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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的核心问题,是英国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导致的审理延迟。
1997年9月出版了《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
[16]鲍曼报告的建议目的在于:
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要确保它解决与其人员构成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案件,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更加迅速地审理案件,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接近司法。
为更有效地管理上诉法院的案件,为了更简便地评估法院工作的绩效,鲍曼报告认为,运用信息技术是最关键的措施,引进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法院本身的工作非常必要,建议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引进管理系统提出更广泛的建议,即要在上诉法院运用案件管理技术,建议引进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规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文件获取系统。
[17]
在对上诉法院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项调查,旨在分析“法官面对信息技术之意向”。
调查结果特别有趣,上诉法院的法官半数以上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信息技术,其中三分之一的法官已运用信息技术七年以上,其余的法官也表示了掌握信息技术的意愿和热情。
这一调查给鲍曼法官小组以极大的信心,因此他们提出了一项大规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其它法院相连的局域网、连接因特网、举行电视电话会议等)“雄心勃勃的计划”,法官应对信息技术进行广泛的运用,包括电子通讯、文书制作、文件管理、外部信息系统(因特网和光盘)以及内部信息系统(上诉法院局域网)等。
鲍曼报告预测,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将产生以下结果:
促进法官合理利用时间;
更大的生产力;
各种手段更佳的相容性;
上诉法院和其它司法系统更好的兼容性;
改善法院内部通讯;
改进与当事人、律师相互通讯方式;
支持案件管理的环境。
埃文司法大臣支持鲍曼报告中绝大多数建议。
事实上,鲍曼报告的部分建议已经写进了《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成为国家政策。
[18]从技术角度而言,鲍曼报告所倡议的大多数技术也都已开始实施,这项工作由布鲁克(Brooke)法官(系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主席)负责。
上诉法院引进新技术获得成功引起了英国法律界广泛的关注。
正如鲍曼报告中指出,民事审判庭是前几年提出的大多数司法技术建议非常有趣的试验场。
上诉法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影响很大,受到了广泛的尊重,这些技术由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集中运用于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假如信息技术在上诉法院不能很好地运作,这将会在事实上对其它法院和法官提出挑战。
因此,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将促使上诉法院成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影响力的先行者。
五、《司法现代代》白皮书––––英国司法现代化与法院现代化的宣言
1997年5月工党在英国执政时,新的司法大臣埃文(Irvine)勋爵邀请彼特·
密德莱顿(SirPeterMiddleton)勋爵对伍尔夫勋爵的建议以及有关法律援助的改革建议一并审查。
[19]新政府的一般观点见1998年12月发表的《司法现代代:
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白皮书。
[20]
《司法现代化》白皮书共包括政府目标、法律服务、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民事法院、刑事司法、刑事辩护署六部分。
根据《司法现代化》白皮书之规定,英国政府肩负双重目标:
一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公众接近司法,二是使法律服务及法院耗费纳税人的资金效益最大化。
达到上述目标的方式则包括:
1.保障社会公众更好地接近信息,使其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帮助人们避免纠纷的产生,或者提供以经济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之服务。
2.改革法律,促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公平。
3.促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费用合理化,发展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4.改进法院的管理,简化法院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使法院提供效果更佳、富有效率、友好合作的纠纷解决服务。
因此,《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提出,政府应督促法院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科学管理,促进运作效率,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
六、《民事司法》––––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
伍尔夫勋爵关于信息技术的建议之一,是设立专门小组,研究并制订民事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
1997年末,司法大臣办公厅的国务大臣(theMinisterofState)戈夫·
霍恩(GeoffHoon)议员[21]负责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theCivilJusticeITStrategyDeveplementGroup)的工作,将这一建议落到实处,对今后一段很长时期里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的地位提出了广泛的建议。
1998年9月,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出版一部磋商性文件,即《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22]咨询论文,明确提出了5-15年中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规划和发展战略,而伍尔夫勋爵的建议只是确定了今后5年的日程。
该小组主要研究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和信息技术的关系,考察信息技术未来发展之前景,探讨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制度的潜在革新,并向司法届人士、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等对民事司法改革有兴趣的组织、个人进行咨询。
咨询意见于1998年12月18日收齐,正式报告于1999年晚期推出。
在《民事司法》的序言中,戈夫·
霍恩解释了为什么以长远的观点对待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十分重要,这是因为长远规划能够确保目前关于中短期信息技术发展的经费不至于将来被浪费,并且每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都要受到信息技术可能影响的挑战。
从长远来看,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到底有何益处?
