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工作。
(三)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根据自身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填写《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报告》。
申请人应签署《佛山市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受理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到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两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调查报告》,并由调查人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审批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终止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区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书面告知本人并予以公示。
区级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供养待遇。
第四章 供养内容和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以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的方式为主,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困供养人员物资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
(二)提供护理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本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
具体标准为:
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
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四)提供住房救助。
有住房救助需求的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特困供养人员住房救助标准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基础上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除按本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票据,按照特困供养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六)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五条维护特困供养人员财产权益,尊重特困供养人员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被批准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后,其村民性质不因此而变化,其原有的集体经营分配收入(含农村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权益不变,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原有权益。
第十七条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十八条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区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计划。
第十九条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直接服务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供养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
10、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供养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
3,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特困供养人员委托民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第六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护理工作照料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将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足额列入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予以划拨,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其他相关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和拨付。
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资金,按月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资金,按月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发给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照料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积极采取措施,在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照料护理、供养服务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
重点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可以利用社会捐赠资金,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第二十七条对骗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由区级民政部门组织追回所领救助金工作,相关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困人员供养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或者其他居民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郑重承诺,已阅读并完全了解《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及《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用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之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本人授权代表本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并填写相关表格,授权________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同意其委托相关核对机构在本次申请及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期间,代本人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询、核对本人的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并认可查询结果。
承诺及授权人
身份证号
签字(指模)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签
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现申请享受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关系、就业、健康状况等)
二、
本人,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为
镇(街道)村(居)。
姓名
关系
性别
年龄
就业情况与劳动能力
健康状况
月收入
是否同一户籍
本人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就读情况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年级/班级
(备注:
幼儿园至大学本科阶段均需填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四、
(城镇)该家庭人口人,家庭总收入元/月,其
中包括:
工资收入元/月,股份分红元/月,临散工收入元/月,房屋出租元/月,种养收入
元/月,赡(抚)、扶养费元/月,其他收入
元/月。
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元。
(农村)该家庭人口人,家庭总收入元/月,其中
包括:
股份分红元/月,种植收入元/月,畜牧养殖收入元/月,渔业收入元/月,赡(抚)、扶养费元/月,工资收入元/月,其他收
入元/月。
住房面积:
平方米,属于房(自有、租赁、借住或其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共有套房产。
三、综合困难情况说明:
以上本人代表家庭所报告的情况均属实、可靠,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申请人签章:
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调查报告
:
本□镇(街道)□村(居)委会调查小组接受委托,对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核查,现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告如下:
一、该家庭基本情况
(城镇)该家庭人口人,家庭总收入元/月,其中包括:
(农村)该家庭人口人,家庭总收入元/月,其中包括:
股份分红元/月,种植收入元/月,畜牧养殖收入元/月,渔业收入元/月,赡(抚)、扶养费元/月,工资收入元/月,其他收
二、该家庭综合困难需要救助情况:
三、该家庭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财产情况):
房产: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产(建房)证号:
,住房结构:
,属于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福利房、拆迁安置房、自建住房、其他自有、廉租房、其他租赁公有、租赁私有、借住或其他)。
住房地址:
有价证券:
□有□无,市值:
元;
银行存款:
机动车:
□有□无,辆,品牌型号:
;
(选择有/无请在前面打“√”)
其他情况:
四、该家庭公示情况及民主评议情况:
核查小组成员签名:
镇(街道)/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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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特困 人员 供养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