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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
被扣留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该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拖车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和材料。
禁止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
第十三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小时。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或者自愿参加不少于两日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参加学习或者教育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的,其驾驶证记分予以清除。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初次申请办理登记前,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十七条禁止以有偿提供或者购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便于市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情况,下载有关表格;
在相关业务办理场所设置咨询电话、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自助查询系统、交通违法信息自助查询处理系统,并通过提供电子地图、电子语音讲解器等方式开展引导服务。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交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须在建设项目运营前实施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
当规划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按照标准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
第二十四条商业街区、大型居住区等应当规划、建设道路连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堵塞连通道。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本路及相邻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及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相关建设经费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概算。
与道路配套建设的交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参加。
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和验收方面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交通设施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通行等措施。
因擅自投入使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证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更新。
供电单位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
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要对交通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供电单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公安交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从事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应当按照道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活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并配合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通行的相关工作,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
活动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将批准后的施工范围和时限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交通通行影响的原则。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和路段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进行。
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交通诱导系统、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制措施等信息,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泊位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停车泊位信息。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泊位信息,为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通行。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
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
同方向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其他为快速车道。
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借用慢速车道通行。
同方向划有三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不得驶入快速车道的路段,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借用快速车道超车。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遇道路交通堵塞或者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禁止越、压线停车。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观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城市快速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单位、居住区内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驾驶营运客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设有港湾式车站的应当顺次排队进入隔离带内靠站,待乘客上下完毕后立即驶离。
其他营运客车不得挤占城市公共汽车站点。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停车载客;
其他道路上应当即停即走;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四十条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排除妨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当事人不能及时排除或者拒不排除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代为排除妨碍,排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驾驶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喷涂放大号牌,保持车辆号牌和放大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篇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武汉多处考察】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武汉多处考察
12月13日,2012年度公路交通联合应急演练在湖北省黄(石)黄(梅)高速公路英山县段举行。
来自武警交通部队、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以及高速公路路政、交通警察、武警消防、清障施救、医疗救护等部门的800余人、300余台(套)车辆设备进行了两个场景、56个环节的演练。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武警部队副司令员戴肃军、湖北省副省长许克振等现场观摩了演练。
演练首先通过视频短片和现场推演的形式,模拟了江西九江长江公路大桥在发生桥墩遭受货轮撞击后,部省之间、省际之间、路段之间、部门之间依托预案,进行资源共享、措施对接、信息互联,迅速启动预案、组织会商、分流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等场景。
随后,“持续强降雨”引发严重山体滑坡,高速公路双向交通中断。
一辆高速行驶的小客车突然打滑横在路中,造成其后两辆汽车发生追尾,更有一辆货车避让不及,冲破中央隔离带穿越到对向车道,对向一辆客车慌乱之中撞向边坡护栏钢板,车体燃起熊熊大火。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立即请求武警交通部队迅速增援现场,同时请部救捞局派出两架直升机抢救重伤员。
交警、路政、消防、医疗先期处置人员很快赶到事故现场,轰隆的直升机螺旋桨声也由远及近。
武警交通部队先遣侦察员依次从直升机空降至滑坡处,迅速利用单兵卫星图传系统等设备展开灾情侦察,滑坡现场实时图像很快被传回指挥部。
另一架直升机悬停在事故车辆上方,重伤员被迅速转移。
不久,武警救援部队到达现场,迅速开展生命探测、巨石爆破等抢通工作,路政人员养护作业也同期展开。
演练现场繁忙而有序,参演各方先后演示了现场先期处置、医疗救护、立体增援、消防救援、区域调度、清障施救、生命探测、武警爆破、施工抢通、路面清理、恢复交通等56个科目。
冯正霖表示,此次演练突出了“针对性强、涉及面广,主题鲜明、注重实效,科目多样、内容丰富,协同有序、技术先进”的特点,是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和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提升突发事件预测预警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的实践检验。
他要求各参演单位将演练成果运用到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公路建设、管理、服务的实际工作中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共同推进路网联动、警路联动、
路地联动,加快建立健全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冯正霖还考察了武警交通部队驻扎营地和武(汉)英(山)高速公路英山服务区医疗救护站。
该救护站是全国高速公路首批五个医疗救护站之一。
【篇三:
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武公运管字[2009]7号
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运管所、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2009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对照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巩固2008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认真吸取2.5火灾事故和1.30、2.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举措,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2008年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09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彻底整改,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五项制度(隐患治理档案制、销号制、通报制、评估制、报告制)落实率达到100%,减少和降低一
般或较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1、排查治理范围
2009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全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危化品运输企业、道路旅客(旅游)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等。
2、排查治理内容
在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设施设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事故应急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2008年排查出的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2)2009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实施及整改预算资金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与设备的维护情况。
(4)道路运输企业(含站场、维修、驾校等单位)经营资质及执行中央、省、市法规规章的情况。
(5)gps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情况。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经
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7)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8)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存储容器和运输工具的检测检验情况。
(9)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生产环节危险源普查建档、监控预警情况。
(10)各企业办公、生产、经营、生活场所的消防制度及消防设施落实情况。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一线生产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1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3)企业周边及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点、危险源排查治理情况。
(14)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治理措施
1、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治五项制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道路旅客(旅游)运输和危险品运输安全评估,推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卡。
(2)严格落实客运站安全检查制度。
全面推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实施客运站接纳车辆报备制,规范出站车辆安全门检制度和
进站旅客行包安全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检率、进站旅客行包例检率达到100%,杜绝客车超载出站行为。
杜绝擅自接纳未经审批的车辆进站经营。
(3)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现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
(4)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企业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完好,制定严格的安全用火、用气、用电制度,规范使用火、气、电;
各客运站要切实加强安全巡查,维护停车场、站内油库等重
点区域的安全。
(5)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实现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率达100%,营运货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90%,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建档率达100%。
(6)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道路旅客(旅游)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运管所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围绕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一律限期督促整改,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记录、有落实。
3、推广使用gps监控设备
在完成全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使用gps设备?
提高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gps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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