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第1期培训学员提问及教师答疑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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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呢?
1、看护照中的签证页,中国入境签证页上应当有“海关”和“边检”的蓝色入关印章;
2、如果护照的签证过期,属于延期居留,可直接报警。
金融机构识别军官证的确是一个难点,我们将进一步探讨。
4
柜台人员如何了解企业客户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客户经理无法有效配合前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这种情况怎么办?
柜台人员可以结合企业身份背景信息,如资本规模、经营范围、交易对手等,分析客户资金交易,了解资金来源和用途。
同时,金融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各司其职。
5
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比较困难,因为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比较多,但目前只有通过公安机关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身份证,而当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来办理开户或其他业务时,只能依靠人工去识别,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对于监管部门能否建立综合信息平台,能够对多种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有利于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和减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建议很好,但需要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信息支持。
6
现金支取人民币5万元以上,由他人代理的,需要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其复印件或影印件。
想问的是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会增加本已繁忙的前台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请分析此规定的必要性。
加强现金管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重点关注并保留好有关身份证件和信息。
对于已在本行留存了身份资料信息的客户,可不再重复留存。
7
单位存现超过5万元现金需要对经办人复印身份证或联网核查吗?
没有异常情况不需要
8
客户身份识别办法规定,为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客户办理业务,应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实际工作中,因业务属一次性交易,银行未开发系统,已留存证件复印件,还需手工登记证件上已有的信息吗?
如性别、国籍等。
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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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办业务,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是否需要对代办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留存复印件:
如某代办客户到网点通过现金无折方式存到多个不同名的客户账户,且每个客户的存款金额都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之间,但几个账户累计达到30万元。
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08]391号文件,银行应参照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对代办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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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反洗钱的工作难点是可疑交易分析。
高质量的可疑交易分析需要结合客户身份、收入等方面的信息。
但客户身份识别中规定的,开户时客户预留信息仅为九项,其中职业信息无细分项,从客户预留的单位名称,无法判断所处的行业,这个行业的收入是多少,对银行分析人员来讲较为困难,银行人员不太可能了解到所有行业的收入情况。
如何去分析客户身份?
可疑交易分析是“系统筛选”和“人工分析”相结合,客观和主观相结合。
分析身份只是可疑交易分析中的一部分,当然收入情况是判断的主要因素,实践中一般有如下方法可以参考:
1、如果有职业,上网搜一下收入情况,很多网上的论坛里就有求职的人问答某单位收入情况;
2、如在你们行有工资卡,就更好了,直接看每月工资收入;
3、如果有信用卡,可以查看信用卡的开户资料,并参考信用卡消费情况。
最后,收入只是一方面,实践中要综合身份、资金和行为三方面综合判断。
当然,可疑交易的分析一般要花一定的时间,甚至要长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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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件过期的问题,我想问下单位的证件过期是所有证件包括开户证件和个人证件吗?
如果是开户经办人证件过期可以吗?
过期主要指单位的,但相关人员的应更新。
12
假如部队军人的退役金需要开卡转入,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供军人证或士兵证件,由相关的部队出具证明,证明该批退役军人身份的真实性,有了这样的证明,是否可以认定,符合我们反洗钱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开户时应按照有关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行识别,军人应出具军官证等证件。
如为退役,应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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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业务时问客户职业有什么意义吗?
很多客户很反感,一般都回答无业,这样一来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总体来说是很有意义的,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相信客户所填写的职业信息的可信度将不断提高。
目前,银行还是有一些判定方法的,如银行是客户的工资卡开户行,或在客户开户后根据其资金交易特征补充更正其职业信息等,动态地完成职业信息填写工作,真正做好“了解你的客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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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柜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有一些客户非常矫情,就是说是个人隐私不愿提供基本身份信息,比如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对像代办开户电话核实,弄不好还要给骂一顿。
这是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义务,至于个人隐私,当然银行要为个人信息保密,法律也有相应的保密要求。
外资银行有一些经验和技巧可供借鉴:
如某外资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时不能当场得到账户,必须一段时间后由银行寄送到客户的邮寄地址,而银行本身有很多特色而且便利的金融服务,客户为了获得这些服务,愿意等待。
因此,这段时间也是身份识别的好时机。
我国的金融环境和文化也还需要不断完善,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严格执行规定,那客户为了获得金融服务也就自然不会不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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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可能理论上要求是很合理,但在柜面具体操作中,常常没办法做得很到位,比如客户对于留存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客户要是不愿意真实反映,银行也是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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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金融服务:
银结通转账发生一万元是否要客户提供身份证?
