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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而采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则更为经济有效。
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较为合适。
一个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将采用什么采购方式在具体项目的贷款协定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一个项目的一部分费用。
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合同。
对于不是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从而促使借款人勤奋而有效地实施项目,并且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a)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能及时交货或完工;
及
(c)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的可行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合格条件
1.6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银行
会员国生产的或由银行会员国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9。
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货物和工程的投标商,将无资格参加那些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的投标。
1.7对于任何将由银行贷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顺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种理由判定投标商没有投标资格。
1.8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会员国的企业或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
(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某国家有商业往来,在此情况下,该会员国的企业或该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可以被排除在外,但前提条件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不会妨碍所需货物或工程采购的有效竞争;
或者(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家进口货物或向该国家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付款。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承担某个项目的准备或实施等咨询任务的企业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均不得为同一个项目提供货物或工程(除该企业早期的咨询服务的连续之外)。
该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与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各种企业(咨询专家、承包商或供货商)。
(c)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
(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
并且(ii)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
银行贷款项目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项目的货物或工程的投标或者提交建议书。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签订银行贷款之前提前开始采购活动。
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按照本指南要求,以便使最后签订的合同符合银行贷款的规定,必须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
借款人本身承担提前签订合同的风,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拟议中的项目承诺提供一笔贷款。
如果签订了合同,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签字之前发生的合同费用称之为追溯贷款,而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投标
1.10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展。
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它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和授标以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协议的程序进行。
这些审查程序已在附录一中有明确规定。
由银行贷款支付的不同类别的货物和工程的审查程序在贷款协定中有明确规定。
保留采购
1.12当项目中某些具体的货物或工程适合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但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采购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来承担时,只有在符合下述符合的情况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此项采购没有资格得到银行贷款的支付;
(b)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工时间方面对项目的圆满执行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采购失误
1.13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不予支付。
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采购失误的货物和工程的那部分贷款。
此外,银行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关于银行的提法
1.14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采用下列文字: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
'
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
)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_____________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只有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支付,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给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进口的货物,如果银行认为该支付或进口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除__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之外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提款要求。
″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概述
2.1本指南中所述的"
国际竞争性招标"
,其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商13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要求,并为其提供均等的参加所需的货物和工程的投标的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以及包括合适的合同条款。
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对支付方法的规定有一揽子合同、单价合同、可报销的成本加费用合同或上述混合型合同。
偿还支付成本合同只有在特例情况下,比如风险大或无法事先准备预计成本,银行才能接受。
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限制成本的激励条款。
2.3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
对于需要多种不同土建工程和货物的项目,通常是把土建工程和厂房及设备的各主要部分的供货和(或)安装分别授予合同。
2.4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可以单独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可以采取几种合同方案进行招标,以便能吸引大小公司都能参加投标。
可以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者对一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的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该在同一截标时间收到,并同时进行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来说最低评标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5某些情况下,例如特殊加工的工艺、需采用紧密联合方式生产或特殊性质的工程,银行可以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厂房或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
另一种做法是,借款人可以负责设计与工程,只对项目所需的所有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和安装进行招标,签订单一责任制的合同。
就设计、施工和管理签订合同在适当的时候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招标
2.6通常在刊登招标通告之前,就应该把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详细设计和工程,包括技术规格(范)和其它招标文件准备就绪。
但是如果是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要事先准备好全部的技术规格(范)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步招标的办法,即首先对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步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发展快的设备比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
公告和广告
2.7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知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
对于那些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借款人(或预计借款人)的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如果明确的话,还应说明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
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外发布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后8周。
每年应对采购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剩下的采购内容。
2.8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招标机会。
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应至少刊登在借款人国内普遍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刊登在官方杂志上)。
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并表示愿意参加招标的厂商。
也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
还鼓励借款人将通告发给有可能成为供货商和承包商国家的使馆和贸易代表外。
此外,对于大型、专业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刊物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商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投标书。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2.9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其它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
要确保招标通告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
在允许国内优惠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商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
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投标商圆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他们的:
(i)经历和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的情况;
(ii)人员、设备、施工或者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
及(iii)财务状况。
2.10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招标的资格预审通告应该按照上述第2.7和2.8段的规定刊登通知。
合同的范围和资格的明确要求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
所有那些符合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
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
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投标商提供招标文件。
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以根据投标商的资源对授予任何投标商的合同数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
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时应该加以确认和校正。
如果判定一个投标商没有能力或资源圆满完成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概述
2.11招标文件应为投标商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以便他们就将要提供的货物和工程做好投标准备。
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着招标项目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
招标通告;
投标须知;
投标书格式;
合同格式;
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技术规格和图纸;
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
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
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
评标和挑选最低评价标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出来。
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只能收取招标文件印刷和递交给投标商的成本,收费不能太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商的积极性。
关于招标文件重要部分将在下面几段加以说明。
2.12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样本,对标准招标文本应尽可能少作改动。
反映国家和项目具体问题的必要的改动,银行是可以接受的。
任何改动只能放在招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特殊合同条款里,但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