《民事司法》一文在序言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答,“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优越性:
提高效率、减少成本;
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延迟;
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
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
”如果上述目的能够实现,信息技术将确确实实地推进英国21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民事司法》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
该文主张,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
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该文提出一些命题,鼓励人们进行争论,如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
民事法院审判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即“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
);
在法庭进行言词辩论是审判核心等。
《民事司法》最激进的部分,是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
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
当然,争端解决和法律制度仍是该文的中心。
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所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
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
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
多媒体电子文件;
诉讼支持系统;
法庭技术;
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
司法技术;
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hearing)等。
最后该文涉及到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
七、《民事法院的现代化》––––民事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规划与前景
在1999年4月26日《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改进的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为迎接信息化潮流,依据政府现代化进程安排和司法大臣在《二千年的民事司法》[23]文件中确定的目标,英国法院行政署于2001年1月推出了一部磋商性文件––––《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
[24]作为英国政府关于民事司法未来发展战略白皮书,MCC项目旨在为英国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未来管理和服务提供中短期规划,以改进21世纪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赋予的机遇,激进地变革审判方式,促进法院的案件管理。
民事法院的现代化不仅有助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而且还能向客户(包括当事人、律师、自愿性组织和法院服务潜在的使用者)提供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
文件共分九部分:
简介;
背景;
法院现状;
迎接挑战:
改进对客户的服务;
接近司法;
21世纪的法院;
提高服务质量;
实现途径;
发展蓝图等。
同年初夏将推出具体执行规则。
(一)民事法院现代化的背景
1.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交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因此,英国积极推行政府现代化进程,使法院服务面临巨大的挑战。
法院无法袖手旁观,而必须与政府现代化进程保持一致,故法院行政署制订了《司法现代化》和《二千年的民事司法》白皮书,以融入信息化时代的潮流。
2.英国90年代以来,为促进程序经济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行民事诉讼变革,1999年4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充分考虑了规则对现代科技运用的包容性,故MCC项目也应在《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基本目标[25]框架下适当地运用信息技术,并应与《1998年人权法》(theHumanRightsAct1998)保持一致。
注意,MCC项目仅涉及法院向公众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而并非新一轮的程序改革。
当然,如果服务方式的改变对程序规则的合理性提出挑战,要求改进程序规则或修改法律的,则常设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26]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如制订有关电子服务、电子签名、法院电子公章、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则,以促进现代科技的运用。
3.法院历史形成的结构性缺陷和落后的传统管理制度呼唤着现代科技的运用。
英国自郡法院设立后150年以来,法院结构及程序运作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人们与法院的交流还是通过直接出庭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付费或付款一般通过支票方式,法院拥有庞大的档案库,案卷中的文件盖上日期印戳和公章,多数程序需经数百年前就存在的书记员处理,许多程序在郡法院创立时就存在。