如果在该银行有账户,应该不算一次性金融服务。
如该客户在办理转帐的银行没有开户,则应比照规定金额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求开展开户身份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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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识别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需要重新识别的客户,但如果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没能与客户联系上,无法重新识别客户,《办法》中没有作相应的规定,是否以也拒绝受理其相关业务?
如:
司法机构关注的客户需要作重新识别。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类客户身有官司多数无法联系到,即便是联系到了,客户拒不接受重新核实。
可作为重点关注,符合可疑的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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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POS机办理业务,银行遇到最大的困难就是客户重新识别,因为客户开户后就基本上不到银行来,这种情况怎么办?
符合客户重新识别情形的需要识别,如无法联系客户,可列入关注类别,重点关注交易方面十分存在可疑特征,如有,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如能电话联系上,可以结合客户身份识别的技巧,开展身份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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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中要求,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银行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但是我们怎样才能知道调查工作已经是否结束了?
直接询问开展此线索调查的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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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报送的关键,有没有其他系统可以查询
目前可查询个人的身份证联网系统,现在人民银行在推行机构信用代码,就是单位的唯一性身份证,以后也可查询,未来可能还会有更多的系统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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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未成年人开户的,如何确定是否是监护人?
反洗钱法未在此方面作出规定,开户的前提条件也不需要一定是监护人。
如要确定,可通过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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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什么样的个人和中介机构为《反洗钱法》第十七条的“第三方”,请举例说明。
第三方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委托银行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这里银行就是第三方,前提是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另一类为非金融机构,如银行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代理批量开户时,可参照上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开户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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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反洗钱培训系统的在线学习,使我们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非常感谢人行。
但实际工作中,一线柜员存在许多需解决的问题,如持续身份识别中对大额存取款的客户的识别,为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对已了解其经营情况的客户,许多营业机构采用识别存档的方式,专夹保存客户联网核查资料,虽然这样做了,但也非常担心不符合人行要求,请贵行给予一个回复好吗?
专夹保存肯定没有问题。
但按照反洗钱规定,如出现异常现金存取还应进一步联网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信息。
24
能否利用社保、税务等系统核实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从国外经验看,利用社保、税务信息是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手段,我国也应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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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他人账户存现1万元以下(不含)的业务,是否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银行经办员是否要核对其证件,并登记其证件号码?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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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存款与现金汇款理解不够,请问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异地无折无卡一次性存现,是一次性现金存款还是现金汇款?
(如果是代理人是否也无需比照一次性交易的证件复印留存要求,只需按照代办要求留存代理人相关信息?
)异地存现,在本地无折无卡,对本地银行来说应是一次性?
1.异地无折无卡一次性存现,如果存现的帐户是客户本人在该行的其他网点开立的帐户,且接受存现业务的网点能通过本系统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则不必按照规定金融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求进行识别。
2.如果客户存现给其他人的帐户但手持其身份证件,应明确为代理关系,则应按代理业务开展身份识别工作。
如果客户没有携带帐户开立人的身份证件,则应比照规定金融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求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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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行的一名员工,请问:
在线培训客户身份识别2.2中关于一次性业务的识别条件:
“为不在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这里的“本银行机构”是泛指整个农行系统还是具体指农行系统中的某个营业机构?
是否包括通存通兑业务?
例如:
客户手持农行铁西支行开立的银行卡在农行铁东支行给异地的工行卡办理现金汇款,对于铁东支行来说,这笔业务是否属于无折无卡汇款,是否算一次性现金业务?
又比如在以上条件下若是给异地的农行客户汇款是否也算一次性业务?
1、本机构范围要从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可查询掌握的信息来看,如果网点能查到全行开户情况,能够及时获得开户信息,就可将“本机构”理解为全行。
2、通存通兑业务不属于上述一次性金融服务,但在代理他人存现而无法提供户主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比照规定金额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3、如果通过客户农行铁西支行的银行卡办理汇款就不算一次性金融服务,因为客户在本机构有帐户。
4.存现的帐户是否为异地或是否是农行系统,不是判定是否为一次性金融服务的标志,判定的标准主要看存现人是否在本机构开立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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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一次性交易理解不透,关键是现金存款与现金汇款的区别没弄明白。
A客户在中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一个银行卡账户,在中行西单支行无任何账户(即无存折也无银行卡),有一天,B客户在中行西单支行为A客户的银行卡存一笔现金5000元,请问B客户在中行西单支行为A客户的银行卡存的这笔5000元现金属现金存款还是现金汇款?
