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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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质量目标:
3.2安全目标:
3.3进度目标:
3.4投资控制目标:
3.5环境保护目标:
3.6工程档案和信息管理目标:
第4条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监理费用》(附件二)。
第5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签约)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合同附件;
7、采购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6条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9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10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1条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份,委托人执___份,监理人执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1.1监理:
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
1.1.2项目法人:
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委托人:
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即与监理人签订本合同一方当事人。
1.1.4监理人: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当事人,包括取得监理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1.1.5代表:
指双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托人。
监理人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人批准。
1.1.6监理项目部:
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
1.1.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1.1.8被监理人:
指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
1.1.9承包商:
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1.10合同:
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11采购文件:
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1.1.12合同价格:
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
1.1.13施工合同:
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
1.1.14工程:
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
1.1.15书面形式:
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16日(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17元: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
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
日前”“×
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第2条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
第3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4条转让和分包
4.1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2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
第5条使用监理资料
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监理资料,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第6条利益冲突
6.1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6.2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7条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
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
第8条出版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
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5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出版应符合本合同中的保密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9条服务范围
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0条监理人的义务
10.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准确性负责。
10.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10.2.1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10.2.2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
但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0.2.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2.4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
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10.2.5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发给上岗证,制订职业道德守则,如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10.2.6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
(1)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
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
10.3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
10.3.1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项目部。
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10.3.2监理人员:
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资质证书、工作经验及其他条件。
10.3.3人员的委派及调整:
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
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10.3.4监理项目部的要求:
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监理项目部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
监理项目部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委托人要求将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
10.3.5其他资源:
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10.4监理人应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创优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10.4.1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项目部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审批。
(3)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文件进行编制。
编制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4)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监理项目部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项目部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报送委托人。
10.4.2编制创优计划
本合同生效后,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委托人的创优规划编制创优计划(若需要)。
创优计划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并针对“标准工艺”应用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检查方法。
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0.4.3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包括:
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0.4.4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本合同生效后,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委托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0.5施工过程的监理
10.5.1编制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
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0.5.2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
10.5.3,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检,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人。
10.5.4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10.5.5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10.5.6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和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符合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0.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10.5.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批准。
10.5.9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
10.5.10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监理项目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其他有关事宜。
10.5.11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0.5.1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0.5.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0.5.14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0.5.1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0.5.16监理项目部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0.5.1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0.5.1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0.5.1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10.5.20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0.5.2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项目部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0.5.22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0.5.23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结算文件。
10.5.24监理项目部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
10.5.25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0.5.26监理项目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款的确定。
10.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10.5.2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10.5.30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
10.5.31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10.5.3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10.5.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0.5.34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10.5.3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初检。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0.5.36监理项目部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项目部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0.5.37监理项目部要全面加强对分包作业现场的管理,对重点环节、关键工艺流程、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必须实行旁站安全监理和现场监督。
10.5.38监理项目部需根据委托人要求同步采集由监理项目部组织的有关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纠偏等活动,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状况的数码照片,并同步归档。
严禁采用补拍、替代、合成等弄虚作假手段。
10.5.39监理项目部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标准工艺”应用与施工工艺创新的监理控制措施,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标准工艺”的宣贯和培训,审核施工项目部“标准工艺”管理及应用的策划文件,检查“标准工艺”应用的实施情况,负责设计、施工标准工艺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施工中拟采用的创新施工工艺组织专题评审,参加“标准工艺”与创新“施工工艺”应用及效果的验收工作,负责编写验收报告。
10.6签发暂停令
10.6.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项目部管理。
10.6.2对于因承包商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监理人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
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0.6.3由于非承包商且非第10.6.1条第
(2)、(3)、(4)、(5)项所述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10.6.4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项目部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0.6.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10.7工程变更处理
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0.7.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委托人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0.7.2监理项目部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10.7.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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