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婚俗文化的特点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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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南宋理学家朱熹把“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
次曰纳币,请期附焉;
次曰亲迎。
”六礼(或三礼)程序完成后,夫妻可以同居。
之后,要行“成妇之礼”,主要是拜见公婆、拜谒祖庙。
最初,新娘谒见公婆的仪式在次日清晨进行,行庙见之礼则在婚后三月(魏晋南北朝时为三日)进行。
南宋时期,新娘入门后,就参拜天地、祖先、公婆,然后夫妻互拜,从此逐渐形成一拜天地祖宗、二拜公婆诸亲以及新人互拜的新婚俗。
行过“成妇之礼”,表明新娘正式加入男方家族。
中国古代婚姻主要形式为带有包办性质的聘娶婚,从择偶到成婚,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作主,即古书所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只有经过明媒正娶、循礼而嫁的婚姻,才是合理合法的。
这种重视婚姻礼仪的价值观,造成婚姻中最本质的内容,即情感和性爱被忽视,这样,女子在家庭生活中缺少或没有独立的人格,处处显示出男尊女卑。
正如《白虎通·
嫁娶》谈及女子人格时云:
“夫者,扶也,以道扶接;
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
”男女结婚不是感情的结合,而是广家族,繁子孙,“大昏,万世之嗣也。
”(注:
《礼记·
哀公问》。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昏义》。
)这种注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必然轻视或忽视家庭生活中的情感,仅把性爱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
(注:
《马恩选集》)婚后,女子如有“七出”(无子、淫佚、不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之一条,丈夫均可休妻。
“七出”是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卑微性为前提和出发点的。
宋代以后流行的典妻婚也充分证明女子受男人摆布的低下地位。
典妻婚是男人用钱财租赁已婚妇女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
虽然,元明清皆有法律条文禁止,但民间却余韵流俗犹存。
其根本原因是女子地位卑微,没有人格,处于对丈夫在人身和精神上全面依附,“妾妇之道,以顺为正。
《孟子·
滕文公下》。
)“男帅女,女从男。
郊特牲》。
)女子的命运被丈夫掌握,或雇或鬻或休,皆由男子主宰。
二、由开放性渐趋保守性的婚俗伦理观
宋理宗以前,大体上婚俗伦理观呈开放性。
春秋时期,男女交往是较自由的,当时有男女相会的公共场所,女子在婚姻上可以选择男女,有一定的自主权。
尽管《礼记·
昏义》提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之义”、《礼记·
郊特牲》提出“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等婚姻观,但对婚俗的约束力不大,寡妇再嫁并不鲜见。
檀弓上》载伯鱼死后,孔子把已有子的儿媳改嫁卫国,后“子思之母死于卫”。
汉代,性禁忌观念较为淡薄,考古发现的汉代裸体人画像和塑像即是佐证。
洛阳西汉壁画墓门额上有裸体长发女子横卧于树下,形象逼真、生动。
尽管,西汉后期刘向系统而明确地提出了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收录10余位“一与之醮,终身不改”的贞节妇女的《列女传》曾经广泛传播。
东汉班昭在《女诫》中强调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汉宣帝、安帝、顺帝也曾颁布褒扬贞妇诏令,但上述苛刻的婚姻禁忌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认真行之。
唐代婚姻的开放性在中国古代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当时,性意识和性观念开放。
《旧唐书》载太平公主为其母亲武则天推荐男宠张昌宗兄弟。
正因为唐代婚俗如此开放,故被理学家们所鄙夷,“三纲不正,无君臣父子夫妇之礼。
”
从宋仁宗开始,理学家们大肆鼓吹妇女守节。
把丈夫、社会要求妇女守节进一步发展为儿女要母亲守节,把伦理道德从社会延伸至家庭之中。
妇女再嫁发生逆转是在南宋理宗时期。
