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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第三章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过错原则的适用
三、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章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第五章赔偿范围
一、赔偿范围
二、著作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
三、精神损害
第六章赔偿的计算
一、法律规定
二、具体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其他计算方法
1、以合理的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4、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四、关于精神损失
结语
文献资料
摘要
中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
长期以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漠视,利益遭侵犯甚至被剥夺。
加入WTO及签署TRIPS协议之后,中国必须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诉讼程序。
本文全面介绍了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等。
关键词:
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英文摘要
Abstract
ThecopyrightsystemwasintroducedintoChinafromthemoderntimesandputintopracticesince1980'
s.Inalongtimetheauthor'
scopyrightisbrushedaside,thebenefitisrandomlyencroached,evenbereaved.
AfteraffiliatingtheWTOandsubscribingtheTRIPSAgreement,Chinamustincreasethehittingstrength,includingpunishmentandespeciallythecommonpleasprocedure,totheactionofencroachingtheauthor'
scopyright.
Thispaperentirelyintroducestheformsofencroachingtheauthor'
scopyright,theprinciplesofhowtoconfirmtheencroacher'
sresponsibility,theextensionoftheencroacher'
sameds,themodeofcountingamendsandsoon.
Keywords:
copyright,theactionofencroachingtheauthor'
scopyright,theencroacher'
sresponsibility
前言
我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
由于对著作权的了解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样,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是很一致。
本文将从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都是外来词,“著作权”和“版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著作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
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copyright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
随着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从主要保护印刷者而转为主要保护作者。
法国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作者权”概念,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
得报酬等权利。
”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包含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权利为财产权。
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
1、追续权
一般是指美术包括艺术作品被出售后,如果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要求分取这个数额中的一定比例。
无论作品转售几次,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权分取其中的一部分。
2、公共借阅权
即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书馆、录像带出租商店收取版税,然后分配给有关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3、角色商品化权
是指将作品的角色作为商品或服务标志使用的权利。
4、收回权
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入不再传播状态的权利。
5、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
是指由制造或者进口录制设备、复印设备的厂商或进口商通过录制、复制设备销售而扣取版税权。
6、接触权
是指当作者行使某些原件所有权已转移的某些美术或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需要接触作品原件的权利。
7、畅销书条款权
是指作者有分享其已转让作品高额利润的权利。
第二章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
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
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
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
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
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
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侵权的种类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
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
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二、著作权侵权的形态
(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
1、剽窃、抄袭;
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
1、擅自使用;
2、擅自复制;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
4、擅自制作、转播;
5、未按规定付酬。
第三章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
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著作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
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
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第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
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
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应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刑法中的罪过程度可能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只有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意义;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4、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权造成乙经济损失,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
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
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判令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
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
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侵权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盗版行为。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项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
著作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
是当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著作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
在著作权理论界和著作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
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
赔偿由于侵犯著作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
,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
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
等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
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来赔偿。
对著作权的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000美元的赔偿;
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万美元。
我国台湾也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以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
TRIPS协议第45条中有法定赔偿金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赔偿原则。
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
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
无论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
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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