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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人的自然属性是第一位的,换句话讲就是自然属性是人的第一属性,人虽然是属于自然的,但是人是一种高级动物,其本身对自然的能动性又决定了人是要改变自然的。
在
改变自然的过程里,仅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这个薄弱环节决定了要改变自然需要集体的力量。
有了集体便产生了社会,个体的人需要在这个集体里活动,因而人又具有了社会的属性。
在法律上公民的概念就代表了人的社会属性。
但是人的社会属性相对于自然属性是第二位的,所以社会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依赖于自然属性的存在而存在的,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度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爱情,婚姻,家庭,这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在每段婚姻中,夫妻各自扮演着衬托的角色为彼此提供力量与精神上的鼓舞还要互相赏识与支持对方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
平等、温柔、宽容、和谐与无条件付出是缔造美满婚姻的基本条件。
深入了解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及影响因素才能缔造美满的婚姻,赢得幸福快乐的生活。
篇二: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功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婚姻家庭的功能是随着婚姻家庭的产生而同时具备的,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变化。
这既是婚姻家庭建立和产生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自身得以延续的必备条件。
其次,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显现,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功能得以发挥的必然结果。
因此,婚姻家庭主要有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自然功能主要有两个:
性爱功能和生育功能。
性爱功能就是指婚姻家庭在男女两性相爱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婚姻家庭产生以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出现。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则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场所。
性爱是更亲密的、灵肉合一的爱情的开始。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也是中国人民几千年的智慧的结晶。
生育功能就是指人口再生产的功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的繁衍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生育是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作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体现。
由于人的生育繁衍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所以,生育功能就构成家庭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表现。
孩子更是一个爱情的结晶,感情的见证。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家庭经济功能、家庭教育功能、家庭保障功能等。
家庭的经济功能由两部分构成:
家庭生产功能表现家庭具有一定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的作用。
家庭消费功能表现家庭在任何条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费功能。
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消费功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导地位。
这在某方面也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基础,促进社会发展。
家庭的教育功能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其成员间有着特殊的、紧密的联系,相互间或有婚姻关系、或有血缘关系。
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便承担起了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学校和其他各类的职业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类的教育结合起来,才能造就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更大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家庭的扶养功能指在家庭中,无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依靠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扶养,能够正常地维持生活的功能。
在我国目前,虽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会的保障作后盾,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每个人的能力千差万别,还存在一些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
因此,我们强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进而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员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婚姻家庭所具有的这一优良传统则赋予了我国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利益的保障功能。
夫妻间应该互助互爱,互相尊敬,保持忠贞而精诚的爱情。
在坎坷的路上,能够扶掖而行,互慰互勉,相濡以沫;
在平坦的路上,能够携手同行,一起分享快乐,享受宁静柔畅的生活;
对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尊敬双方父母,善于教育自己的子女,要努力为家庭创造民主和谐的气氛。
只有这样,才不会有什么人为的“划清界限”,什么离异出走,不会有家破人亡,也不会有那种因偏激、怪僻、不平、愤怒而破坏社会秩序的儿女。
篇三:
婚姻家庭简答、论述
念是什么关系?
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
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
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
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登。
英法美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法德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仅相同。
试论婚姻家庭法的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的细胞,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
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价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人口在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在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在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会社人口在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3)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教育的单位。
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定的。
试论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XX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
1、宪法和法律;
2、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我国法律有明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⑴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⑵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使婚姻关系终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残废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
其根源是什么?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答:
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XX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
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
与古代法不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是明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
出于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种是是法典主义的的编制法。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法编入名法典。
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1804年法国民法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享有,认得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定在一起;
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中,将一般性的规定至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完整和严谨。
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
英法美系国家采取单行主义法,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
(1)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依赖以形成德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二形成的血缘联系登。
这种自然属性是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同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她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志友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3)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二要分清主次。
试述1980年婚姻家庭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发展?
1980年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
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将原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改为男22岁、女20岁。
同时,原婚姻法中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将妻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现行婚姻法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了调整范围,而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
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
在离婚理由上,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界限。
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
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
1、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自愿的。
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什么是重婚?
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这种违法结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重婚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一方重婚的,无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还是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
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
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
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有配确的规定。
实践中是依照习惯。
简述我过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和要求?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人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
我国的计划德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法律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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