此时,理学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一女不事二夫”、“妇无二夫”的伦理观从上层社会逐渐深入民间,为社会各阶级、阶层所接受。
明清时期,贞节观得到最广泛的宣扬和传播,妇女再嫁为伦理道德及社会所耻。
明成祖徐皇后撰的《内训》(12章)于永乐五年(1407年)刊行天下。
清代出现顺治御纂的《内则衍义》等书。
这些书宣扬“守身为女子第一义”、“妇为夫死,古之太径”“可贫可贱,可死可亡,而身不可辱”等言论,广泛在社会上流传。
明清统治者不仅在思想上宣扬贞节观,还在精神上为贞女烈妇建立牌坊,在经济上免除差役、建立贞节堂救济孤寡妇女。
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正德六年(1511年),明武宗下区发生变异,抢婚时事先经过女子本人同意,甚至经过女方父母同意后进行,变成了象征性的婚俗。
而掠夺婚仅是形式上的摹拟和演示,而没有最初的动机和实质,但为婚礼增添了无限的乐趣。
四、上层与下层社会、汉族与少数民族婚俗文化的差异性
上层与下层社会婚俗文化差异较大。
统治阶级的婚姻向来按照等级、繁杂的礼仪进行。
皇帝的婚仪,规模盛大,礼仪隆重,处处体现皇权至尊。
王公贵族和品官的婚姻,按照“六礼”的程序进行。
庶民百婚的婚姻,虽然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婚姻中,人们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条文,特别是宋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中买卖现象严重,呈现为入俗、趋时的特点。
在婚姻关系中,上层社会如帝王、贵族和官僚等都于正妻之外纳妾。
帝王除正妻外,还有“三夫人,九嫔妃,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注:
礼记·
)甚至更多。
《盐铁论》谈及汉代贵族、官僚纳妾时云:
“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不仅汉族上层纳妾,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上层也纳妾。
下层社会,除少数富裕暴发户外,广大庶民百姓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
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婚俗上存在较大差异,即婚俗文化具有民族性。
收继婚,是指父死妻其母,兄死妻其嫂,弟殆妻其弟媳的婚俗。
夏商周就有收继婚,春秋时期极为流行,但被儒家学者斥责为“禽兽”行为。
汉代统治者对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婚俗严令禁止。
然而,它在少数民族中长期传承。
汉代,匈奴单于呼韩邪死,其妻王昭君改稼呼韩邪之子复株累代。
女真族也有此婚俗。
金太祖阿骨打之子宗辅死后,同父异母之弟宗弼妻其嫂,“宗弼自戍所赴其丧,取宗辅之妻张氏以归。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0。
)蒙古族“太祖(铁木真)女阿剌海别吉,封赵国大长公主,始适汪古部长长子不颜昔班,改适其兄子镇国。
《新元史·
皇后公主列传》。
)是为侄儿娶婶婶。
清代满族仍有此婚俗。
太宗皇太极死,孝庄后下嫁给顺治帝的叔父摄政王多尔衮。
收继婚为人们所容,若有人违俗,反被世人讥笑。
萧大亨在《夷俗记》中谈及明代蒙古婚俗时说:
“父死,妻其后母;
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
不如此,反相讪笑。
”乌桓、鲜卑、吐谷浑、蒙古、女真等少数民族还长期盛行掠夺婚。
此外,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婚姻礼仪和嫁娶方式上也大异其趣。
五、婚俗文化内在的经济性与外在的政治性
中国古代婚俗文化深层次的特点之一是以财富为条件的经济性,正如恩格斯所说:
“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人类婚姻“无论从生理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上看,都有某种交换存在,包括情感、生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交换,这也就决定了交换价值能够在婚姻择偶中起稳定的协调作用。
”男女双方在选择配偶时,大多考虑双方家庭财产多寡。
西汉陈平家境贫寒,向富人求婚屡遭拒绝,但又不愿娶贫穷之家的女子为妻,最后娶“五嫁而夫辄死”的阳武户牖富人张负孙女。
东汉家财万贯的郭举与自己财产相当的窦宪结亲。
王充评价当时婚姻时说:
“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
《论衡·
骨相》。
)此后,婚姻论财之风愈演愈烈,宋代“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
《宋文鉴》卷108。
