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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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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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运行数据(适合从水电厂侧直接采集的情况);
水文预报结果;
调洪演算结果;
水务计算结果等。
16.4.7
中心站负责从EMS中采集重点水电厂机组运行信息和全网水电功率总加信息;
中心站同时负责从气象部门接收或采集卫星云图等气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国调中心传送信息。
以上内容应包括:
水电厂各机组运行状态及参数(适合从同级EMS中采集的情况);
水电厂计划、实际日负荷曲线;
全网水电功率总加值(网水调系统须含各省水电功率总加值);
接收或采集卫星云图等气象信息等。
16.4.8
中心站编制短期水电厂(群)发电优化调度计划、计算各水电厂调峰弃水损失电量及完成其它水务计算及高级应用功能。
分中心站负责及时、准确地向中心站提供计算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
16.4.9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应对采集来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主要包括:
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必要的计算,准确及时地生成水务结果和时段统计结果;
编制短期水电厂发电调度计划;
计算调峰弃水损失电量等水库调度运行统计指标。
16.4.10
系统应实时监视水电厂水雨情、闸门启闭信息、水文预报结果和水务计算结果和机组运行信息等,对水位、雨量、流量等要素实现分级越限报警;
分中心站负责提供本站实时监视所需的全部实时数据。
16.4.11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应随时监视计算机广域网各自重要设备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上级部分颁发的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16.4.12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应根据数据种类不同,分别建立各项分类数据库,并分别对各自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病毒防护、数据安全等负责。
16.4.13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能灵活地对数据库数据进行修改、维护。
分中心站的数据修改后,应及时将新数据反馈给中心站,中心站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16.4.14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应具备数据自动转存功能,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损坏、错误或丢失的数据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必要的备份及防范措施,并将将结果及时向省调度中心通报。
16.4.15
中心站应通过图形、报表等方式显示重点水电厂雨情、水情、水文预报结果、调洪演算结果以及发电信息、调峰弃水损失电量等,所需实时信息由分中心站分别提供。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流域水雨情图、大坝防洪图、实时运行过程线、预报及分析曲线、时段分析过程线、水库调度特征图表等。
16.4.16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可对画面、数据等进行在线编辑、修改。
16.4.17
系统应能够对坝前水位、入库流量、时段降水量等重要监视量按照设定值进行越限报警。
16.4.18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可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异常及事故打印、计算统计报表打印和画面拷贝。
各分中心站负责生成接入本站的水电厂综合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中心站;
中心站在各分中心站报表的基础上生成全网综合报表。
报表至少应包括:
综合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
16.4.19
中心站和分中心站系统月平均运行率均应≥95%,争取100%。
计算机系统的月平均运行率≥99.8%,争取≥100%。
16.4.20
调度日报表月合格率≥93%
,争取≥96%。
16.4.21
中心站和各分中心站水调人员应能熟练地使用本站系统的各项基本功能。
16.4.22中心站和分中心站均能实现和上级水调自动化系统及其它系统进行通信或信息转发,遵循省调度中心制订的通讯规约和协议。
16.4.23
系统应能够对设备和数据实现远方查询、诊断,支持Intranet,可用WEB浏览器方式查询数据、图表。
第十七章
电网运营调度管理
17.1
省调负责同并入四川电网的发电厂(网)以及用户变电站(220KV)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7.2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条件:
17.2.1
已经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购电合同》,
17.2.2
发电厂(网)以及用户变电站(220KV)已于计划并网的90天之前向省调提供电网调度运行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甲方的技术资料与图纸(包括水库部分)
17.2.3
发电厂(网)以及用户变电站(220KV)正常生产运行的条件均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17.3
省调负责各电业局、发电厂(网)的关口设置和管理
17.3.1
关口设置的原则:
•电业局的关口设置在潮流的送端
•发电厂的关口设置在产权分界点
17.3.2
各电业局、发电厂(网)每年须在第一季度的最后一周上报省调各自的关口情况,如关口没有变化,可以上报无变化,但不能不上报
17.3.3
关口的临时变化,须立即上报省调
17.4
发电厂(网)的考核结算
17.4.1
省调负责电厂(网)的考核结算。
17.4.2
对各电厂进行电量考核结算的依据是省调下达给各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临时调整曲线)。
17.4.3
各电厂以四川电网电量自动采集计量系统统计的数据作为各自的实际上网电量。
17.4.4
电量按分钟进行统计,按日考核,按月结算。
17.4.5
电网根据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和实际上网电量按分钟计算各电厂的上网电量超欠量及相对偏差。
17.4.6
电网不考核机组在启停时段的不合格电量;
以机组的最低技术出力为临界点。
17.4.7
机组在加减负荷时,电网按电厂所报的爬升率进行考核。
17.5
电业局的考核结算
17.5.1
省调负责对各电业局的考核结算
17.5.2
各电业局(公司)以四川电网电能量自动采集计量系统统计的数据(在关口采集系统未完善的情况下,以现行各电业局上报的并经调度中心核实的实际网供电量)作为各自的实际上网电量。
按日考核,按月结算。
17.5.3
在系统在丰水期时,考核各电业局负荷预测的准确率,考核依据是省调下达给各电业局上报的日负荷预测曲线。
17.5.4
根据各电业局负荷量的大小,给出了负荷预测允许偏差的三个档次:
4%、5%和7%。
,每15分钟考核一次。
17.5.5
在系统枯水期、缺电时,考核各电业局负荷控制力度,考核依据是省调下达各电业局(公司)的计划用电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作为对各电业局(公司)进行电量考核结算的依据。
17.5.6
各电业局(公司)的实际用电曲线超过考核曲线2%的电量,按实际结算网供基准浮动电价的1.5倍进行电费结算。
17.5.7
由于电业局(公司)控制负荷不力,造成省调直接对该电业局(公司)拉闸限电,电业局的实际用电曲线超过考核曲线2%的电量,按实际结算网供基准浮动电价的2.0倍进行电费结算。
17.6
省调负责对川渝联络线以及碧广线的考核结算。
17.7
省调负责参与对川渝、华中联络线的统计结算
17.8
省调负责实施跨区互联电网内网公司和独立省公司间的计划外临时电量交易。
17.9
各电业局、发电厂(网)每日须按时上报省调所要求的数据。
17.10
月度联络线实际交换电力电量和考核结果,为各电业局、发电厂(网)每月的电费结算依据。
省调应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月度电力电量结算考核结果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提供给双方确认;
如认为有误,应在收到此表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认为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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