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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培养理论素质的需要。
④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4)两位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单生的标志。
本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法和法的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二发展等客观规律,揭示了法与阶级、国家的联系,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系列基本原理。
之后的《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资本论》、《法学家的社会主义》等著作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他们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其他法学的原则性界限,也构成了新法学的基础,使法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前进。
5、论述
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
(1)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完善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的贡献。
因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含:
基本素质和法律素质。
基本素质包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要建构法治社会,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法治,怎样实行法治。
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经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才能逐步的得到实现。
因此,法学的学习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治社会得以发展、维护、繁荣的根本动力和源泉。
第一章
(1)C
(2)A(3)C(4)D(5)A
(1)BC
(2)AC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2)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中国古代的法有刑罚、规范、公平和“明断曲直”之意。
常常与“律”通用。
现代汉语“法律”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西方的“法”和中国相似的地方有:
有公平的意思。
不同的是他们还有权利、正义的意思。
他们通常分为客观法和主管法。
客观法只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规范;
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他们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到的公理,而法律则只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2)①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被在关系。
②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③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
④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价值和作用。
⑤揭示法的主题内容和调整机制。
(3)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有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学生:
12041202022.郭文娟
年级专业:
12秋.法学
学习中心:
安阳电大
学籍状态:
在读学生
积分:
发表20篇;
跟贴47篇
提交时间:
2013-03-0823:
06
回复:
法理课程参考答案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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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B
(2)B(3)C(4)B(5)C
(1)CD
(1)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
(3)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
(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条文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律的具体的条文。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律规则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全部的饿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
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一下四种: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型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型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第3楼
第三章
(1)B
(2)D(3)D
(1)ABD
(2)AC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2)法律编纂即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法律,是一种立法活动。
(1)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更是法律实施活动的重要价值基础,是法律实施活动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根本目标,是协调各种利益、处理各种矛盾的根本尺度。
没有公平正义观念,法律便会失去灵魂的支撑,失去自身质的规定性;
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没有公平正义,法律实施活动就会失去动力。
(2)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有四种情形:
同一部门法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部门法的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下位法执行上位法时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下位法变通上位法时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4)大概有以下几种来源:
是害怕一旦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制裁;
认同了法律的规定;
认识到只有遵守了法律才可能更好的维护个人之利益;
因为大家都这么做,而且我没有理由不这么做;
法律代表了人们的理想追求,体现的是社会普遍之正义。
(1)判例法优点:
判例法可以更好的适应形势变化,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
判例法缺点:
诉讼操作复杂,专业性太强,判例卷案浩繁增加诉讼成本。
(2)制定法优点:
制定法稳定性较强,具有体系化,逻辑严密、前后一致。
制定法缺点:
相对于社会的滞后性,不能避免出现法律漏洞,立法技术导致的内部矛盾不可避免,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高度抽象和概括性要求很高的法律解释学水平。
07
第4楼
第四章
(1)AC
(2)AB
(1)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又称部门法,是指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
(5)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6)法律制度是指具有共同调整对象从而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总和。
(1)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有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3)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
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
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4)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5)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
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当然,法律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
第5楼
第五章
(1)D
(2)C(3)B
(1)ABC
(2)ABCD
(1)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的影响,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源于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但不是并列的。
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通过法的规范作用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2)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3)法律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4)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
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
(5)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对法律进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表现在:
法律精神,法律地位,法律内部结构,法律的实效。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
其中包含自由、正义、平等、秩序、利益、效率等各种法的价值,不同法的价值的相互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触,就是法的价值冲突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
同样,在平等和自由之间、正义与自由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第6楼
第六章
(1)D
(1)ABCD
(2)AB(3)AB(4)ABCD
(1)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4)根据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重要程度和社会地位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因果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行权利和义务;
根据主题不同可分为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
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7楼
第七章
(1)D
(2)B(3)D
(1)AD
(2)AC
(1)立法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2)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
(1)现代立法一般要经过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四个程序。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
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
(1)可以减少和防止立法的主观随意性,杜绝草率立法,保证立法活动的严肃性。
(2)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法律体系内部混乱和冲突,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3)提高法律的质量,加强法律的功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
(4)有助于在法律研究和法制实践中把立法活动同其他活动区分开来,掌握立法活动的专门规律,促进立法活动的科学性。
08
第8楼
第八章
(1)B
(2)C
(1)ABC
(2)AC
(1)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广泛;
单方面性;
主动性;
效率性。
(2)仲裁组织和裁决组织;
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
部分企事业组织;
基层民众自治组织;
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民间治安保卫组织。
(3)职权的法定性;
程序的法定性;
裁决的权威性。
(4)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要求司法大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第一,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执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执法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第三,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执法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第9楼
第九章
(1)A
(2)A
(1)ABC
(2)CD
(1)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①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
③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
④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2)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1)守法是法的要求,体现了它法律的权威性
(2)守法的原因是来自社会的压力
(3)守法是因为服从的习惯
(4)守法是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
(5)守法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第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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