对中行西单支支行来说,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反洗钱中讲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属于一次性金融服务中的现金汇款,只有A客户本人或请其他人手持A的身份证将现金存入A的账户才是现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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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存款与现金汇款理解不够,请问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异地无折无卡一次性存现,是一次性现金存款还是现金汇款?
无卡无折存现比照一次性金融服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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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来进行调查所涉及的客户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已经进拘留所了),这时候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客户已经都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可作为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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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查询联合国制裁名单的系统操作比较复杂,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搭建一个更便于操作的系统?
国内外都有公司专门开发制裁名单数据库系统,有些商业银行已经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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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协查部门要求查询时,不太愿意讲理由,基层网点对客户风险调整的掌握有难度,请问老师该如何操作?
尤其是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涉嫌洗钱,不确定,以前还会写因涉嫌什么犯罪,现在基本上都不写的,所以,为了自我防卫,大家就都把他们调整为高风险了。
上述问题是由于不科学的风险划分标准引起的,客户风险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客户涉案情况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
另外,至于具体罪名,不知道也没关系,因为都是涉嫌犯罪,当然知道具体罪名有利于分析判断交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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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时未向银行说明存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那是不是可以默认为客户本人就是实际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主动说明的,金融机构要主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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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为了不让银行人员具体知道哪个才是真正想查的人员,一般会让查多个人员,协查通知书上,也没有说明是否涉及犯罪,还是离婚案件查询,那么是否将所有调查的名单人员全部调整风险等级?
假如调整等级了,司法机关也没有后续跟进,银行无法知道是否确定犯罪,也没有合理理由说明其不犯罪,哪么风险等级该如何调整?
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客户涉案情况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
如果根据其他方面的情况,如客户经理的了解、征信情况等判断客户实际没有这么高的风险,可以根据重新识别的情况进行调整。
我们要把握反洗钱要求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至于途径和方法,需要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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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协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可疑就可以协查,但只要法院未定罪,都只是嫌疑人,对这样的客户一律采取风险客户的识别措施是否过重了呢?
例如我很对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等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警方调查对象应作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警方正在调查的客户,一般金融机构也应谨慎考虑授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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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的刑事、经济案件的协查,冻结的客户的风险等级一定要定级为高风险吗?
建议定为高风险,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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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哪些企业可作为白名单处理?
按风险为本原则,请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分析时,判断企业进出资金与企业规模是否相符,主要参考注册资金,那么怎么判断进出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关系?
有什么比例吗?
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注册资金是重要参考指标,此外还要看经营范围和平时资金流量。
经营范围一般能够决定业务性质,相应的决定资金特点,比如批发和零售的资金特点就不同。
没有统一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要看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特点,综合判断。
比如,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一个注册资金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平时没有什么业务,突然出现上百万的资金进出,就很可能存在可疑。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有待完善,对于公转私的情况我们金融机构人员怎样判断?
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
这个企业就是法人说了算,他签个字就把200万借给了一名员工,财务人员说老总签了字的,这个企业的注册资金是1个亿。
这种是可疑吗,怎样判断他有洗钱嫌疑?
1、实践中可能存在避税、方便提现等目的,因此需关注员工个人账户的资金动向,再判断是否可疑。
2、还可以参考该公司以往操作,是否有类似操作,是否经常这样操作等。
3、上网查一下,该公司最近有没有什么大项目在做,或在审批。
请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日是否涉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星期六、日的顺延问题。
是的,法定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客户自己到银行开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之后就再也没有到柜台办过业务,其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为集中转入资金10万左右,然后通过网银分散转出,交易量较大,每月转入资金大概10笔左右,客户开户时填写职业为行政管理。
因客户只是开户时出现一次,银行无法再了解到其资金交易目的和客户真实身份背景,请问下这种情况是否可疑,有没有好方法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提供的信息不是特别完整,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可疑。
个人建议,结合交易对手、交易量持续时间及交易特征等综合分析。
有时候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时在客户经理方面会有一些较大的阻力,他们怕会影响与客户的关系,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上报可疑交易并不说明客户就一定有问题,如果客户和交易的确都被证明没有问题的话,最终也会排除可疑。
而且,上报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怕影响与客户关系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很可能会带来风险,如果最终出现案情,客户经理制而不报,到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另外,按照法定保密要求,不应让客户知道上报可疑交易情况,应该是不会影响客户关系的。
反洗钱可疑和大额的录入费时费力,又有时间限制,自己很想做好,可是量一多,就只能做些形式完成任务了,希望能多给点时间,能让自已和做反洗钱的同事们不要被限制所累。
多给时间解决不了问题,要改变现有工作模式。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推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试点工作,其宗旨也是给金融机构减负、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请问经人行反洗钱协查过的客户,但在我行没有可疑交易发生,我行也要将其作为重点可疑客户上报吗?
