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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
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
即死刑。
(四)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
圜土、夏台。
(见教材P22页)
2、商朝的监狱:
羑里。
3、西周的监狱:
圜土、囹圄(见教材P54)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
《尚书·
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
眚:
过失;
非眚:
故意。
非终:
偶犯;
惟终:
惯犯。
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
形式上的变革,由秘密法走向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
(前536)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
后又有邓析的竹刑(前530),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
(前513)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
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叔向、孔子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萌芽,私家法律教育兴起
《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2)李悝制定《法经》:
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
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
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
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立法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
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
宣帝纪》: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杜周传》:
“三尺(法)安在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
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
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见教材118页)
思考:
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
过失称“失”,或“失刑”。
3)从重与从轻原则:
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
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4)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罚。
5)计赃论罪:
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
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
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刑罚
1)死刑:
齐市、具五刑
2)肉刑:
3)迁刑:
4)徒刑(作刑):
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妾 ④司寇和舂司寇
5)笞刑:
6)经济刑(财产刑):
赀刑(见教材P92)(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 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赎刑和收三种。
7)羞辱刑:
耐(剃胡子),髡(剃发)。
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
1)改革的背景原因:
缇萦上书。
请思考:
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改革的内容:
废除肉刑
1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3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4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5
(2)诉讼权: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见教材P101)
、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6、《春秋》决狱(见教材第141页)
1)定义: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
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2)产生背景:
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3)原则:
①原心定罪
4)影响:
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
《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实际为60-18)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
《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齐律》(见教材P155)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见教材P156)
1)《新律》中首次入律。
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凡属“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指八种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时,终于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制度,从曹魏到明清,始终见诸法典。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见教材P157)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
《泰始律》中出现。
一般来说,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越要互相救济。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分别代表了亲等关系的远近。
(3)“重罪十条”制度(见教材P157)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
(4)“官当”入律(见教材P156)
官当: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用至元朝前。
2、刑罚制度(见教材P163)
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172)
1、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
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4、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立肺石
5、《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
6、1、体例:
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7、2、内容:
8、①关于刑罚制度:
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9、②关于十恶: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10、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
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11、、《贞观律》:
总其成
12、唐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再次修律,于贞观十一年颁布,史称《贞观律》。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13、第一,增设了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介于流刑与死刑之间,使被处死刑的数量减少。
14、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区分“兴师动众”与“恶言犯法”,只有前者兄弟需连坐判死刑,后者兄弟配流而已。
从而也进一步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15、第三,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些重要制度。
16、至此,唐律基本定型,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
律令考》中说:
“唐律以贞观为定本”。
17、、《永徽律》及其《律疏》:
疏其议
18、唐高宗永徽无年命长孙无忌等大臣再次修律,第二年完成《永徽律》,从内容上看,《永徽律》对《贞观律》的改动很少,可以说是《贞观律》的翻版。
19、永徽三年,唐高宗决定编纂《永徽律疏》,原因有二:
20、一来科举考试中有明法科一门,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颁布一个官方的解释,以作为考试的标准;
21、二来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畸轻畸重的情形,也有必要颁布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
22、永徽四年,《永徽律疏》完成,后人称其为《唐律疏议》,它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23、刑事法制
24、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5、1)五刑二十等:
26、笞刑五等,由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27、杖刑五等,由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28、徒刑五等,由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29、流刑三等,由2000里-3000里,第500里为一等;
30、死刑二等,为绞和斩。
31、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32、2)十恶:
33、①谋反,即谋危社稷,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犯罪行为;
34、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35、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36、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37、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犯罪行为;
38、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39、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40、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41、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42、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43、为何说是“十恶”?