如果银行没有发布有关标准招标文本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它的国际上认可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2.13应要求投标商报的投标书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评标和比较、(如果贷款协定有规定的话)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书、以及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手续,以便合同能在该有效期内授予。
2.14为了对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以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商的投标积极性。
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投标商的意愿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
应允许投标商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四周内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给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
一旦确定下来,投标商落了标不能授予合同时,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他们。
2.1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采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来编写,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的合同文件属于主导,但是如果合同是和国内标商签的(除国内和国外厂商组成的联营体之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是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2.16编写的招标文件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应明确规定将要开展的工程、工程的地理位置、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时间表、保证期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招标文件还明确规定用于判定提交的货物或完成的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试、标准和方法。
图纸应该和技术规格的内容相一致,应明确规定两者的优先顺序。
2.17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评标中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应考虑的其它评标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进行量化或评价。
如果投标允许根据替代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来投的话,应该明确说明可接受的条件和评价方法。
2.18应该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信息,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按时获得额外的信息。
借款人应允许投标商合理地参观项目现场。
对于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特别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这样潜在的投标商可见到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
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的投标商,并抄送银行一份。
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错误的校正或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之前足够的时间内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以便使他们能采取适当的行动。
如果必要的话,投标截止日期应进行延期。
标准
2.19虽然要确保采购的货物和(或)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鼓励更广泛的竞争。
借款人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遵循这些标准。
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合适的话,可以采用国内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技术规格应以有关的特征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商品目录、或类似的分类。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商品目录以澄清不完整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参照号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
的字样。
技术规格中应该允许接受特征相似和提供性能至少与规定的规格相同的货物。
报价
2.21货物投标时,国外的货物应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的价格(CIP),国内的现货或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报出厂价(Exworks)(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
应允许投标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有关的保险。
如果要求投标商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服务的话,比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商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如果是交钥匙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在现场安装厂的价格,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地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工程和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其他服务,比如设计、维修、运营等全部成本。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其他税。
2.23工程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完成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该价格中应该包括全部的关税和其他税。
应允许投标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地获得全部的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便他们能提供最有竞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投标文件中应说明(i)投标价是固定不变的;
或者(ii)根据合同中主要成本构成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的变化进行(向上或向下)的价格调整。
对于交货或完工在十八月内的简单合同,通常没有价格调整规定,但是超过十八个月以上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价格调整的规定。
然而不管交货期长短,设备类的合同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均为固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规定价格调整条款。
2.25价格调整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调整公式,这种公式把总合同价分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也可以根据供货商或承包商提供的票据证明进行调整。
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
采用什么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适用的基准日期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出来。
如果付款的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的指数,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6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商和承包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运输和保险。
招标文件应该说明投标商要提供的保险的种类和条款。
运输保险支付的赔偿应该至少是合同金额的110%,应该使用合同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以便尽快更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
对于工程来说,通常应该规定承包商投一切险。
对于大的项目涉及到几个承包商在一个现场的,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总保险承担全部项目的保险。
2.27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国内的投标商或其他指定的单位,应该要求投标商除根据第221段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CIP价格之外,还要报离岸价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CFR。
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选择应该根据CIF或CIP价格,但是借款人可以按照FOB或CFR条款签订合同并自己安排运输和(或)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世行贷款只支付FOB或CFR成本。
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办理保险,应该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不足够的资源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遗失或损坏的货物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商报价时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便于评标将几种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程序以及支付合同价的货币。
下列规定(2.29~2.33段)的目的在于:
(i)保证投标商有机会尽可能小地承担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的汇率风险,从而提供最好的价格;
(ii)使软货币国家的投标商可以选择使用硬通货,从而为他们的投标价提供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
(iii)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投标商可以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以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
如果标商希望用不同外国货币表示的总金额报价,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条件是报价中不能超过三种外国货币。
因而,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的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的比例。
2.30在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连同要求使用不超过三种外国货币支付借款国以外的预计投入物(可以要求投标商列出这些投入物),要说明占投标价的比例和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评标的货币转换
2.31投标价是投标商要求的用各种货币支付的总金额。
为便于比较价格,投标价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换算成借款人选定的一种货币(当地货币或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
借款人应使用事先选定的某一天官方(如中央银行)发布或商业银行发布或者国际上发行的报纸上类似交易那些货币的卖出价(汇率),汇率来源和具体日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关于日期的具体规定是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当日。
2.32合同价的付款应按照中标商投标时标价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进行支付。
2.33如果要求投标价采用当地货币表示,但是投标商要求用外币支付一定比例,付款使用的汇率应该是投标商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付款条款应按照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果有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货款,但是如果涉及安装和调试的,可保留一部分款项待供货商全部履行其义务后再支付。
为保证给供货商快速付款,鼓励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对于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对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应根据进度付款。
(b)工程合同应根据情况规定支付动员预付款、承包商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正常进度付款以及规定适当的保留金,保留金在承包商完成义务后退回。
2.35货物或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动员预付款和类似的支出应与这些支出的估算金额相关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将要支付的其他预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比如用于工程的以现场的材料,也应该有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提供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
2.36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的话,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
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中描述的贷款资金的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合同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借款人和供货商/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被借款人聘请承担合同管理时,他们的职责权利。
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文件中应包括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工程和项目地点的特殊合同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
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
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
一部分保证金应展期至工程完工日之后,要包括借款人最后验收前的责任缺陷或维修期;
另一种做法是,在每次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后验收为止。
可以允许承包商在临时验收后用相同金额的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决定于具体这种货物的市场状况和商业惯例。
可以要求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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