建议重点关注,如有可疑交易发生,应及时上报。
银发[2010]48号文中对银行未上报异常交易要留存分析记录,规定不明确。
应规定银行怎么样留存、留存了哪些依据才能符合监管规定,不会因漏报而受到处罚。
经人工分析排出疑点后,金融机构没有报告某些异常交易,但工作记录足以证明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已经勤勉尽责,监管部门就不能认定其违规。
目前单位转个人的交易比较多,很大一部分商户都是通过POS刷卡进入帐户后直接取现,长期如此,像这种客户可否作为重点可疑对象?
POS机业务主要关注其中的套现风险。
有如下识别点可供参考:
1.商户申请POS机时一般选择“批发类”等一般商户,节省费率;
2.可以有移机现象(需要现场巡查);
3.刷卡资金量比较大,超过其经营规模(与注册资金比较);
4.刷卡结算资金入商户单位账户后立即公转私,转到借记卡账户;
5.信用卡刷卡比例超高;
6.经常有查询余额的操作;
7.一般都是信用卡还款期限快到时才还款,还款后立即全部刷卡;
8.有些卡有交替使用的特征;
9.注意交易金额特征,如账户交易不留余额,经常出现接近刷卡上限金额。
10.POS机刷卡最终用于取现。
等等。
我看到有关文章提到利用POS机洗钱,但不名如何发现,我们单位就有很多POS机商户,每天累计金额不少,但不知是否存在可疑?
请问法院协查的客户调为高风险后,该客户后来在我行销户,再无业务发生,是否可以调降风险等级?
建议不要因销户影响客户风险等级的判断。
即使该客户全部销户,最好也不改变其原有等级,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数据库留存其风险等级状况和划分依据,作为参考。
如果该客户以后又来开户或办理其他业务,银行则不必从头再来,而是可参考原等级划分状况,并根据现状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反洗钱系统中提取出公转私业务,经了解转入个人只是因为从个人卡结算方便而并不是有业务关系,往往转入的个人是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资金从对公户转入个人账户再从此个人账户转入真正的交易对手,此个人账户仅起到过渡作用,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其可疑?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避税。
如果资金量比较大或者有其他可疑情形,建议报告;
如果资金量不大,建议关注。
目前,FATF已经要求各国把税务犯罪列为洗钱上游犯罪,今后将加大对税务洗钱的打击力度。
个人账户要求解入大额支票,若无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柜员无法判断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柜员能否拒绝办理?
若能办理是否应该报可疑?
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拒绝办理,进一步调查发现可疑后再上报。
通过网银进行大额频繁公转私业务,银行是否可以封闭其网银?
2011年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中谈的主要是网银的方式,上面没说不能转啊,只要你提供合理的依据,什么是合理的依据,你怎样去鉴别这些依据。
柜台没法了就报可疑吧,真的是无计可施了。
老师,有没有可直接拒绝这些客户的规定或者法律?
银发[2011]116号文说得很清楚,通过网银进行的大额可疑公转私业务,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银转帐功能,并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帐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其实,如何正确理解这个规定并如何具体操作,大家不必太为难,从某种程度上说,此规定是赋予银行一种可能采取的手段,也是对洗钱分子的一种威慑,如果客户真可疑,银行按规定关闭网银转帐功能后,客户不敢到柜面办理业务,则进一步洗钱的可能就不存在了,也就达到了预防洗钱目的。
如果客户是正常客户就不怕到柜面办理,而银行也有机会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排除可疑的仍可继续为其开通网银功能,不能排除可疑的则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当客户的交易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时,怎样判断其是否可疑,怎样对其进一步客户身份识别,在工作中好像有困难。
目前,银行个人网上结售汇等电子自助模式的反洗钱监管是一个难点,无法类似柜面交易一样能现场即时的判断。
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是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难重和重点,对通过电子银行而发生的业务在进行分析、甄别过程中有难度。
客户开立结算账户,之后经常通过网银结算,如何识别客户的洗钱行为呢?
的确如此,网银等非面对面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在各国都是难点。
人民银行也在会同商业银行抓紧进行研究。
个人认为网银业务识别客户的重点除开立账户外,还应更多地关注其交易,分析交易特点判断是否存在疑点。
网上银行大额可疑交易,实际中该如何控制?
如何判定?
一般情况下,网银交易应关注:
1.是否频繁大额资金转入转出;
2.快进快出;
3.不同账号网银交易的IP地址是否相同;
4.不同账号之间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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