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装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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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书
②承包人报价及材料报价单
③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④图纸
⑤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公司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①本合同使用汉语。
②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③适用标准、规范:
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收标准。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原设计方案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①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重大设计变更、合同修订、增加工程量、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的审定。
③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该工程发包人应有的权利
2.项目经理
①承包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
代表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合同签定7日内组织工作面交接验收并具备施工条件。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进场前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满足施工条件为准。
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______________
⑤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件。
⑥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二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承包人核对、复验。
⑦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自行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字认可(时间以签字时间为准)。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地下工程,与本合同无关。
⑨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现场交接验收,其他相关事宜双方协商。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委托承包方细化施工图;
②委托其它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4.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供细化施工图2套。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和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一式叁份,发包人收到后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及管理。
④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⑤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⑥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如因承包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成品损坏,由发包人协调处理,费用由发包方代第三方支付,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保护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⑦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⑧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文明施工的要求作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清理现场,交工时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承包人必须把由其施工所产生的各类垃圾及废物运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①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7日内提供进度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若发包人要求图纸变更及时间调整,工期相应顺延。
②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程资料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
2.工期及延期开工
①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②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1天内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1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③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下雨1个工作日以上及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3.工期延误
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2承包人在以上①-⑦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它情况。
3.3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到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经验收合格之日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4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费率为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赔偿。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①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②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为准。
(五)、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①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事故处理
①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②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①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按审计结算。
②图纸设计范围以外增加项:
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③合同价款:
以报价文件价款伍拾壹万元整(¥:
510000元)为合同价款;
④工程范围确定方式:
以施工图为准,图纸以外的属于工程变更;
⑤若需工程变更,报价书中有相同项目,按已有项目单价执行,没有相同施工做法和相类似施工做法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2.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预付款。
3.工程量确认:
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除预付款外,双方约定按以下时间和方式支付进度款:
①本合同全部材料进场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②工程完工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
③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7日内发包方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必须采用正规大型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提前提供材料样品;
若有备选的多种产品,则择优选择。
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中,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选择材料的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价格后,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货款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及价格,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
承包人还须将需要检测的材料样品送至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招标时未能指定品牌的各种材料应由发包人认定质量、价格、品牌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①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原设计施工图进行变更。
②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合理的报请工期顺延及价格调整;
设计图纸变更确定方式:
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项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是乙方自行设计的施工图,以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签字确认施工图为准。
图纸以外的增加的项目均为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3.确定变更价款
①双方约定价款调整方式:
发生工程变更,投标书中有相同项目,按已有项目单价执行,没有相同施工做法和相类似施工做法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②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接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
③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
④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
执行争议解决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符合规定的竣工图三套,提交的时间是:
竣工后42天内。
②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在发包方及监理师的监督协调下将工程移交给招标人。
2.竣工结算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③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④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⑥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④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发包人违约按照3‰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索赔
①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所致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互不进行费用索赔。
②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③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5.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①双方协商调解
②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不可抗力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由承包人选定,但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条款须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险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7.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
8.合同份数
①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保存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承包人保存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零一一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潍坊滨海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动力站房管网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⒊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以本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无工程质量问题(或已排除)全额无息返还至承包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零一一年月日二零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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