)清人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
“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廿二史札记》卷15《财婚》。
)
婚姻在缔结过程中,非常重视聘礼,这是借婚姻索取钱物,是女子身价的买卖。
曲礼》云:
“非受币不交不亲。
”说明奴隶社会的婚姻已注重钱物。
封建社会更加看重聘礼,聘礼成为女子的身价筹码,聘礼越重,其婚姻经济色彩越浓。
东汉时议曹史展允,非常勤奋,但家境贫寒,年近知命还未婚配,最后他的长吏李固向僚属募得聘金二三万钱,才了结其婚姻。
唐代婚姻索要钱物甚多,以至高宗于显庆四年(659年)下诏限制:
“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
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
《旧唐书·
礼志》。
)宋代婚姻要行定礼、聘礼、财礼。
元代上户要出聘金1两,银4两,下户无金,银3两。
元代郑介夫论曰:
“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
《历代名臣奏议》卷67。
女子出嫁还要准备嫁妆。
而嫁妆本身就是财富多少的象征,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动机。
《诗经·
卫风·
氓》载“匪我愆明,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以尔车来,以我贿适。
”《毛传》曰:
“贿,财。
迁,徙。
”意为男子用车子拉走女子的嫁状。
为什么男子要给聘礼、女子要带嫁妆呢?
前苏联学者柯斯文所言很有见地,“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向固定的夫方居住制的过渡,是和可以作为这类制度的特征的婚姻缔结形式上的转变分不开的。
妇女是劳动力,当她的家族打发她出嫁的时候,照例向男方索取一定的补偿。
最初,男方以送礼作为补偿,未婚夫靠自己家族的协助备办礼物,亲自送到未婚妻家中,首先送给他的母亲,以后再送给她的兄弟、舅父等等。
另一方面,出嫁的女子在脱离母亲经济生活的时候,也从家族集体所有的财产中得到她应得的一份。
这份财产构成出嫁女子的个人财产,与夫家的财产分立,她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这份财产是她在一定程度上保有她个人独立地位的基础。
婚俗文化又具有跨越民族、国界外在的政治性。
统治阶级往往利用婚姻实现其政治目的,正如恩格斯所说:
’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
《马恩选集》第4卷)西周时期姬、姜两姓世代联姻,以求达到国内的稳定。
春秋时期,齐鲁两国世为姻亲,鲁君娶齐女,结成甥舅之国,维护两国的团结。
大传》云:
“异姓主名治际会”,是谓通过与异姓通婚,对巩固统治有利。
封建社会婚姻的政治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战国时期、秦准备攻打齐国,“齐、楚从亲”,共同对抗秦国。
秦派张仪劝说楚王欲绝约于齐,通过许诺联姻使齐、楚未能结盟。
东汉末年,孙策为了使有见识有才干的周瑜忠心耿耿效劳东吴,自己娶乔公的“大乔”,让周瑜娶“小乔”,结成姻亲关系。
孙策死后,年轻的孙权登基,周瑜竭尽全力辅佐,稳定了孙吴政治。
赤壁之战后,孙权为了与刘备结盟抗曹,主动把妹妹嫁给刘备。
和亲也是婚俗政治性的表现之一。
汉高祖为了缓和北部边境紧张局势,主动与匈奴联姻。
汉元帝时,呼韩邪单于愿意臣服并求亲,元帝把王嫱(字昭君)许配给他。
唐太宗把文成公主远嫁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同样是为了加强汉藏两族的政治联系。
清代,满族与蒙古族世代联姻。
据《清史稿》不完全的载录,从努尔哈赤至道光帝,共有13个后妃选自内蒙古科尔沁部的博尔济吉特氏,其中尊为皇后的5人(包括顺治的废后)(注:
白钢: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第179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
与此同时,不断把公主或宗室女下嫁给蒙古各部贵族子弟。
康熙成年的8个女儿中,有7个远嫁蒙古。
同样,通过联姻,巩固了清朝在蒙古地区的统治。
因政治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注重的是政治而不是婚姻,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所以,恩格斯认为:
“对于骑士或男爵,像对于王公一样,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
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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