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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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货物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旅客流量。
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口岸并须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须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加以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0人的,以10人核算。
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加以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
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
同时将预验收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验收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货物监管点、专用码头、临时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的设立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附件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条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990人、24艘船舶和价值2800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依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口岸年出入境每990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二)口岸年出入境每24艘船舶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三)口岸年出入境价值5600万美元的货物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依照上述三种方法核定的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以最大值为准。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
第七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侯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m2侯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之间;
内容为中英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规格为100cm×
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以下统称:
规格A)。
告示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规格为200cm×
8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
规格B)。
公告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
规格为300cm×
100cm(以下统称:
规格C)。
宣传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
按规格C制作。
填卡台: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
规格为长150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
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规格为150cm×
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
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
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
规格为长150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中文大小30cm×
10cm,英文大小20cm×
1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
规格D)。
查验台: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
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1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
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
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
按规格D制作。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按规格B制作。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
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随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
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
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
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设置区: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规格40cm×
30cm×
70cm。
第十九条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现场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检验室,档案室,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除害处理室,预防接种室,工作准备与贮藏室,隔理留验室,传染病检测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更衣休息室,检疫犬圈养室。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旅客通道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
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
第二十四条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场地面积>
10000m2。
场地划分有符合要求的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
500m2。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
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5m、高150cm、长度以能够同时对五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
规格E)。
第二十八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生产、生活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少于500m²
。
第三十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
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
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
第三十二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
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更衣休息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存贮室,现场检测室,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室,检疫处理药品、器械存储室,熏蒸库。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出入境船舶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海港口岸水域应当设置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包括入境船舶检疫锚地和检疫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及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
第三十八条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
第三十九条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
第四十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四十一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停靠码头附近设置相关场所,保障对供应船舶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内陆江河、界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海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2: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条根据空港口岸功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空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26900人、188架飞机和价值425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依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口岸年出入境每26900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二)口岸年出入境每188架飞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三)口岸年出入境价值850万美元的货物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1名。
依照上述三种方法核定的空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以最大值为准。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52平方米。
第七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5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空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十六条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
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九条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现场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检验室,档案室,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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