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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货款购买住房。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1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
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长省直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
1999年,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500元。
2计算方法:
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与职工的工龄,以及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减去职工现有住房面积差的乘积计算。
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428元。
职工工龄为在职职工购房当年的年份,或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减去参加工作当年年份的差。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计算;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发放形式:
省直机关单位结合省财政及本单位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因素,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可采取分期或按月发放的形式,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一次性发放。
4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22)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和自有资金。
(3)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
(4)单位各项收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
(5)盈利企业及亏损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可参照长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审查确认:
省直机关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职工,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事业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职工,由其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确认。
6资金管理: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要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的资金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还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资金使用:
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方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未达到20年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差额部分可向所在单位借支或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直房改办批准。
省直房改办负责对省直机关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8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
职工由于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变化,其住房货币分配额重新核定。
9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补贴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解决。
即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用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和个人负担部分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全部为职工个人所有。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三、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单位,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高于5%,但单位最多不能高于20%,职工最多不能高于8%。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仍遵循“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保证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稳步提高现有公有住房租金。
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长春市同步。
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收入相结合。
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住房租金减、免、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1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以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向职工出售,也可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以出售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2职工在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时,所购住房面积超出暂控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不视为超面积购房。
现住房承租人可购买一处超暂控标准的住房,也可购买两处住房面积相加后超暂控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现住房面积超出暂控标准部分的出售执行市场价格。
(四)积极发展和规范住房交易。
1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可以直接进入住房交易市场。
2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实行准入制度。
即个人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符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
个人所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视为无房户。
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渠道
(一)对不同经济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给政策。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经济收入的职工,租赁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中低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高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
低、中、高经济收入家庭,参照长春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确认。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执行政府指导价。
省直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职工租住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廉租住房的租金按省直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承担廉租住房使用人的家庭经济收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廉租住房使用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将房租一次性提高到当年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
(二)廉租住房的来源:
1腾退的并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2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承担的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及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3省直机关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省直机关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5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6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用于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的资金,要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使用时须经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省直机关单位应享受长春市政府的计划、规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要参照长春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有关费用,切实控制经济实用住房价格。
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等,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省直机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推行住房及设备、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的工程质量。
六、发展住房金额
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保证贷款安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
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
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要切实把房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今后凡涉及省直机关房改方面的有关政策,必须经省直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或由其统一制发文件。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转变省直机关职工的住房观念,推动省直机关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省直机关要率先实施本方案,省直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也要认真执行本方案。
省直房改办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房改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检查。
对在本方案实施后仍无偿分配住房,变相增加补贴,以及在房改中出具各种虚假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本方案由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发〔199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
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 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 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 租住公有住房已达到或者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九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第十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
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能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由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其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市房改办备案,由市房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长春市城镇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
(购房当年的年份-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
(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该职工逐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累计之和。
第五章 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均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工龄未达到20年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可按20年发放,其差额部分向单位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龄未满20年购房后调离本单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二十六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核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二十七条 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职工,取消其住房货币分配资格。
第六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第三十条 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盈利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亏损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各单位向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发放标准向市房改办提供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六条 中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七条 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市房改办的要求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金额;
(三)填写《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市房改办审批;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市房改办批准的《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将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进入职工住房档案;
(六)购买个人住房使用权、产权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四十条 市房改办对全市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职工经批准使用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自己负担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 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持以下证件:
(一)《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个人交款凭证;
(三)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交款凭证;
(四)其它有关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使用的,可以按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以出售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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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发〔199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
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
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
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长府发〔2005〕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减免。
六、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职工采暖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工采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
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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