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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
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
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的: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
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以刑杀为威
。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三是滥施刑罚。
7.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
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
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
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8.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
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
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
不准毒杀鱼鳖;
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
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秦
(2)关于产品质量。
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
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
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
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10.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11.汉代刑制改革的源起和意义。
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
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
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
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12.何谓"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13.“春秋决狱”的要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
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
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
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14.“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
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
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15.“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6.何谓“八议”?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
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
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
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17.《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
重罪十条"
发展为"
十恶"
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
八议"
、“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8.何谓“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裁断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19.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
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20.《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
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1.请解释《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
但它收集了自唐**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宋刑统》12篇、502条;
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
解释敕的,称“申明敕”。
“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24.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
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5.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
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6.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
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27.《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
(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28.《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
“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
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
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29.《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法典的体现。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主要表现为: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
(3)改革刑罚,废除酷刑,确定罚金、徒、流、遣、死五刑;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30.《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
“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
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
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
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
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
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和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3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3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①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②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③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历史意义
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34.《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主要特点是: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
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35.何谓“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36.北京政府的司法体系。
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
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37.“五四指示”。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
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3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
(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历史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
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3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
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66
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
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
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
一致对外,共同抗日。
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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