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建设基础知识 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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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基础知识 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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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基础知识二
社区建设基础知识
目录
1、居委会、社区、社区居委会定义
2、社区划分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
4、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
5、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相关组织的关系
6、社区“四会”制度。
7、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8、社区建设的原则
9、社区建设功能
10、三位一体社区管理新体制
11、社区建设保障
12、和谐社区建设目标
13、拱墅区和谐社区建设四大品牌
一、居委会、社区、社区居委会的定义
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日施行)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它大到一个国家的某一类人构成的团体、如美国华人社区;小到某个小区。
社区是个社会学名词。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我们国家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社区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社区的划分。
根据2001年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把社区自然形成的客观性与有利于加强社区建设的主观要求紧密结合,以现有居民区为基础,以地缘关系、居民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按照管辖区域与户数适当、界线清楚、区域相对集中、资源配置相对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原则,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管辖1500-2000户左右,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可单独建立社区,特大型住宅区可设立若干个社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文件规定,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合理确定规模,城市社区原则上按1500户至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
我区现有8街道,2镇,92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52个,撤村建居社区40个。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二)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五)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支持;
(九)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四、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每户居民派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二)民主决策权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撤换、补选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及其使用情况;
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管理权
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和知情权:
(1)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初审;
(2)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
(3)特困户学杂费减免照顾初审;
(4)残疾证申办初审;
(5)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
(6)收养和婚姻登记初审;
(7)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初审;
(8)流动人员“三证”及暂住证审验、申办初审;
(9)外出人口婚育证办理初审;
(10)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初审;
(11)失业(无业)居民的婚姻状况、失业卡、待业卡初审;
(12)居民身份证和老年卡的申办初审;
(13)直系亲属公房房卡的过户申请初审;
(14)规划杂项工程申请知情;
(15)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知情;
(16)居民占绿手续申请初审;
(17)物业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知情;
(18)申办、变更经营项目初审;
(19)房屋出租知情。
(四)民主监督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对政府部门、社区单位和社区内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区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账目,实行政务、事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相关组织的关系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
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六、社区“四会”制度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
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
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
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
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
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
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
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
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
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
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
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
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
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
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
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
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
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
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
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
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
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
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
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
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
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
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
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七、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八、社区建设的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扩大民主,社区自治。
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资源整合,共驻共建。
整合社区资源,充分调动辖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
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依法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逐步增强社区凝聚力。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培育特色,树立典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九、社区建设功能
一是管理协调功能。
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活动,发挥社区各类组织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
二是社区服务功能。
包括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辖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
包括社区内的法制宣传、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帮教失足青少年、流动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是医疗保健计生服务功能。
满足社区内成员的康复、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需求。
五是环境维护功能,主要是社区的公共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维护等。
六是文体教育功能。
包括各种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教育、科普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是社会保障功能。
包括面向社区退休、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就业和保障服务工作等。
十、“三位一体”社区管理新体制
根据全市和谐社区建设大会及《关于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08]169号)精神,全区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新体制。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社区自治组织功能;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是社区居民的服务机构。
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是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务性工作,负责社区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维稳综治、民政福利、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科教文体、特殊困难群体管理服务等工作;2、落实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开展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工作;3、支持社会力理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整合调动社区内各种社会资源为居民办实事;4、承办由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准入机制确定需要进入社区、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5、接受政府关关部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十一、社区建设保障
社区人员配备。
根据市委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共服务工作站“三位一体”工作人员配备如下:
1、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成员。
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其他专职党务工作成员按照1-2人配备。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
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配备应不少于5人,社区管辖范围内常住人口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超过400户增配1人。
3、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1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工作站可设副站长2名)。
原则上,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副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副站长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兼任。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按5-9人配备(由社区专职工作者兼任)。
4、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1)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
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协缴”人员)超过300人,可增配1人。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可按每500名配备1人。
(2)社区帮扶救助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
纳入市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超过100户的,增配1人。
(3)暂住人口管理岗位按每2000名暂住人口配备1人。
5、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1)社区警务工作人员。
按每个社区警务室1-2人配备。
(2)社区城管工作人员。
按每个社区城管联系站1人配备,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配钱不配人)。
(3)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社区,配备1名专(兼)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
按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人。
6、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1)助老助残服务人员。
按不少于5名服务对象1人配备。
(2)社区保安、保洁、保序人员。
按社区规模、人口等因素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
社区经费。
社区通过财政支持、社会赞助、费随事转、有偿服务等多元化渠道筹措社区建设资金。
根据市委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社区工作经费配备标准:
1、社区党建工作经费。
设置党委的社区,其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6万元;党(总)支部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4万元核拨。
2、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
按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每人2万元标准核定。
3、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
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核拨。
4、两站工作经费。
社区劳动保障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经费按每名工作人员每年5000元标准核拨。
上述各项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比例配套保障。
社区设施。
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设置、整体配备社区配套用房,每个社区配套用房不得低于35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建筑设计,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功能。
具体指五室:
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
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
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
星光老年活动之家;一校:
居民学校;一场所:
健身活动场所。
积极推行社区‘一门式“服务大厅建设,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效率,确保60%以上社区配套用房用于居民活动场所。
十二、和谐社区建设目标。
1、居民自治。
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比较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比较健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切实在基层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发挥主人翁作用。
2、管理有序。
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及社区民间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等健全完善,运转协调。
3、服务完善。
社区服务的主要功能完善,各项服务的制度、机制健全,服务质量较好,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4、治安良好。
社区安全防范体系完善,群防群治网络健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社区井然有序、和谐稳定,居民群众安居乐业。
5、环境优美。
社区内垃圾和污水处理、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环境整洁,绿化达标;居民卫生习惯良好,普遍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文明祥和。
社区学习氛围浓郁,文化生活丰富;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互敬互爱;居民知荣辱、爱家园,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按照梯次推进、以点带面、辐射延伸、巩固提高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争取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和谐社区创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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