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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如何做?
知识点:
岗位异动,指公司或者员工经协商后,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发生的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地点变更情况。
其中,非正常变动,包括:
员工辞职、辞退员工、降职、免职等;
正常的变动,包括:
调任、晋升、外派等。
案例解析:
本案例,公司单方面在没有得到李小姐同意的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是不合适的。
公司的正确做法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岗位调整。
李小姐怀孕却仍坚持销售的原因有两点:
1、销售岗位的收入远高于文员岗位的收入;
2、担心产后不能恢复销售岗位。
因此,公司不应采取强制调岗措施,而是进行人性化处理。
首先,公司应尽力与李小姐协商沟通,明确告知“站岗”销售的对身体及胎儿造成的伤害,以及公司调岗的善意决定,对此做好谈话笔录让其签字确认,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
其次,对李小姐的岗位和待遇做出处理。
鉴于销售和文员的收入差额,可适当提高李小姐转岗后工资,书面约定待产假结束后恢复销售工作及工资待遇。
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另外,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公司是否有必要规定产前检查假的具体休假次数?
您好!
目前,我司现行的全国员工的时间管理制度中,是否有必要规定出产前检查假的具体休假次数?
鉴于贵司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该制度,建议贵司采取原则性加特殊性条款相结合的方式。
规定原则上的产检次数和时间,同时表明,如当地医疗保健部门有特殊规定,或员工身体有异常状况,可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或根据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相应增加产检次数。
就产检假的休假程序,可考虑要求女员工事先提供预约检查的凭证,并在产假后提交相关就诊记等供事后销假。
女员工孕期被辞退,公司面对仲裁怎么处理?
是这样的,公司员工把公司给告了,这个员工是孕妇,年前是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年后就不让她来上班,就是裁员吧,就为此把公司告了,现在劳动仲裁处让她公司去领开庭通知,这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不论何种理由,不能无故单方面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你们裁员估计没有给赔偿金的吧,而且也不给员工协商,现在被告了肯定是你们公司败诉,建议与孕妇协商给予相应补偿金,让其撤诉。
跟你们说多少次了,三期女工问题要慎重处理,慎重!
(班主任上身),换位思考,现在人家添丁,你断人家经济来源,怎么都说不过去。
当怀孕女工遭遇个人资料造假,辞退谈何容易?
吴女士与华安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都是属实的。
双方因此于2005年4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1月公司发现吴女士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随后发现吴女士以前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是虚假的,于是决定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但吴女士以自己现已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问:
(1)双方在200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吴女士是提供虚假资料,所以此合同是无效的。
二、员工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补偿的。
但是在本案例中,吴女士已怀孕。
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与吴女士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吴女士的要求。
三期员工遭遇经济裁员如何处理?
请教牛人个问题。
我有个朋友在家休产假,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说经济性裁员,恰好她现在合同到期,领导说只和她签合同到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八个月,这样合法吗?
他们公司合同到期,一般签合同期三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得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如果你的朋友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只续签至三期满。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样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又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律师意见】
补充一点: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期限的约定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超生的员工是否可以辞退?
公司的一位员工在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生育二胎,即违反了计划生育,公司能以员工违法生育为依据辞退该员工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有过失的、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没有过失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你的情况,公司因员工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唯一能套用的是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就算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满足: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途径依法制定且向员工公示;
2.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能超生,那么你违反,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公司不用补偿。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的程序,那么公司无权辞退员工。
如果辞退的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依据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合同,仅能依据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但符合情形的可能仅有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如果公司制度有相关规定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没有,解除合同公司将承担经济赔偿金等。
员工试用期怀孕,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么?
有人说可以,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1、42条规定,女员工孕期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针对的是40、41条规定的情况,即因伤因病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及需裁员等等,试用期用工不在其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以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济性裁员”这些情况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结束时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9条,“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方能解除。
关于孕期请假的情况
公司孕妇很多,有个别身体不好的,如果孕期一直病假不来上班,公司还得一直给她们交保险吗?
如果真的是身体不好,公司也能谅解,但如果出现泡病号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
请指教。
谢谢!
1、只要没有接触劳动关系,社保正常缴纳,个人应扣除部分由个人承担;
2、完善公司相关休假制度。
员工休病假应出具规定等级医院的病假单,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3、属实病假期间的工资以及休假时间,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病假期已过,还在休假,按照事假处理。
5、可能是会出现“泡病号”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
如何劝退哺乳期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
我公司有一哺乳期的职工,工作表现并不好,有怠工情绪,又是老员工,公司成立快5年了,她是第一批员工。
此员工对待遇要求也不高,工作不积极。
公司目前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主要优化人员,但此员工是妇女三期内员工,请问要怎么做才能把企业的赔付降到最低?
一、法律依据
1、关于“三期”妇女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二、处理建议
案例中的女员工处于“三期”,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出现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此类员工,从成本和风险综合考虑,建议暂时保留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直至其哺乳期满,然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可采取以下做法:
1、员工哺乳期从婴儿出生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案例中的女员工休完产假上班,能享受的哺乳期最多也就半年。
可在该员工哺乳期满后,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哺乳期满后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条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支付该员工5个月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哺乳期满后,该员工不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从合法的角度讲,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绩效考核和培训相结合,该培训培训,调岗调岗,该解除解除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经济性裁员,不过手续比较麻烦。
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不可以的
【案例】
2013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6月23日,该企业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同时表示,如同意变更,直接到新工作地工作;
不同意变更,则协商解除合同。
王某因刚刚结婚,且家在本市,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于是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合同书,约定于2015年8月
31日解除劳动关系。
8月8日,王某发现自己怀孕。
19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单位拒绝。
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王某与外资企业经过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合同书,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王某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时对王某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王某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
另外,虽然法律对孕期女职工作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综上,仲裁委裁决:
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员工哺乳期拒绝加班不能被炒鱿鱼
小周今年8月初休完产假后,回到原单位上班。
公司需要经常加班,她向公司领导反映在哺乳期内能否不加班。
公司领导认为已按国家规定给她放了产假,休完产假后,她应该和公司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
因要哺乳婴儿,小周连续3天没加班,公司领导便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小周得知被炒鱿鱼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立即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委受案后,经向单位释明有关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法律后,通过仲裁调解方式使公司恢复了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63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明显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仲裁委通过调解方式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员工怀孕期间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应如何协商处理?
曾小姐在某物业公司做大堂经理,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加提成工资。
2012年6月,曾小姐怀孕,公司出于照顾员工的目的,提出调整岗位为行政主管,月固定工资为4000元,曾小姐认为调岗后工资降低了,拒绝了岗位调整。
公司担心曾小姐工作出现意外,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条件接受”的条款,强行调整曾小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吗?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怀孕期间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应如何协商处理?
本案例,公司在没有得到曾小姐同意的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是不合适的。
公司的正确做法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岗位调整。
曾小姐在怀孕后坚持做大堂经理的原因有两点,1、大堂经理岗位的收入远高于行政主管岗位的收入。
2、担心产后不能恢复大堂经理岗位。
因此,公司不应采取强制调岗措施,而是进行沟通协商,人性化进行调岗。
公司应与曾小姐沟通,明确告知大堂经理工作对怀孕情况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并沟通公司调岗的决定,做好谈话笔录并签字确认,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协商义务。
其次,对曾小姐的岗位和待遇做出处理。
鉴于大堂经理和行政主管的收入差额,可适当提高转岗后工资,书面约定待产假结束后恢复大堂经理工作及工资待遇。
员工岗位异动后,原则上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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