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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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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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员工的日常工作出勤和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集体活动等的考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非正常出勤:
指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3.1.1迟到:
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
3.1.2早退:
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擅自提前离岗。
3.1.3脱岗:
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擅自脱离岗位一小时以上为脱岗。
3.1.4旷工: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属于旷工的行为有:
a)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私自离岗累计满8小时的记旷工一天;
b)因特殊情况不能上岗工作,应在上岗前12个小时以内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电话请假,并于事后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工;
c)因故未能上岗工作却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就不上班的;
d)休假期满不按时到岗,且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
e)虚报请假事由、伪造请假证明经查实的;
f)因公出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3.2日工资:
日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注: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3.3一个月:
是指当月的自然日历天数
4职责
4.1企业管理部
4.1.1企业管理部是员工考勤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公司考勤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4.2人力资源部
4.2.1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4.3各部门
4.3.1负责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反映本部门的考勤情况,并向企业管理部报送。
4.3.2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记录、审核。
4.3.3负责本部门员工各类假别的审核工作。
5管理要求
5.1考勤内容及要求
5.1.1每月底前将考勤报送企业管理部并同步完成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填报、计算、汇总。
5.1.2本市等区域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八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放假,放假安排以公司通知为准。
其他工作区域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1.3其他地区工作的员工实行轮休制。
提倡员工按时轮休,轮休时间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实施。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轮休可以结存,但结存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轮休不得提前使用。
5.1.4公司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事后安排补休。
5.1.5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事后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审批表需在节日前一周于信息化平台提交,经企业管理部复核,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5.1.6公司员工赴公司内设的外地机构执行公务的路途,按具体执行公务地点记录考勤。
5.1.7考勤员需准确、真实的记录员工考勤,考勤记录使用统一标识符号。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报送本科室考勤,纸质考勤表在每月底之前需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签,报送考勤时正值休假或出差等原因不在岗人员需在休假前对当月考勤进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未签字确认的,可在下月考勤报送前补签。
各部门纸质考勤记录保存期五年,每年1-2月对上一年度考勤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
5.2假期管理
5.2.1休假种类:
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孕期假、孕期事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检修假等。
5.2.2事假
a)员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可请事假。
事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仍做事假处理;
5.2.3病假
a)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凭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b)病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做病假处理。
5.2.4婚假
a)员工结婚可请婚假,给假23天,再婚的给假3天,婚假需一次性休完;若婚假政策变更,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配偶在外地且婚事在外地举办者,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2天,车旅费自理。
婚假时效期为结婚后一年以内,过期未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b)婚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作婚假处理;
5.2.5丧假
a)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假5天。
丧事发生在外地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2天,车旅费自理;
b)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做丧假处理;
5.2.6孕期假
a)符合休产假条件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内因身体不适或有先兆流产倾向的,凭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诊断证明,可申请孕期假。
请孕期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b)女员工怀孕后,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坚持在原岗位工作。
女员工若自己感觉工作对其怀孕造成不便,超出孕期假规定时间需要请假的,按孕期事假处理。
女员工孕期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5.2.7产假
a)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休产假;
b)员工生育产假正产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计划内生育产假增加60天;剖腹产或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给护理假15天;
c)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
d)产假、护理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作产假、护理假处理;
5.2.8哺乳假
a)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按规定,产假休完至孩子一周岁以内,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或每天一次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或每天一次增加1小时);
b)工作地点同孩子哺乳地不在一地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哺乳假可合并折算使用;合并休哺乳假时间计算公式如下:
哺乳假=(全年天数-所休产假天数)*1小时/8小时
5.2.9探亲假
a)请假条件:
凡是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b)休假天数
1)员工探望配偶的,提供配偶常驻地证明、家庭房产所在地证明以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当年未休探亲假证明,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提供父母常驻地证明和父母房产所在地证明,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提供父母常驻地证明和父母房产所在地证明,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丧偶或离婚没有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视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5)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按规定探望配偶,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2天。
探亲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作探亲假处理。
员工探亲假不跨年度使用。
因工作需要,工作地点在两个城市及以上的,按休假天数规定,结合异地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探亲假天数;
c)员工休探亲假需经本部门初审,企业管理部复审。
员工每年休探亲假前需提供证明原件作为探亲地点的审核依据。
休假结束后需将往返交通票据交考勤员,用以核对探亲地点和时间。
对于不符合探亲假规定的以事假记录已休天数;
d)请假流程审核要求:
1)核查探亲假标准和本年度探亲证明原件;
2)核查上年度超休情况;
3)核查本年度已休假天数;
4)初核路程假天数。
e)员工对探亲假公示结果有异议,并有充分证据的,经企业管理部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下一年度探亲假资格,并将当年已休探亲假按事假计算;
f)探亲假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若探亲情形变化,不可再次申请探亲假;
g)本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孕期假、孕期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如当年探亲假已休,以上休假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
h)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符合规定并且履行相关手续的,现在与员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5.2.10工伤假
a)员工因工负伤的可申请工伤假(即停工留薪期)。
工伤假依据伤情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确定时间;
b)工伤假到期未愈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c)工伤假期间,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做工伤假处理;
5.2.11年休假
a)员工试用期满可申请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b)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记入年休假的假期;
c)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应当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孕期假天数累计超过60天的;
e)员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f)员工休年休假需经本部门初审,企业管理部复审;
g)请假流程审核要求:
1)核查工龄证明材料,审核休假标准;
2)核查上年度是否超休及补休天数;
3)核查本年度已休假天数;
5.5请假手续及备案
5.5.1员工休假前须在公司信息化平台中由本人自行提交相应的请假申请,获准后方可休假。
5.5.2因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及注明原因。
5.5.3员工提交请假申请后应休未休,要及时在公司信息化平台中提交销假手续。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企业管理部对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6.2考核
按照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公司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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