19世纪的诉讼程序反映了当时的技术状况和法院结构。
而今天,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科技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银行、保险、通讯、商业、旅游、职业结构等几乎一切公共服务皆已实现或正在走向现代化,法院和诉讼程序的变革将不回避。
一百多年前,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简单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当事人距离不远,商事交易简单。
而在21世纪,人们之间的冲突将日益复杂,纠纷的性质将发生极大的变化,复杂、新型案件将越来越多,律师数量还将增加,律师业务将不断专业化。
传统法院按地域分布是与向本地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但却不能顺应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下纠纷的特点。
诉讼不再是邻居之间聘请熟悉的律师向本地法院本地法官提起诉讼,本地化司法不足以满足所有法律主体的需求。
正因如此,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申诉等纷纷兴起。
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而历史形成的法院地域分布,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每一法院皆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单位,法院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计算机技术仅提供诉讼行为的电子记录,而并不取代书面案卷,每一地点的法院办公室不仅负责案件管理,也要负责自己的判决以及其他民事法院判决的执行,须处理每一程序阶段费用的收取,基于执行或接管令向法院付款,许多法院设有家事分庭或者其他如衡平分庭、破产分庭等分庭。
法院职能重复带来许多明显问题,如法院工作人员需拥有广泛知识,以处理所有事务;
工作人员数量增加对培训质量产生压力;
各地法院财务管理重复;
投资、设施、培训分散等。
19世纪的法院结构不能胜任21世纪的审判职责,但真正的解决办法并不是增加人员和资源,最重要的是应将行政性事务交由后勤部门负责,并集中化。
英国传统的法院建筑是数百栋大楼,大楼建设和维护占法院服务费用的绝大部分。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将逐渐不再需要过多的不动产和固定设备,今后将主要设立辅助性审理中心,而不建设法院大楼,现有法院大楼和设备也将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不同法院(如郡法院和地方法院)可共享法庭设备。
1840年英国共设置了491个郡法院,由于交通改善、通讯便利、第一产业衰落、人口迁移、技术革新等原因,郡法院经逐步缩简到现在的222个。
由于法院行政事务的集中化处理趋势,业务将向较大的法院中心转移,一些偏远法院也面临撤销的压力。
30多个郡法院办事处关闭后,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在本地的地方法院举行审理程序。
近年来,英国很少设立新法院,相反法院合并的情形更多,如伦敦原有的Bloomsbury法院和Marylebone法院已不复存在。
既然以19世纪发展的法律制度管理21世纪的民事法院,不能适应时代需要,那么,民事法院的管理就应抓住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机遇,运用信息技术为法院制度的使用者提供更优服务。
(二)民事法院现代化的目标和前景
MCC项目的目标,定位为法院服务的现代化,即以客户为中心、通过运用现代科技和构架重组,提供公正、快捷、经济、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
[27]注意,引进现代科技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而且现代科技也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在运用现代科技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应认真考虑确保法院进行公正、公平审判之需要。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法院的大门将逐渐变成电脑和数码电视的显示屏,法院建筑可能逐渐不再庄严、辉煌或必不可少,可能很大部分只存在于电脑空间,全天开放,只需要一些电脑设备,不受时空限制,甚至也不需要庞大的法官和辅助人员队伍,只要配备极少数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术人员即可。
随着司法的数字化进程加速,虚拟审理乃至虚拟法院的出现将成为必然。
在将来,原告在线或通过电话提起诉讼、支付费用、向法院付款、启动执行程序、中间程序等,当然审理中心也可同时办理前台业务;
被告以电子方式应诉;
当事人、律师、法院之间诉讼文书通过安全验证的电子邮件传递;
传唤证人及证据开示等审前准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
利用视频会议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及法庭辩论在远程进行;
甚至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证明也通过人工智能,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司法证明;
以先进软件协助判决制作;
法官可在线对案卷和信息进行搜索,随时在任何地点作出判决;
判决送达采取电子方式;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电子上诉;
上诉法院调阅一审法院数字化案卷;
法院的行政性工作可集中处理,如诉讼登记、收费和现金处理、执行管理、就法院一般信息提供咨询等,而使审理中心能够集中进行核心工作––––案件审理、案件排期和案件管理;
人们可全天候通过互联网、信息站和呼叫中心取得所需的法院信息,与社区法院服务署和其他政府机构联系;
在未设置永远性法院建筑的地方审理小额索赔案件、住房纠纷和申请执行,偏远地区的人可无障碍地接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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