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号令重大隐患责任分解表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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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根据矿井设计核定能力120万吨/年及工作面布置情况,每月进行均衡,制定月度作业计划。
科室责任人每季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产量完成情况;
监管领导每半年向矿长报告一次。
报告时必须登记报告台帐由报告人和接知人签字确认。
——
调度室主任签字:
生产矿长签字:
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未按规定周期报告各予以500元经济处罚(未登记报告台帐视为未报告)。
全年因均衡把控不到位,导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核定能力,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10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全年产量超过设计核定能力,取消上述各责任人全年奖金。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根据矿井设计核定能力120万吨/年及工作面布置情况,合理制定月度作业计划。
岗位责任人每周向队组责任人报告一次产量完成情况;
队组负责人每旬向科室责任人报告一次;
科室责任人每半个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监管领导每月向矿长报告一次。
采掘队班长
采掘队班长:
采掘队队长签字:
岗位责任人、队组负责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未按规定周期报告各予以500元经济处罚(未登记报告台帐视为未报告)。
每月因月度作业计划制定不精密及不按计划组织生产,导致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的10%,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队组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月度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的10%,各予以3000元经济处罚。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85号令重大隐患责任分解表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我矿不属于高瓦斯矿井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执行《85号令关于井下劳动定员及最大入井人数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班向科室责任人报告一次入井人数情况;
科室负责人每旬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入井检身登记台账
井口检身室
2本
检身员
检身员:
调度室主任
签字:
生产矿长
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未按规定周期报告各予以500元经济处罚(未登记报告台帐视为未报告)。
由于设计、布置不到位,导致采区工作面个数违反规定标准,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10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采取工作面个数违反规定标准,取消全年奖金。
人员定位系统
井下各大巷及顺槽、工作面
45台
地面监控员
地面监控员:
监控中心主任
机电矿长
二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及瓦斯员操作规程。
岗位责任人每班向队组责任人报告一次当班瓦斯情况;
队组负责人每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一次;
瓦斯检查牌板
综采
工作面
个
瓦斯员
巡回员
瓦斯员:
通风队队长签字:
通风科科长签字:
通风助理签字:
由于组织安排不到位,导致每班瓦斯检查员人数不足,造成重大隐患,予以队组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瓦斯检查员人数不足,各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预抽
其它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38、139、140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班向队组责任人报告当班瓦斯情况,队组责任人每天向科室责任人报告一次;
科室责任人每旬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监管领导每月向矿长书面报告一次。
甲烷
传感器
岗位责任人、队组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未按规定周期报告各予以500元经济处罚(未登记报告台帐视为未报告)。
因瓦斯员违章操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瓦斯检查存在弄虚作假,分别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我矿不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执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第19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周向科室责任人报告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科室责任人每半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甲烷传
感器
台
电钳工
监控组长
机电班长
电钳工:
监控组长:
机电班长:
机运队长签字:
机电科长
机运队队长签字:
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天向科室责任人报告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科室责任人每旬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安全监控装置
监控值
班室
2台
监控值班员
监控值班员:
由于瓦斯抽采系统、井上下监控系统设计不合理,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执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第36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旬向科室责任人井下各地点风量分配情况,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监管领导每季向矿长书面报告一次。
测风牌板
901采区
回风巷
1个
测风员
测风员签字:
通风科科长
通风助理
由于风量测定不及时、不认账造成重大隐患,予以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风量分配不足,风速不达要求,各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903采区
回风斜井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之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旬向科室责任人报告一次,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
主要通风机(备用)
地面
机电二队队长
机电科科长
因通风机的主备扇能力不匹配造成重大隐患,予以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10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日常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取消上述各责任人全年奖金,并降职处分。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周向科室责任人汇报一次通风系统运行情况;
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通风系统运行情况;
通风技术员
由于排查不到位,导致在通风系统造成重大隐患,予以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违反串联通风规定,各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之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周向科室责任人汇报矿井通风系统运行情况,科室责任人每半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因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分别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通风系统运行情况;
监管领导每季度向矿长书面报告一次。
专用回风巷
901采区回风巷、903采区回风巷
2条
通风副总工
通风副总工签字:
岗位责任人、监管领导未按规定周期报告各予以500元经济处罚(未登记报告台帐视为未报告)。
由于风量测定不及时、不认账造成重大隐患,予以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岗位责任人每旬向科室责任人汇报井下各地点风量分配情况,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掘进面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旬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矿井“两闭锁”装置情况;
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风筒传感器、甲烷
探头闭锁装置
1套
机电班组长
跟面瓦斯员
跟面瓦斯员:
通风队队队长签字:
机电矿长签字:
因未能及时在规定地点安装监控装备,导致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由于上述各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被他人查获闭锁装置存在弄虚作假,分别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通风队队长签字
掘进工作面
2套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不涉及我矿不属于建设矿井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执行防治水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及《85号令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追究办法第41条之规定。
岗位责任人每旬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科室责任人每月向监管领导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同时监管领导要及时向矿长报告。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签字: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签字:
总工程师
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执行防治水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我矿水文地质类型属于中等不属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执行《85号令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追究办法第41条之规定。
科室责任人每日向监管领导报告矿井探放水作业地点,同时监管领导要及时向矿长报告。
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隐患,予以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5000元经济处罚。
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执行《85号令安全管理规定》事前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第12条之规定。
掘进巷道接近需要留设防隔水煤柱时地测科必须提前进行测量,确定剩余距离。
防治水工程师、队组责任人在涉及停采测量时必须每天与地测科负责人了解测量成果并报告现场作业情况,科室责任人每5天向监管领导报告一次;
监管领导每旬向矿长报告一次。
综采工作面
因未能严格履职导致造成重大隐患,予以岗位责任人、队组责任人、科室责任人、监管领导各10000元经济处罚。
预抽工作面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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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号令 重大 隐患 责任 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