44、其一,“谋”字,处罚的是思想犯;
45、其二,大量适用死刑甚至连坐;
46、其三,用刑重于同类犯罪,且不区分首从;
47、其四,一些特权失效。
48、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
议、请、减、赎、官当。
49、①议:
(一至三品)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享有,其结果犯死罪通常减一等,犯流罪以下直接减一等处罚。
50、②请:
通过上请而减免;
三种人享有,一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
二是议者期以上亲属;
三是五品以上的官爵者。
死罪下级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皇帝裁度,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
除十恶外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应处死的不得“上请”,犯流罪以下也不得减刑。
51、③减:
享有这一特权的主体一是六品、七品的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
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限制与“请”同。
52、④赎:
享有这这一特权的主体有:
一是上述“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
二是八品、九品的官员;
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五品以上官员的妾。
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犯“五流”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祖父母、父母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这五种不得减、赎。
某些特定的徒罪也不得减、赎。
53、⑤官当:
犯私罪 犯公罪
54、 1品-5品 2年 3年
55、 6品-9品 1年 2年
56、ⅰ)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勋官,先以职事官、散官来抵罪,不足再以勋官来抵,还不足的,还可用历任官来抵罪;
57、ⅱ)如果全部抵完还不够的,可以铜来赎罪;
58、ⅲ)如果官品较高,则可不官当,直接以铜来赎罪。
59、官吏因官当而被解职的,一年后仍可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6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特权体系,切实地维护贵族和官僚们的利益,充分体现了礼的特色。
同居相为隐原则:
凡同居共财者,范围除亲属之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前三恶例外。
⑧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结合。
⑨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司法机关(见教材第213页)
1、中央: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
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小三司:
对于各地发生的大案,不便解送至京师的,则派三个部门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2、地方:
州、县两级
审判制度
1、审判期限的规定:
尤其是对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与复核期限的规定。
2、审判官回避的规定审判官与被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仇嫌关系的,都应回避。
(始于唐)
3、刑讯的规定:
(见教材P216)
①刑讯的条件:
有重大嫌疑又拒不招供的;
②刑讯的工具:
讯杖,长3尺5寸,削去节,大头径3分2厘,小头则是2分2厘;
③禁止刑讯的对象:
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
④刑讯的执行:
总共不超过3次,每次间隔20天,总数不超过200次。
部位是腿、臀分受。
、《宋刑统》: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
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
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
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
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定第一等死刑。
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见教材第258页)
②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
③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的设立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
(见教材第260页)
a\鞫谳分司制:
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
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
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
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翻异别推制:
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
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同时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
理雪制度:
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不得越诉。
受理申诉案件的官府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干碍官吏审理,对于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关于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见教材P234)
《大明律》:
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
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见教材P291)
3、《大明令》: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
4、《大诰》和《榜文》:
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
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
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
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官立学校的必修课;
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
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
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
语言通俗易懂;
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基本上沿用明律。
(2)《大清律集解》:
(雍正)将原顺治年律例中收录的明至清初“累朝旧例”称为“原例”,将康熙朝的增入的“现行则例”称为“增例”,将雍正朝编入的“上谕及臣工条奏”称为“钦定例”,效力上“钦定例”高于“增例”高于“原例”。
(3)《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
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
反映了民刑分离的趋势与在理学影响下的重刑主义倾向。
斩绞监候
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
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7、立决
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充军:
中原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所充当军户,参加耕种,并附加杖刑。
充军又有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之分。
(见教材P299)
发遣
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
会审制度大审秋审
明(会审):
(见教材P326)原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
源于汉代的“杂治”,唐为“三司推事”“小三司”,到明代,会审制度与录囚制度结合,形成了较大规模。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会同贵族
重囚
最后奏请皇帝定夺
热审
每年暑热来临前
京师:
司礼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
地方:
布政使司、按察使、都指挥使与巡按御史
在押未决囚犯
大审
每隔五年
三法司
上级机关代表会同巡案御史
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清会审制度(见教材P350)
类 型
案源及类型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京师地区的死刑监候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官员
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
秋审
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
地点:
天安门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高级官员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
第二,初步区分刑、民。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
第四,删除过时条款。
第五,增设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①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
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
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②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礼法之争”定义,焦点,结果,结论。
(见教材P388)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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