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监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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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本合同暂定监理工期为6个月;
以施工开始,委托人下达给监理人进场通知书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期、前期准备、管材验收、防腐监督、防腐验收不计入工期。
六、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本合同约定施工监理费包括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正常施工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检测、测量、抽检、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的有关费用。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施工监理费为33.8万元。
在签订本工程监理合同30天内,支付监理费的10万元作为预付款;
从工程开工后第二个月开始,按完成投资量的1%,扣除预付款后拨付监理费,当拨付监理费达到28万元时,暂停付款,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结清。
(3)超暂定监理工期一个月内不收费,超过一个月延期工期监理费按下式计算
延期监理费=监理总费用÷
监理合同天数×
延期工作日。
(4)双方同意以人民币转帐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实施。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四份,监理方执二份。
委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编:
电话:
地址:
2012年月日
监理人: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编制提交监理组织文件,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合同终止后,涉及工程的资料必须全部移交委托方。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30个工作日内,应按协议书条款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同时,造成质量不合格要追究监理人责任。
如遇工程量变更,监理工程师现场踏勘论证,提出合理性建议,并对变更工程量计算及套用单价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2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施工监理费、延期监理费按照本委托监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双方应另行书面确定附加工作的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金额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的计取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履行下列原则:
(1)对业主负责的原则;
(2)注意实际实用的原则;
(3)控制好“质量、功能、进度、资金”的原则。
(4)实现项目建设功能,体现军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5)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6)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7)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程等
第二条监理工作目标
(1)质量控制: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理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2)投资控制:
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预算总价内;
(3)进度控制:
严格控制在合同工期内竣工;
(4)单项工程作用控制:
严格控制单项工程竣工后,功能的发挥不低于设计标准。
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
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含管道验收、3PE防腐、渡槽与首泵站土建、管沟开挖回填、管道组对焊接、管道下沟、设备安装及附属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
(二)监理工作内容:
(1)向委托人提交该项目的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
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设施;
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
监理人类似业绩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向委托人说明的补充资料
(2)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4)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检查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7)对业主指定品牌的建筑材料,监理有参与选择建议权;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工程进度,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核变更工程量,并对变更工程量计算及套用单价负责;
(12)协助审核工程结算。
(三)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回访、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督促保修。
第四条监理周期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第五条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师须为监理单位在编的注册监理师。
(2)项目监理部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监理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工程的工作任务,管道组对焊接、顶管穿越公路、阴极保护、泵站设备安装及其它委托认可的关键部位工序应保证全程旁站、跟踪监理。
(4)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第九条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的外部条件包括
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做好现场三通一平,负责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赔偿、水、电、管线迁移、进场道路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
工程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等。
提供时间:
签订监理合同后逐步提供,并于开工前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约定
委托方常驻代表:
;
监理人常驻代表: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安装、土建、安全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计2人,管道进入施工阶段,监理人必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监理工程师,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及住房一间,相应的办公设备。
监理人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器具、保险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监理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配备必要的监理器具:
包括车辆、经纬仪、水准仪、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监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向委托人报告,取得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更换。
未经委托人批准,视为监理人违约。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每周一、每月30号提交一式二份监理工作周(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报送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指令、分项开工申请批复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数及资质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委托人有权按违约追究监理人失职责任。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用于监理的设备未按合同约定进场,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部分费用。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不到施工现场,尤其是关键工序施工时,现场无监理,委托人有权对监理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罚款、追究监理人失职责任、拒付相应部分费用。
第四十条应委托人要求,监理外出从事钢管交货验收、管道防腐监督、防腐管验收产生的基本差旅费、住宿费,监理人不承担,具体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前提下,另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奖励方法:
另行协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
监理人的义务除执行标准条件外,还应执行以下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监理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服务宗旨,秉公办事、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是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1、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
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
3、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于事实做出决定;
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的,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
6、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
7、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延长或压缩;
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
9、承担质量等技术方面的监理责任;
10、承担本工程造价、进度等经济方面的监理责任;
11、承担本工程的争议、索赔等法律方面的监理责任;
12、施工期间,必须遵照监理合同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3、定期召开工程现场会,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14、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支付等情况。
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15、及时发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允许范围内的变更意见或修改设计;
16、及时转达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7、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开工申请报告。
2、协助审查中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以及据其编制的年度计划。
3、核验工程控制点的坐标并向施工单位移交。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会。
6、核查进场施工队伍(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及施工机械设备性能与数量。
7、核查进场材料及构件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进场或责令清除出场。
8、签发单位工程的开工指令。
9、签发预付款通知书。
(3)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
1、参加或主持工地现场会议。
2、检查施工操作情况,质量检测的取样、测试情况,施工船机设备的运转情况。
3、核查施工队伍资质变化情况。
4、查看和抽检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情况。
5、定期核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执行情况。
6、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7、核实已完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并签发相应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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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油管道 监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